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

一張罰單, 照片與事實不符, 該如何做二次申訴 ?(多圖)


harker633 wrote:
看著樓主努力的為自...(恕刪)



道安講習 然後再無照駕駛去聽!!

我已經看到這樣的畫面了!!!


台灣對於 無照駕駛的罰則也是滿無感的!
fortis0706 wrote:
我看了這篇新聞,個人...(恕刪)


近年來,
機車路權 一直被討論,
真正造成車故的原因 是超速及搶道,
不應該 只怪機車,一味打壓機車的路權.
機車 也應該享有路權, 所以部分 內側車道已取消 禁行的字樣
DiscFull wrote:
近年來,機車路權 一...(恕刪)



大哥現在在討論的是你外側左轉


你扯到機車路權


不要把你違規左轉硬拗成路權問題好嗎


請正視你外側左轉這個問題

DiscFull wrote:
近年來,機車路權 ...(恕刪)


我又看了一次新聞及所附照片

該路口原設置之兩段式左轉標誌位置是有爭議之處

但該路段內側原已劃設了禁行機車標線

而道安規則99條說得很清楚,內側禁行機車路口需待轉


所以若警方或裁決所再上訴不一定會再敗訴喔

這法官認真說起來也搞不清楚條文吧
DiscFull wrote:
近年來,
機車路權 一直被討論,
真正造成車故的原因 是超速及搶道,
不應該 只怪機車,一味打壓機車的路權.
機車 也應該享有路權, 所以部分 內側車道已取消 禁行的字樣

你先說說你是不是由外側車道直接左轉,扯到機車路權幹什麼?
就算是可以免兩段式的大型重機和四輪汽車也沒有被允許由外側車道直接左轉。
講話不要閃閃躲躲,有錯就要出來面對。

DiscFull wrote:
近年來,
機車路權 一直被討論,
真正造成車故的原因 是超速及搶道,
不應該 只怪機車,一味打壓機車的路權.
機車 也應該享有路權, 所以部分 內側車道已取消 禁行的字樣

...(恕刪)


你這樣的騎法就是造成路權限縮的原因之一 .

先檢討自己吧!

robanlo wrote:
我又看了一次新聞及...(恕刪)


樓主想表達代轉標示要四個路口都要有
有代轉格不表示一定要代轉
有標示牌才要代轉

快去申訴呀,繳300了沒有?

給你一個最新的申訴敗訴判決書
【裁判日期】 10505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42號

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意思就是違規者敗訴)

違規者主張其中之1為:

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為外地人,對舉發地點臺中市學士路與
五權路、中華路複雜交岔路口不熟,而學士路南向左轉五權
路之機車兩段式左轉標示不清,地上也欠缺清楚標線引導機
車駕駛人至兩段式左轉之正確停等區域,致原告及當日許多
無辜民眾錯誤行至中華路口之待轉區域,而有駛入來車道之
違規行為。

但舉發員警只求開單舉發裁罰,不如以罰鍰金額
會至道路上引導機車之車道線,避免機車騎士受誤導違規。
公路主管機關更應予裁罰機關保持良好聯繫,視情形隨時改
善道路交通標誌、號誌等設施之設置合理性,以保障人民安
全,而非仰賴裁罰。


