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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Tom_Deng wrote:
不要講一些自相矛盾的話

既然法律不講道德面

那就請問

闖法燈在法律上有錯嗎?

答案是沒錯

既然沒錯是在過失個屁

我覺得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會變成台灣的惡法

主因在原法官根本不懂

法律不該強人所難
(恕刪)


矛盾??

是你不懂法律的審判過程~~

跟你說了也白說~~

你比較適合請公道伯出來~~
Johnny_depp wrote:
別傻了,實際狀況先不管 (不管的意思是,停止線前幾公分看到黃燈? 這後面再談)
有沒有搶黃燈/闖黃燈,法官心證,他開心還是可以判罰應注意未注意,完全合法理啊.
就算沒有搶黃燈,法官心證,他開心還是可以判罰應注意未注意,完全合法理啊.
判決書及法院發言您都沒看歐? 應注意未注意.....
Johnny_depp wrote:
誰跟您說這樣就無法判無過失?
法官要判無過失太簡單了,不用應注意未注意的判例也有 (只是不多,台灣離先進法治尚有距離)
請不要看到"應注意未注意"這六個字就拿來大做文章,仔細看看判決書的關鍵點。
被告坦承"已經"看到三寶闖紅燈,但是"認定"對方不會通過十字路口......姑且不論被告如果看到三寶闖紅燈的時候,立即踩剎車能不能"避免"這件事故發生;重點在於被告當下"沒有盡力避免"這件事故發生。

搜尋"撞死人 無罪",可以發現這些案例分兩大類
1.違規者突然出現,肇事者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
2.違規者突然出現,肇事者雖有踩剎車,但在沒有超速的情況下煞停距離不足

今天被告如果看到三寶闖紅燈就踩剎車,就算撞上了,被告可以用"我已盡力避免,但距離過短無法煞停"作為辯護;法官會怎麼判我們無法得知。
但今天依被告自承"我認為他不會通過十字路口",判決書中也沒有寫到有被告車輛的剎車痕跡。

被告自承犯行,現場事證也證明被告所述,要法官忽略確切的證據去判無過失。這才是超可怕的自由心證。



Johnny_depp wrote:
後面筆錄所回憶描述的狀況,沒受過訓練的人,絕大部分描述的都有落差 (科學實驗證明)
這種案例也太多了,驚嚇後,一般人描述的事實,是片段放大? 還是片段聯想? 還是被暗示? 連當事人都不一定搞得清.
您不懂偶也沒辦法了...
.........
您的意思是說: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被告跟原告在準備庭、法庭上講的都是瘋言瘋語,不可信?
那何必做筆錄、準備程序、請雙方到庭陳述?
如果被告自承的"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與事實有很大的落差;那法官該採信紅色字的哪個片段?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WOWO88 wrote:
台灣市區 地小 車多 路口本來就要小心
傳統的說法就是要減速慢行
尤其是有行人穿越道的地方

就有一堆把外國那套
有路權的 天下無敵 貼的速限 甚麼都不怕

你一定要有能力
任何突發狀況 一定要有能力煞停
停不下來 就是你開太快
不要扯 速限內 有優先路權
沒有用
行人在有行人穿越道的地方有帝王條款
就算是闖紅燈 也是100%你的錯

這次是機車 盧半天
下次是 行人的話
你再看怎麼辦

看到斑馬線 你就要有能力停下來
停不下來 那是你的事
有一天撞到行人

你一輩子就毀了


人行道是有帝王條款沒錯,在路口人行道要多注意行人動態也是沒錯,但是這邊討論的是行人嗎?
再說帝王條款也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行人在有行人穿越道闖紅燈被撞,依行人帝王條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是說撞上在行人穿越道闖紅燈的行人有肇事責任,但並不是說闖紅燈的行人就完全不須負任何肇事責任好嗎?有時間可以看看這個判決,被告過失傷害無罪。

