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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被舉發


ochung2012 wrote:
希望有一天交通法規...(恕刪)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要查輪胎是否尺寸規格與出廠時相同或相容




butterfly01 wrote:
2018-07-22...(恕刪)
「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說,他當時看到車上車速表顯示110公里,質疑國道警察的測速儀器有問題」,國道警察的測量工具都有檢測合格文件,倒是汽車車速的數據連原廠都說「僅供參考」,真不知這位先生癑提出什麼證據證明自己的沒問題!
先證明自己看到的數據是110吧
哈哈
台北開到高雄走內線
請自拍儀表板
全程數據都是110
那我就信你


重點不是時速到底多少
重點是內側超車道不要佔用!
超完車就切回中線很難嗎?

別射裡面 wrote:
這樣都要被罰與其這...(恕刪)
不是罰他慢.是罰他在內側車道慢
ethan567 wrote:
又一個民粹恐龍法官....(恕刪)



又一個恐龍駕駛人了。
佔用內車道。。懂這話嗎?
使用完內側車道 是不會滾回中外線 要一直占用??? 被開罰單舉發活該拉~~~~ 送啦~~~~~~~ 舒服~
ethan567 wrote:
又一個民粹恐龍法官...

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97km/h剛好過關
110-97=13
97/2+4=13.7
13<13.7
車主使用合法的快樂表何來違法?...
...(恕刪)

違反的是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是位置的問題 , 這台車有沒有路權? 能不能在"內側車道"上

不是"速限"多少的問題 , 不是超速的問題! 不是快樂錶的問題 , 是有沒有路權的問題 !
速限多少? 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衍生任何權利。這並不是路權!
法規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速限了!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的車速多少? 根本不是法規上的"限5"標誌!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是 限制事項!是義務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容許這面速限標誌 ! 不是 "你的車速"!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只說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倒推解釋!
這只是『依限行駛』

怎麼把法規倒過來講 ???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 ← 這是遵守義務 這不是權利!

這和擁有駕照是一樣的, 是必須遵守的義務, 不會因為擁有駕照就有路權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明明是這台車的位置不對, 不應該在內側車道上! 卻被轉移說成"車速合法"? 忘記了位置是錯的???
和以為速限無敵(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的錯誤)一樣,另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以為"打方向燈就有路權?" 自認方向燈無敵? ← 這也是義務 , 不是路權!
變換車道或轉彎是一定要打方向燈,這是每一個用路人都要盡的義務, 但是被誤解為"路權"?

錯將"速限"此種遵守義務, 誤為內側車道 路權! 以為遵守速限就是路權?
這種錯誤是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時空次序 並不能前後跳躍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必須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擁有車道之路權,有一條車道可跑! 之後,才可能發生 "某某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件事!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適用於中/外車道

必須在超車的情況下, 擁有內側車道路權,這台車要在內側車道上,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擁有路權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的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依據路權,依照法律所指定之車道,是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還能把這個次序倒過來? 做出"時空轉換"?
8-1-3但書是擁有路權之後, 是主管機關先改變了速限, 改變後這個車道速限是那一種之後 ?
由原本的最低-最高速限 行駛, 變更為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 ! 之後,用路人才無條件遵守 !
遵守了也只是義務而非路權 !
我開車開了25年從15年前左右我的車有定速裝置以來,我一直以來都是上來高速公路就是開到內線車道,然後定速裝置打開最高速限+10公里,我15年來的經驗就是時有兩種狀況一種就是前面都沒有車我就爽爽開,但是我也不敢再加速等一下吃到罰單怎麼辦,第二種狀況就是開不到1公里就會遇到一台龜車,這個時候我一樣是爽爽開就跟著他後面開,反正也不是我龜車,我就當我是總統車還有前導車,這種情況大概佔了90%,所以我得出來的結論就是最高速限+10公里,不但不會被開單還可以爽爽開,更重要的是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子開就沒有歸烏龜車了。所以你覺得違法對我來講並不會違法,反而是如果遇到烏龜車我要換車道換來換去反而更不安全,而且只有最內線才不會有大型車輛,為了我全家人的安全我就會這樣子一直開直到我被開單為止,
herblee wrote:

違反的是 處罰條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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