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sport1983 wrote:明知道有車在旁邊還停...(恕刪) 給您編號 0110,讚啦!計程車本來就是 路上亂源職業駕駛卻一點守法知識都沒有!我也是持續在檢舉 計程車違規!一群愛違規的職業,請大家都踴躍檢舉!
換我來分享,編號 0111+0112+0113,讚啦!檢舉本來就是一件,合法+快樂+行善 的事情,可以低調也可以高調,一切合法!違規者可以 隨便亂停,卻不准民眾拍照,沒有這種事情與法律條文!除非違規者是大皇帝,哈哈,偏偏不是,所以馬路上拍照錄影一切合法大家都可以的!
walkman72 wrote:錄影的話,只能舉發"...(恕刪) 從昨天下午系統的回報出現異常!本人今天一直與警察單位聯繫分局承辦人給我的答案:是那些回覆不舉發 的案件,經警用電腦查詢,確實是有舉發!(這是警察給我的答案,因為我也看不到警用的電腦)所以 板橋海山分局 還是會舉發55條 "臨時" 併排違停的若是錄影錄到 駕駛離開(下車動作或是正要上車)就可以用 56條 2400 來告發!(車前狀況務必還是錄下且提供)或是 錄影 5分鐘(法規是3分鐘,但避免被申訴成功,我都錄五分鐘)不用定在那 等5分鐘先錄一次離開,五分後再回來錄一次即可囉!希望系統回覆功能也早點修復囉!感謝提供分享!
donnyjohn0704 wrote:你說像這樣嗎? 沒錯就是這樣,全新北市淪陷!只有說不舉發沒有任何 處理原因與經過:如下: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5-06-10 16:53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0406101653******,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處理情形:違規事實:承辦人:***承辦人電話:****本郵件是由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看來,大家都收到這異常回覆了!警察朋友,請快快修復囉,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