節錄一段:
又前揭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併敘及:「按經典文獻指出:『在遭遇無預警之交通險境時,百分之95的駕駛人可以在1.6 秒內完成感識與反應(perception-reaction times)。』【Human Factors,Vol. 28, No. 1, c1986 】本案事故現場時速限制為50公里【參第4848號偵查卷第38頁道路交通事故報告表(一)】,唯如以行經繪有行人穿越道線路口減速行駛至30公里計算,則該1.6 秒在時速30公里下可行駛約13.3公尺;而正常之緊急避險反應為煞車至停止,以時速30公里計(採用路面摩擦阻力係數0.75)約需4.7 公尺,亦即機車A 需在距離行人穿越道線18公尺以上前,發現行人闖紅燈穿越道路,本身並立即採取緊急煞車,始有機會避免與行人撞擊」等語,有該鑑定意見書1 件在卷足按(見本院卷第124 至125 頁),依上開鑑定意見所述,被告騎乘機車以時速30公里行駛時,依一般駕駛人突遇緊急事故所需之反應煞停時間加以計算,須在距離上開行人穿越道前18公尺以上,亦即在距離該行人穿越道前2.16秒(按:以時速30公里計算)以上,發現告訴人闖紅燈並立即緊急煞車,始有可能避免發生撞擊之結果。

時速30公里很快嗎?時速30公里都已經閃不過突然衝出的行人了,更不用說市區幹道限速最高可以到時速60公里?還是乾脆以後有畫設行人穿越道的路口限速都改成時速20公里?

雖然我不否認上法院會不會碰上一樣見解的法官,這也是台灣司法普遍不被人民信任的原因之一,不過這是另一個議題了
Arch.Gabriel wrote:
這法條本身立意可以...(恕刪)

帝王條款是"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此例敗在"能注意",
也就是明知道有闖紅燈的機車,
還認為他會讓,就加速闖黃燈,造成傷亡。

例如路口發現闖紅燈的機車,因為他沒路權,所以,你會故意開車去撞他嗎?
我想,法官是抓這點"能注意"來判的。

若狀況是路口突然衝出機車,導致煞車不及而撞上,因事出突然,就有可能免責。

故意跟不故意的差別吧~
法官應該沒有駕照,台灣交通法規沒有搶黃燈這個罰則
只有闖紅燈是違反交通法規的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到了二審應該很快被打臉
不然請法官直接廢掉交通裁決所,因為裁決所的裁決結果比不上法官的自由心證啦~

iijima_ai wrote:
請不要看到'應注意...(恕刪)


喔~~~你超專業的!!!!!!!!!!

iijima_ai wrote:
請不要看到"應注意未注意"這六個字就拿來大做文章,仔細看看判決書的關鍵點。
被告坦承"已經"看到三寶闖紅燈,但是"認定"對方不會通過十字路口......姑且不論被告如果看到三寶闖紅燈的時候,立即踩剎車能不能"避免"這件事故發生;重點在於被告當下"沒有盡力避免"這件事故發生。

搜尋"撞死人 無罪",可以發現這些案例分兩大類
1.違規者突然出現,肇事者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
2.違規者突然出現,肇事者雖有踩剎車,但在沒有超速的情況下煞停距離不足


很簡單啊 每個個案法官心證不同
這法官認為該踩剎車
可能另外一個法官認為根本來不及踩剎車(有案例已貼)

誰規定視線中看到有車輛在路邊出現就一定要急煞停在路中間? 這狀況太多了

此案一秒在停止線前是黃燈,同一秒的"秒末"過停止線碰撞,至於駕駛哪時看到及該做出何種反應及有無做出反應那是法官心證

"沒有盡力避免" = "應注意可注意未注意" = whatever

反正重點就是有人開心判這樣 or 這樣判
能耐他皮條?

iijima_ai wrote:
您的意思是說: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被告跟原告在準備庭、法庭上講的都是瘋言瘋語,不可信?
那何必做筆錄、準備程序、請雙方到庭陳述?
如果被告自承的"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與事實有很大的落差;那法官該採信紅色字的哪個片段?


