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第五項可以檢舉龜車不讓道!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artist1128 wrote:如果蘋果日報圖片屬實,檢舉影片非固定行車紀錄器拍攝,而是由駕駛手持,應該違反開車不能操作電子產品的法規了吧??? 這是沒有辦法的,因為沒有任何影片、照片說明他真的是手持,他只要掰說他擺放拍攝物品(手機或相機)的架子會晃動即可。
f2003ga wrote: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從這點看來檢舉達人並沒有問題的,因為:一、行車紀錄器上的時速顯示並不能夠當作判定超速、龜速的依據。二、cc兄並無刻意「擋車」,僅是開慢了點,至於有無慢到「龜速」,則又回到原因一。我們都知道他這樣的行為並不對,但基於以上兩個原因,我認為無法檢舉他「龜速不讓道」的。
feken888 wrote:這棟樓集結好多人的怨念,其實不用陷阱,路上超多違規可檢舉...(恕刪) 呵呵,你又點出一個重點,這棟樓裡面,不知道是有被那個CC檢舉過收到罰單的人多,還是本來開車上路就違規連連擔心被檢舉的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