peter83060 wrote:
請問,高速公路上每部車都以相同速度行駛時,那怕車距多寡,都不會發生接近,甚至超車的行為,對不對?那怕今天的最高限速是一百,或是二百……那在沒有超車的需求下,超車專用道行同廢物,那會是發揮道路最佳效益的方法?看過輸送帶的行李箱吧,你有看過有行李箱在輸送帶上超越前一個行李箱的情況嗎?
所以你當作是 "火車" 開在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上的意思嗎 ??
目前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交通 .
其每輛汽車都可以做到像 "輸送帶" 一樣的 "均距" 跟 "均速" 的前進 .
peter83060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內側車道是只指內線車道嗎?外線車道的內側車道是中線車道。中線車道的內側車道是內線車道。所以超車道就應該是指中線和內線車道。那我們只能開最外線的車道?所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意思,是在規定用路人在超越前車時,必須從用路人所在車道的內側車道加速超越,而非只指內線車道為超車專用線道。那內線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的最大效益。就如同輸送帶上的行李一樣。
呃 ......
內側車道就是指最內側的車道 .
外側車道就是指最外側的車道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高公局也有很多的圖片宣傳可以參考 !!
-------------------------------------------------------------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使用時機 .
除了 .
在交通壅塞時,
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之外 .
還有一個情況 .
就是只要有跟上(咬住)前車 .
就可以不用管後方車輛有沒有堵塞了 !!
因為是前方擋路狗的事 .
不干你的事 !!
想要在內線車道(超車道)一直開 .
其實是可以的 !!
就是要有辦法不要堵塞到後方的行車狀況 !!
當你沒那個能力不去堵塞到後方的行車時 .
就讓道給後方車先行 .
peter83060 wrote:
那部車時速錶最準?警察都不敢說自己最準,因此才有誤差範圍了。那部車敢說自已最準?
國道警察的測速槍最準 !!
認為不準也可以去申訴 !!
peter83060 wrote:
請問,高速公路上每部車都以相同速度行駛時,那怕車距多寡,都不會發生接近,甚至超車的行為,對不對?那怕今天的最高限速是一百,或是二百……那在沒有超車的需求下,超車專用道行同廢物,那會是發揮道路最佳效益的方法?看過輸送帶的行李箱吧,你有看過有行李箱在輸送帶上超越前一個行李箱的情況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內側車道是只指內線車道嗎?外線車道的內側車道是中線車道。中線車道的內側車道是內線車道。所以超車道就應該是指中線和內線車道。那我們只能開最外線的車道?所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意思,是在規定用路人在超越前車時,必須從用路人所在車道的內側車道加速超越,而非只指內線車道為超車專用線道。那內線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的最大效益。就如同輸送帶上的行李一樣。
那部車時速錶最準?警察都不敢說自己最準,因此才有誤差範圍了。那部車敢說自已最準?
很可惜
高速公路不是「輸送帶」
車子也不是「行李」
車子是「自力驅動粒子」
車輛可以自行加減速,甚至煞車停止,因此慣性定律在車流上並不適用
而車輛之間的作用力主要受人類心理影響,因此反作用力定律也不成立
最後一點,因為作用力的大小無法計算,所以加速度定律也無法套用
每台都「最高速限」
乍聽之下很強大
實際上可能嗎?