呵呵 隨便啦

這種嘴砲遊戲大家都知,玩到什麼程度而已

這種案例01看很多了,法官要採信什麼? 網友也說了

不管怎麼樣的情境,即便完全沒看到,法官開心也可用應注意未注意

這種案例01還見不夠多嗎?

雅客山莊 wrote:
喔~~~你超專業的!!!!!!!!!!讚


噗... 確實需要點精神加持及鼓勵... 偶認同您

高雄羊仔 wrote:
問個題外話,有人提到撞擊點跟車輛停止點的距離!

我的疑問是「當壓到人時應該踩煞車嗎?」

差別是有踩煞車被碾的物品(或人)將會被扭轉(變麻花捲)。

不踩煞車就只是被壓過去而已,但會使的撞擊點跟停止點的距離變長。..(恕刪)


雅客山莊 wrote:
一案歸一案!! 若要全部攪在一起~~那就不用上法院用法律來判了!! 叫公道伯出來就好了!!.(恕刪)


如果拒絕用政治鬥爭訓練的簡單二分法思維,而是用分析事件的總體原因,我與部分人的理解,法官的邏輯至少含二部分:

1. 車禍的原因

2. 傷害程度的原因

目前鄉民執著於第一點,邏輯就是若沒闖紅燈,絕對不會有車禍。

至於第二點則是避而不談。

您的問題,"「當壓到人時應該踩煞車嗎?」",是探討第二個問題,而我的理解,就判決書的內容及部分事證(撞擊點跟停止點的距離變長),法官不是在想"壓到人時有沒有踩煞車(或應該)",而是在想,"沒有撞到人前,是否有煞車或閃躲"。

換言之,若是在撞到人之前,有試圖煞車或閃躲,撞擊與停止的距離不應該這長,同時還舉了,被撞人的身體拋落方式,作為力道與速度的關係,以及是否有試圖避免的推判。

另外,可從時間表的關係,如同許多網友說,只有一秒(約)反應時間,也可懷疑,車速很快。換言之,不單純是黃燈時,可不可以過停止線,而是,過停止線前是"狠踩油門"或是"含煞車"。至於極端狀況,看到黃燈在停止線緊急煞車,是沒有考慮的極端思維。

就性質而言,這案子與之前有一案,BMW試車在直線到超速,撞到一台左轉車,造成人員傷亡,是相同性質。

同時,也與下列狀況是相同性質:

1. 打方向燈,直行車不讓

2. 行人在斑馬線逛大街

3. 龜速車或最高速無敵論者,長時間霸佔高速內線道

等等又等等,不勝枚舉,都是相同性質。

相同: 只要我有合法權益,無需顧慮其他用路人,別人都要讓我

差別: "我"是不同的角色,或是衝黃燈,或是當行人,或是直行車當前方要換道,或是當我是龜速車,或是當我要高速飆內線道,等等又等等。

大家都各抓法律的一小片段,作為立場的爭戰。

回到本案,我猜測,沒有人包含法官會是將,車禍形成的所有原因,放在黃燈過停止線的原因。

但就分析事件而言,如同任何意外,難道就此打住?

會不會再進一步思考,百密一疏,即便全力防止意外,若意外發生時,如何降低最大傷亡?

在日常生活中,這概念也是被納入的,不是嗎?

所以本案,法官的判決,主要是即便有路權,不代表可不顧一切就往前衝。

若是有放慢速度,車禍還是可能發生,但不會造成這大的傷害。

所以,不是簡單的二分法,車禍一定會不會發生,就回家吃飯。

這種觀念願不願意接受,是整體社會的認知,但就如同前述,相同的心態所呈現的效應,早已在社會或平日交通呈現。

差別是,當個人角色換了,立場就換了,就是最大!

一次說完,其他就靠個人的價值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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