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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經過與判決-以刑逼民(直行車與突然左轉的阿婆擦撞)


happypet wrote:
恭喜樓主正義終於得到...(恕刪)



Drango wrote:
機車要左轉,行駛在內側車道,還左右晃來晃去,板主靠近後,就直接撞上來,還好有拍到他打左轉燈,不然鑑定結果可能還會有其他的變化。






這張頭影片這可以說明是誰來撞誰
跟打不打方向燈沒有關係,重要的是自己要把證據保存下來


sparkghost wrote:
如果檢察官認為不用申請
通常是甚麼狀況呢?
要靠甚麼證詞來起訴呢?
原告幾乎沒證詞
擦撞痕跡一點點
被告證詞只能當心證.........


檢察官認為不需鑑定
通常是事證很明確,雙方也沒有爭議

如果雙方沒提出要鑑定,通常檢察官不見得會主動送

還有雙方各說各話,也沒有證據知道
誰是真的誰是假的
經查證鑑定報告申請進度如下
請教一下各位是甚麼狀況?
相關案號姓名時間先去掉

鑑定事項: 《處理中》

案件處理狀況: 鑑定中

處理狀況說明: 司法,併102xxxx(後4碼遮蔽,看不懂)

鑑定會議日期: 案次: 當事人開會報到時間:

鑑定意見:
《空白》

Ching0222 wrote:
這張頭影片這可以說明...(恕刪)


現在才看到這一篇。真是感謝樓主的細心,用心,和恭喜終於得到原本應有的結果。
要更正阿婆等這種交通事故垃圾和黃牛等,和一般’愚民‘的帝王法制觀念,是要一步一步的努力。
再次感謝!!

Ching0222 wrote:
結案了對方沒提再議,...(恕刪)

板主,請問你是本地人嘛?
小弟住在影片中附近100M之內
很怕遇到這種黃牛,請問能不能PM資訊給我呢
Nokia6170>MotoE6>SonyC902>Diamond>DHD>One>5s>6>6+

sparkghost wrote:
經查證鑑定報告申請進...(恕刪)


有查到就是已經排入鑑定
就等待通知吧!


公孫燁 wrote:
板主,請問你是本地人...(恕刪)


關於黃牛的訊息,我也是開調解會,才知道對方有請黃牛
黃牛哪裡有? 誰是黃牛?
我覺得 01 上、 yahoo知識、急診室、開刀房家屬等候室
都有黃牛出沒...聽說大醫院旁邊,有黃牛的辦公室(XX 顧問之類)
而且有的黃牛也兼賣車險,你可以去黃牛的網站看服務項目
打一些關鍵字就可 G 到

如果黃牛收取合理的利潤,也算是一種服務業吧,只是抽傭金,抽太兇了吧(30%)

不過如果為了要分到高額的理賠金
叫車禍受傷的人,假裝不能走路,指使受傷的人偽證
這種黃牛就讓人唾棄...

阿婆對我的指控,一次一次的加重
不知道是黃牛教她,還是她自己的意願
我不知道....

這幾天真的是很掙扎
要不要對阿婆提出告訴...
畢竟她真的受傷了,又是個老人家

可是她對我的指控
如果我沒裝行車紀錄,真的不敢奢望,檢察官會相信我說的話




Ching0222 wrote:
有查到就是已經排入鑑...(恕刪)

如果你是本地人,我想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吧(鄉愿沒法子)
如果你離本地有一段距離,我贊成你告到底!

如果大大有黃牛影像那些的,歡迎提供小弟((請私訊

其實大大撞到的地點,那裏是三不管地帶,同時強人橫行
警察也喜歡在那邊的粽子店抓闖紅燈...
哀 小弟住這裡其實也很不開心
沒想到大大您的不開心真的有在我之上的感覺XD
Nokia6170>MotoE6>SonyC902>Diamond>DHD>One>5s>6>6+
想請問樓主,樓主有一段寫到說:
10/3 接獲交通警察通知,阿婆家人至交通隊要求 copy 行車記錄器檔案,回家研究
當然是拒絕

請問為什麼拒絕?有什麼考量嗎?
因為樓主之前也曾把影片的網址給對方讓他們上網看,所以我才想不懂說copy回去看樓主為何就拒絕?這種車禍糾紛的眉角還是多學一下比較好,備而不用,但希望都不會遇到啊!

ilovesinging wrote:
想請問樓主,樓主有一...(恕刪)


因為對方疑似有人馬在01
怕取得的有利證據在未宣判(結案)前
被對方針對這點提出反駁(法律人所說的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也是相同道理)
太過早把自已的底牌亮出來 除非你拿的是同花大順 不然都有機率被翻案的
尤其在這種 很難說是誰一定錯的案子 就像樓主所說 阿婆受傷他也會有同理心
賠了一點醫藥費 換來的是無止盡的獅子大開口
所以作好自已的保護動作
除非是100%不用想用屁股想的那種明顯責任
不然都是依檢察官及法官心證的


離題了
樓主提出的證明是屬於樓主防衛用的
對方是提告方 當然可以拒絕
是你要告我 你提出證明啊 不然怎會是你告我咧XD



總之還是保全證據先~
其實車禍關於刑法的部分很奇怪
基本上我最近開始研究
刑法基本上是罪疑惟輕
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
通常和這一起使用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即「無罪推定原則」,其係意指所有辦案的人員,不可以對嫌疑犯先入為主地預存成見,因為嫌疑犯係被推定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他是無辜的,你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這就是很多驚天大案
判決結果大家覺得不可思議的關係

可是車禍往往要被告蒐證證明自己清白
實在很奇怪
應該是提告和檢方蒐證才對吧
心證這麼有用的話和關說就真的很有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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