人家都「實驗」過了
請不要跟著一起「幻想」
超車道是用保留的空間
來確保「高速」公路名副其實

sharkmegane wrote:
同學……你明明懂我說的(會玩我文字,代表不笨啊)
我的內線前方無車(我應該說更清楚一點),也代表著內線幾乎沒車(假設深夜),當然後面也沒車(就是不會造成塞車啦😎)
下面那段文字好像就是你特別強調的 !!
別只會嘴 !!
sharkmegane wrote:
(假設 情境 拜託不要用那些來找我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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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kmegane wrote:
所以我看中外線不是速限行駛,就用110走內線一路到高雄(正常來說前面假如有車也1最高速限行駛,我應該看不到,耶不會接近他)
這樣我算內線一路行駛,還是一路1超車呢
唉 ......
還是同樣的論調 !!
前面無車 . 就一直開 .
還是說不出個所以然 !!
除了 .
在交通壅塞時,
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之外 .
還有一個情況 .
就是只要有跟上(咬住)前車 .
就可以不用管後方車輛有沒有堵塞了 !!
因為是前方擋路狗的事 .
不干你的事 !!
想要在內線車道(超車道)一直開 .
其實是可以的 !!
就是要有辦法不要堵塞到後方的行車狀況 !!
當你沒那個能力不去堵塞到後方的行車時 .
就讓道給後方車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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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kmegane wrote:
PS:前幾篇文章形容詞不用1刻意拿來文字遊戲啦👊👊👊
說你玩文字遊戲真是高估你了 !!
就是一直 跳針 / 鬼打牆 !!
你繼續加油 !!
chienchenghung wrote:
下面那段文字好像就是...(恕刪)
總算收到你正面的回應+鼓勵,謝謝!
其實接受正確觀念不難,只要放下偏執與加諸他人的文字遊戲...你會發現,別人說的也有理耶(其實不是我有理,是高公局的解釋啦)
因為很多人(包含你們)之前都以為內線只能超車用(超完車就應該回中線)殊不知,其實只要前方沒車,後方沒有造成塞車(原則上如果 如果大夥是最高速限行駛是不可能塞車的(至於是GPS還是時速表,或是警方認定都不是你我可以確定是否,這部分就不用在偏執了))內線就是可以一直使用一路向前的.
其實看看實際路況就知道,沒有塞車的時候,幾乎內線都有車在走(對對對 很多人會說 這些人就不是不懂內線只能超車用,或是你們所謂的龜速車),為什麼內線一堆車在走也沒有造成塞車?
因為這時候的車流不多+大家時速都很快,內線就不是只能超車使用,而是可以速限直行,不僅沒有(不會)造成塞車,也能分流中外線車道的車輛數
至於後面有車要你禮讓,....就讓他吧(不用管他有無超速啦),也許人家有急事,也應該這時候發揮內線是可以超車使用的時機
至於後面有車要你禮讓,....就讓他吧(不用管他有無超速啦),也許人家有急事,也應該這時候發揮內線是可以超車使用的時機
感謝你從反對>>>到討論>>>到認同+鼓勵
祝大夥行車平安
sharkmegane wrote:
這樣好了
如果,如果中外線都維持80~90時速(假設 情境 拜託不要用那些來找我碴),你趕時間,很趕,然後內線都沒車,你切過去內線了,用你自以為的最高速限向右看,中線的車子一台一台幾乎等速被你超過(他們應該是結婚禮車吧)
這時候你問自己:我需要切回中線嗎?
我需要超了一台回中線,然後打方向燈再來一次嗎?
然後,你產生了一種迷幻藥的境界:我這樣也算超車吧,一台一台從他們左方過去,又在內線超車道……我這樣也就是使用超車道吧👊👊👊
這樣到底是內線一路直行,還是一路超車?
...(恕刪)
您說的完全不是法規條文的內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您沒有依照法規所說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卻一直說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而且"最高速限" 是"速限"標誌, , 還誤以為 "車速" ? 一直講成 車速 ???
如果中外線都維持80~90時速? 這完全和法規無關
中外車道的最高速限同樣是 110km/h , 同樣能"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 速限並非路權 !
超車是相對車速 ! 相對於中線道的車速 ! 用肉眼看誰快! 不是測速多少公里 ! 完全無關 !
法規白紙黑字 (路權, 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車道之使用)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路權(車道之使用)是有範圍的!
依法, 法規分配了多長/多寬/多高/時間多久的車道空間, 給您 使用 ????
依法, 高管規則 8 其車 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中央分隔島都有設置之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明文 ,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高管規則2: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因為還有其它法規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路權局限於車道內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允讓, 通知周圍的車, 這是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車速 ! ,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ARTICLE 11←法律位階同於本國法律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 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五)在車行道內若至少有二車道以上專供駕駛人行進之同向交通之用,駕駛人倘囘至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為採取該動作起見,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為限。
也就是這樣

這還是因為要超車(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 所以才留在"超車道"上 , 喪失路權後, 有安全車距, 還是要回到 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本來就是有安全車距才回到原車道
但是路權範圍長度 55m 並沒有改變, 而是若無安全車距可以回到中線, 那麼代表中線車道的前方, 就有另外一台中線車,進入這55m的路權範圍內 , 車子是在前進超越中線車當中 , 中線車會不斷進入"路權範圍"內
公約說的是, "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
還說,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
不再超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不可能是"可以繼續定速在內車道"?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55m之外,是分配給其它車使用 ! 不是路隊長獨享佔用它前方所有的車道!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40-55m內的"超車道"上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違反路權 和違反速限是兩回事!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是否符合法規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這就要看 前面的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因違反速限, 要求其達到法定速限 或開罰!
依現行法規,回歸路權,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前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人人依法,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 就能解決佔用內側車道的問題!
但書限縮解釋,法規授權A(遵守速限)?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並不能拿這個理由來適用於,之前的時空所發生之"跨行內/中車道線","侵入內側車道"違反車道路權??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不能 『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很多人從一開始的反對變成反派>>>>到最後慢慢接受了高公局對於內線車道使用說明(請參考下圖)
也感激大家給予的批評+指教
尤其那些一起論戰+找國外公約打我臉+用文字遊戲框限自己+無限輪迴的時間寶石+將道德凌駕法律為下限
其實啊,時到今日,願意接受的就欣然了,一路反對到底的依然是反派,不論大夥心中的是非對錯如何,只要用路平安,這樣的討論也許還是有其意義的.
至於那些認為內線只能超車用,超完車就該死的給我滾回中線吧.....要超車就讓他們吧,不要管你是不是最高速限(不是妳說是就是)他是不是超速(不是你可以認定的),讓他吧;人家也許有急事,而且內線本來就是超車道啊
已經塞車了,內線道不用能嗎?
都完全沒車,內線道不能用嗎?
前後都沒車,中線慢吞吞,我用內線要一直左右超車嗎
前後都沒車,中線依然慢吞吞,我用內線一路直行,這樣算是一路超車吧
已經塞爆了,內線可以分流嗎?
各位,最後換個角度想.....(殺戮時刻主角最後的結辯)
內線一路速限(不要再來誰認定的輪迴了)後面沒檔車,其實你就是一路超中線(只是不用切回去),這樣既使用超車道又可以一路行駛,兩種都可行也都合理吧!!!
以下是高公局用圖片解釋(清楚了說明藍色最高速限的車輛(不造成塞車)可以安穩的行駛在內線,不用一定切回中外線)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以下是高公局內容解釋(清楚了說明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內線)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9481
最後謝謝各位熱情的參予,沒有何謂輸贏也不用因此生氣啦(對啦,就是你啦)
只要行車平安,大夥都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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