警方任務乃在防止危害發生,並非裁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院對於這種虎爛的申訴

一定駁回

以下是節錄法院駁回的內容

(三)原告雖主張本件係因臺中市學士路、中華路與五權路間之
交岔路口(下稱系爭交岔路口)複雜,機車兩段式左轉標
示不清,地上欠缺清楚標線引導,以致其錯誤駛入來車道
云云。但查:
1.學士路南向行至在系爭交岔路口前之右方號誌燈桿上方
,即有清楚之「機車兩段左轉」指示標誌,在過交岔路
口對向之紅綠燈號誌燈桿上方,也有同樣式之「機車兩
段左轉」標誌式,且標誌設置之高度,乃任何行近之用
路人抬頭得輕易清楚望見之位置,大小、樣式也容易觀
看理解,無任何障礙物遮蔽,有卷附該路口現場圖可參
(見卷第61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當日遭舉發後
,自行攝製之現場錄影紀錄顯示:「(檔案名稱:MOV_
08 42_cut.mp4)依原告指示自3分10秒時開始勘驗。畫
面顯示為學士路朝向五權路、中華路2段路口之畫面,
畫面上學士路路口尚未到五權路邊緣時,學士路上有許
多機車停等紅燈,在學士路路口號誌燈桿上,有『機車
兩段式左轉』之指示標識,標識清晰可見,無任何障礙
物阻擋視線」等情明確,有勘驗筆錄可考(見同上準備
程序筆錄第3頁),則參酌前開說明,除大型重型機車
以外之任何機車騎士,由學士路行至五權路交岔口時,
如欲左轉至五權路上,即應遵照號誌與該兩段左轉標製
之指示,於學士路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靠右行駛至
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五權路方向號誌
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至五權路上,以兩段方式完
成由學士路南向左轉至五權路之行徑。
2.經本院請原告於系爭交岔路口之地圖上,標示當日機車
行進路線,核原告在圖上所繪車行路線,在未至系爭交
岔路口前之學士路路段仍屬直行,至系爭交岔路口後,
便明顯直接靠左,斜切至對向中華路之南向北逆向車道
前方,經核此車行路徑方式,已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第65條所規定情形有所違背。
3.原告雖主張渠係遭前方中華路南向北與五權路口上方之
機車兩段左轉標誌,以及地上機車停等區誤導,才斜行
至該停等區等候云云。然查:
(1)本院勘驗原告錄製之攝影紀錄發現:「畫面播放至 3
:35時,原告由學士路走向與五權路接壤之路口邊緣
,在3 :35秒時,原告鏡頭稍微朝右方,可看見學士
路與五權路交叉口右方之道路情形,在畫面中間靠右
五權路西向東車道前方路口劃有機車停等區,當時五
權路為車輛可通行之號誌狀況,因此停等區上並無機
車在上停等,畫面中由學士路往南向五權路交叉口望
去可輕易並清楚看見該機車停等區。該機車停等區依
當地道路狀況研判,應係學士路左轉至五權路上兩段
式左轉應停等之正確區域。…在3 :54時,學士路往
南車行號誌變為綠燈,學士路上原停等之機車開始靠
右往南行駛,在播放至4:07之間,有5輛機車靠右行
駛至五權路西向東之機車停等區即前述之正確區域。
其他機車則順向行入中華路2 段北往南之車道上。中
華路2 段為道路中央有分向線之兩行車方向車道。繼
續播放至4 :19,原告以步行方式由學士路北往南與
同向機車同行,走到學士路欲兩段式左轉至五權路上
之正確停等區上,在此期間,錄影畫面顯示由學士路
往中華路2 段南向行駛之機車是行駛在該正確停等區
之左方,亦即停等區是位在順向車流之右側,且由原
告錄影之行進畫面顯示,機車順向行走在南向往中華
路2 段之車道車行之間,並無任何阻礙物阻擋人車視
線看見該正確之機車停等車格」「(依原告請求勘驗
2 :58畫面)顯示原告站在學士路距離五權路接壤入
口約10公尺處,以此角度看到之路口狀況,看不到學
士路順向接到中華路2段之車道,只看到中華路2段逆
向向北朝向學士路之車道,也看不到右方五權路車道
,所看到中華路逆向車道上有前述兩根號誌燈桿,燈
桿上各有指示機車兩段式左轉之標識。」「(依原告
請求播放至3 :27停格)畫面顯示原告站在學士路與
五權路接壤路口,視線正前方可見到中華路2 段北向
南在五權路上之機車停等區域,亦即原告當時騎乘至
該區停等之區域,畫面上無法見到正確之機車停等車
格。畫面繼續播放至3 :35,原告還站在學士路口,
鏡頭稍微向右移動,即看到五權路上正確之機車停等
區域。」等情明確(見同上頁勘驗筆錄)。
(2)綜合前述現場照片與勘驗經過可知,機車騎士行駛在
學士路往南車道還未至系爭交岔路口前,已先得清楚
望見機車兩段左轉標誌,在未到路口前之10公尺處,
固然一時還不能見到順向道路右方在五權路上之兩段
式正確左轉待轉停等區域,只見到左前方中華路往北
逆向方向前方之機車待轉區域,但車行接近路口時,
只要稍加注意,並順向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65條所要求,靠右行駛,即能輕易清楚看見五
權路地面上所劃設之正確左轉待轉停等區域,並不致
與左方逆向行駛才能到達之停等區域(供五權路左轉
至學士路用)相混淆,且原告錄影當時所有左轉機車
均一致行至正確待轉區停等號誌指示,以完成兩段式
左轉,其他學士路出來之車流,也均按規定順向行駛
在中華路往南之右側車道上,並無機車逕斜切至中華
路往北逆向車道前方機車待轉區上。由此可見,機車
在學士路往南欲左轉至五權路上時,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令機車騎士無法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第65條規定正確之兩段式左轉指示。故原告本
應注意機車兩段式左轉之指示,以及道交處罰條例、
上開設置規則關於汽車行向標線,不得逆向行駛,與
兩段式左轉應靠右行駛至右前方路口待轉區停等行車
義務,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率爾靠左
斜切至逆向車道上,自顯有過失而有違規駛入來車道
之行為。至原告主張其無法細緻判斷路口,向右找停
車格會有交通危險,怕右邊有來車云云,無非係渠率
爾違規向左偏向之託詞,並不足採。


結論

快去申訴喔!

DiscFull wrote:
近年來,機車路權 ...(恕刪)


你顧左右而言他的功力也真強
違規申訴理由被打臉站不住腳
就開始扯路權
你要不要乾脆扯說白排機車與紅牌機車阿
harker633 wrote:
看著樓主努力的為自...(恕刪)


罰錢都罰不怕了
你認為上道安講習跟吊扣吊銷駕照有用嗎
真能嚇阻的了嗎
如果上道安講習跟吊扣吊銷駕照有用
就不會一堆人又無照駕駛了
就如前幾天因酒駕被吊扣駕照後又酒駕開車撞殘員警的女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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