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某些人不知是不是刻...(恕刪) 這就是問題所在我們不是車主,不知道他的視點看到的路況為何如果有直行車後方的視點或許就知道,兩車當時相對位置如何撞擊當時的速度,還是經過煞車減速的....您還可以看到,撞完CRV都還沒離開畫面那每秒移動了多少距離
8924132 wrote:這就是問題所在我們不...(恕刪) 只要T車行經路口未先停等確認對向無車後才左轉彎,T車的肇事責任就會存在,甚至我可以斷定說應該會大於B車。 這就好比國外常見的STOP sign,只要經過時沒有遵守「四輪完全停止後再開」,警察最喜歡躲在暗處開罰單。你絕對不能說:「我有減速確認沒有來車啊!」,因為你就是必須「停車後再開」,這是駕駛的責任,也是鐵律。如果不幸發生事故,絕對是有STOP sign的一方負全部肇事責任~ 同樣的情況,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是法規,確認是否安全情況下通過的責任在轉彎車、而非直行車,所以轉彎車行經路口竟然未停等便直接要減速通過,這樣的三寶行為足不可取。希望駕駛可以因此學到教訓!
8924132 wrote:這就是問題所在我們不是車主,不知道他的視點看到的路況為何如果有直行車後方的視點或許就知道,兩車當時相對位置如何撞擊當時的速度,還是經過煞車減速的....您還可以看到,撞完CRV都還沒離開畫面那每秒移動了多少距離 T車的右前方最嚴重應該就是撞到T車右前方如果不是整個車頭都伸出去,有可能撞到右前車頭嗎?
8924132 wrote:您認為轉彎車在這時...(恕刪) 8924132兄明鑑小弟文中說的很清楚,小弟無意指責BMW與T牌車誰對誰錯。小弟只是單純的分享左轉比較安全的角度罷了。畢竟,我們控制不了別人超不超速,但我們可以讓自己處於比較安全的環境當中。讓發生事故的機率降低。事實上,不管我們多小心,仍是無法「完全避免」事故發生的,不過,如果觀念正確,的確是可「降低事故發生機率」的,不是嗎??而舉此次事故T牌車當例子,只不過是此案例中,左轉的是T牌車、且此版大家都看過影片,可以立即得到聯想罷了。並非指責T牌車責任多寡。小弟文中說的很清楚,B路線「可降低風險」,但沒說過B路線「絕對不會出事」吧?而且,小弟只是說T排車「較為接近」A路線,而非T排車是「完全的」A路線,不是嗎??路上狀況那麼多,哪能完全的A路線或完全的B路線呢??只不過,越接近A路線風險越高,越接近B路線風險越低罷了。還有為何小弟看了影片認為T牌車「較為接近」A路線??(非「就是A路線」)那是A牌車進入對向快車道時,車身角度已與快車道近乎垂直了(大概80度吧??目測)原先T牌車是較為接近B路線,但不知為何,到了後段,它最後又浪費時間,轉了較大角度,將路線轉為較為接近A路線,可惜。要知道,浪費了這些時間,原本前段B路線看到的情況,可能又不一樣了。(事實也是如此吧?超速的BMW突然出現了)如果大大解讀為T牌車較為接近B路線,小弟並無異議,畢竟,這沒絕對的答案。最後,再次強調,二種路線,決定的只是「風險大小」,而非「絕對安全」或「絕對不安全」。還望朋友們勿過度解讀。
中原一點紅 wrote:我認為T車犯的錯誤絕對不會小於B車,再進一步考量路權,T車仍應負擔主要肇事責任。.(恕刪) 你又回到原點了…那葉少爺事件你又要怎樣掰了?肇事主因為何會是葉少爺?葉少爺是綠燈直行車啊垃圾車違規迴轉怎麼肇責才30%你又憑啥說這次T牌是肇事主因?
gbc168 wrote:你又回到原點了…那葉...(恕刪) 請自行詳閱判決書而不要人云亦云,葉少的案例並不適用本案,因為超速只是雙方肇事責任的次因,主因為酒測值0.87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再加上垃圾車只是違規迴轉並未闖紅燈,撞擊點為垃圾車左後方。所以判定垃圾車三成、葉少七成~ 其實判決書上說的很清楚,犯後態度也決定了雙方的賠償責任比例,以及我不否認當時的輿論也或多或少對最終判決產生影響。 還有(也是最重要的),所謂責任比例七成、三成,最終都是要賠給受害者「行人」而非雙方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