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wo wrote:第一、先就大家最存疑...(恕刪) 小弟只能說官方回答當然不可能自打嘴巴沒錯你的理論是正確的有條有據很有道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瑕疵(除非能證明你的110速限並非真正的標準110)希望你永遠都不會遇到壞人啊
這種有關"內線超車道"的樓,也發太多了吧小弟只有一個很簡單的想法,提供給各位參考有搭捷運的應該都知道搭手扶梯時,不趕時間的人都會靠右邊站,以便趕時間的人可以從左側快速通過政府也沒有明訂沒讓會有任何罰責,這是大家的一個共識你可以選擇不讓,反正站著不讓也是會到如果後方的人跟你說"抱歉,借過一下",在正常的狀況下,一般人都會讓,如果你還是堅持不讓,那我會覺得你的公德心有問題!如果大家都能同理心,把相同的狀況用在內側車道上應該就不會吵那麼多棟樓了!
david-wu wrote:有搭捷運的應該都知道搭手扶梯時,不趕時間的人都會靠右邊站,以便趕時間的人可以從左側快速通過政府也沒有明訂沒讓會有任何罰責,這是大家的一個共識 我在左邊用走的也不會因為後頭用跑的就跟著跑起來也不會去[讓]他(只是製造危險)
台灣法律講的是未被判刑前都假定是無罪的 (無罪推定原則)後車沒有被警察開單前你都要假定他是沒有超速的你也沒有用測速裝置舉證後車超速那麼你佔用超車道阻擋超車就是你無理了nxwo wrote:第一、先就大家最存疑...(恕刪)
這個比喻不一樣你既然在左側用走的,就相當於在超車道持續超車,是合理利用超車道的行為但是萬一你走累了停下來,就應該讓給後面用跑的人(當然是在右邊有空間可以讓的情形下)孤鴻海上來 wrote:我在左邊用走的也不會...(恕刪)
法律上是規定右側不能超車,否則要罰但是在台灣的高速公路不由右側超車根本不用開了在內側車道遇到一台龜車就要慢下來等他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GhostSheu wrote:那怪了,今天從二高竹...(恕刪)
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偷東西,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搶東西,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欠錢不還,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打人,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罵人,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貪污,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賄選,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殺人,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放火,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下毒,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綁架,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恐嚇,還不懂嗎?有法律這麼久了,就是不要不孝順,還不懂嗎?.......................................有人類這麼久了,還是這麼愛吵,我真的不懂了.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有自己的想法,想讓你就讓,不想讓就不要讓,會發生什麼問題,自然有當事的兩方自己去處理.憑什麼你認為對的事情,別人也要認為對?那麼他認為不對的事情,你也要跟著認為不對嗎?沒有人會說錯的話,對錯常只是因為別人說的話和自己不同.所以硬要分個對錯.就不會有兩個都對或兩個都錯的情況產生嗎?對錯只是在比較過後的一種統計吧.法律是用來處罰沒有道德的人,道德才是自己心的的一把尺吧,(只是每個人尺度不同)法律都年年在修正了.理論上:該讓就要讓,不該讓就不要讓.實際上:想讓就讓,不想讓就不讓.不就這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