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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唷


sendoffy wrote:
停車位的數量,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的第59條~62條有提到
感謝!

看得有點煩,改天再翻來看看,看是否能有什麼點子。
當然是有可能的 但是它裡面出現的bug 會被修正或刪除
那麼,經過幾年會被修正完了,而永遠不需再修正呢?

你所謂的基本人權並不是只有你個人應有基本人權 別人也應該有基本人權
所以我儘可能以正反兩方面來討論有關於地下室停車場是否適合停機車這件事情
哈哈,你還在提這個。
你以為我聽不懂你在說甚麼嗎?
你說的儘可能以正反兩方面來討論,但是卻一直偏執於票數多的就可以決定,這不正是多數暴力嗎?
前面一篇關於驅逐愛滋病收容處的評論,其中談到的就是多數人的決定未必就是正義,多數人的決定常常取決於無實質意義的恐懼或傷害他人來分享利益。
多久以前就有人體醒你這一點了?但你完全不能接受這觀點。一味地要遵守眾人的決議。

在私有停車位停機車,危害有多大?造成的傷害多嚴重?
公用車道讓機車出入,傷害了所有所有權人多大利益?
這「正反兩方的平衡點在哪裡」才是我們要的正義,「哪邊人比較多」常常不是正義。

但是綜觀各項法條來說 由於地下室停車場雖部分區域屬於個人購買之專有或約定專用空間
但是其出入口及其連接數個專有或專用區域之車道應屬社區全體出資購買之物件而非國家出資購買之物件
故無法以國家的力量介入其社區對於其利用上的使用權
未必如此。通常為了保有私人權益,國家是不該干涉的。
但,請注意,是「通常」。
你一直把管委或社區決議的權利說得很絕對。
通常國家是不該干涉社區內部,但是你卻覺得社區可以任意仲裁他人內部。
為何這麼說,因為你從來不考慮正反利益得失的嚴重程度,你只覺的管委會說甚麼都是正確的。

而這使用權應如何規範我也在很多篇類似文章重複說明
但是別人說的你都沒在聽。

須經合法有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合法有效之決議其效力範圍
而這做出來的使用規範 是社區全體均應該遵守之事項 而非針對單獨少數人之規範 故並沒有違反母法的問題存在
也就是說 雖然你擁有社區內的一個或數個專有部分 但是在利用共用部分的時候還是需要遵守社區規約
所謂社區規約的權威性就在於此
社區規範其實是非常低階的。透徹一點,就是國家在法律上很難處理時,就交給民眾自己廝殺,殺贏的來跟政府談。
我前面提過遇到「刁民」的事件,其中一件裡面就有一個懈怠的公務員,不想查證、裁決,私下解決後再來找他。
想想看,私人團體立法、執法,來處裡眾人之事,這算甚麼?
想想看,為何里長是公務體系的一部分。

由於你合法的利用專有區域時某些行為(例如:噪音.震動. 寵物)會影響到他人之專有區域 或著社區的共用部分
故可以利用社區規約對部分利用專有區域之行為做限縮或裁罰
(例如社區全體禁養寵物或是鄰居不堪噪音之擾 請主關機關裁罰通知限期改善與開立罰單)
噪音.震動會影響到他人健康,跟什麼他人之專有區域沒有關係,你誤會大了,什麼都去跟專有區域連在一起,你的師父教錯了。
請主關機關裁罰通知限期改善與開立罰單。這個你以為是管委會的權威?
真的太誇張管委會的職權了。
你真以為管委會是天了?
再想一下,私人團體立法、執法,來處裡眾人之事,這算甚麼?
簡單跟你說,社區規範只是政府偷懶的工具而已。法律健全一點的時候,社區規範根本沒有什麼東西需要管的。
以前法律不談噪音、空污的時候,只由得管委會濫權,現在,你定一個誇張的空污標準來看看,隨便一個菜鳥律師都可以扳倒你。
什麼叫做「不違反其他法律的情況下得以......」,意思就是那些很小很細的,法律尚管不到的,你們一小群人自己決定啦!
不要把社區規範看得好像法律一樣。你這樣看事情要不起紛爭很難。

如果經過討論 大家訂下了一個規定卻又依個人見解而不願意遵守 那麼民主法治的社會可以說徹底瓦解
你也太誇張了!
你學了太多作文技巧。
我在停車位堆積滋生蚊蠅的物品並不會造成民主法治社會的崩解的。

如果管理眾人之事的人無法維持「正義」,這個社會才真的會徹底瓦解。
例如花錢去作社會福利、控管財團等等作為。
我真的很想平淡一點來討論,但是我倆觀念差異太大,我總會查覺大叔你看待社區決議的效果是凌駕一切的,而且(就我的感覺)刻意抬高社區決議的法律效果。像 N大貼出一篇裁決文,裁決的理由沒有顯現出來,卻只說鎖機車有法律支持等等。就有刻意主導的效果。
這樣會讓我很不能接受,所以就會出一些難看的情緒出來.....
很抱歉,我沒有非常認真爬完整棟樓。

只是想請教一下各位不曉得大樓內如果是機械式停車位可不可以停啊??

車道出入口是一般坡道,惟車位部分是上中下共8個車位會上下左右移動那種。
我們社區:
管委會最大, 因為他們說區大決議僅供參考!

要的就說有效, 不爽要的就說無效!



管委會自以為是啥?

管理員又是啥?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這很扯餒
我朋友機車也是停在地下室
租車格來停重機阿
這管委會是腦子有問題阿
況且重機本就是停在汽車停車格
看來他們是眼紅才會這樣亂規範吧
hermas wrote:
自購車位停重機 竟遭...(恕刪)

朱威廉 wrote:
很抱歉,我沒有非常認...(恕刪)


若不怕倒車的話就停吧!!
這情況有在中壢某社區看到,就是在機械停車位起動時的振動,讓機車倒掉了,車主來也沒說什麼就把它扶正後就走了
米咖 wrote:
我們社區:

管委會...(恕刪)


米咖大 有關重機很多方面我是很尊重你的 不過現在這個討論串已經很混亂了 拜託您就不再來插一手了

我已經重複說過

管委會與管理員只是執行機關並沒有決策與裁罰權 你們社區管委會未經區全會授權的決策那全部都是無效的


gmtmkm wrote:
我真的很想平淡一點來...(恕刪)


..........我該怎麼說明呢...............

首先社區規約你的確可以說他是多數的暴力 因為它就是靠區分所有權比例定的

法律本身也是一個多數的暴力 不然大家重機一起騎上高速公路就好了 這是正確的 可是會被開罰單 why?

照你的邏輯 一個大有為的政府不是應該要保護少數人嗎? 嘛 反正你會改提現在的騜政府不是個大有為的政府

老實講 社區規約有關於專有區域內利用權限縮的這個部份就是跟專有區域有關係

噪音 震動 養寵物 與浴室抽菸的行為 其範圍會超過你的專有區域之外 而影響到其他人的專有 或大樓的共用區域

你應該先搞懂社區規約並非管委會的規定 他是一個多數人同意行之的規則 廣義上來說 他就是你們社區的法

這個法只要沒有針對性且不牴觸政府的法令 他是有效的 但是我也說過了 你不能只主張只有自己是受到政府保障的

(禁停機車是全大樓的都需要遵守的決定 而不是只針對機車族 或重機族 或許你會感覺他是針對你而來 但是其他住戶也同樣要遵守這個規定)

也就說 你騎機車這個行為是對的 但是別人不希望你騎機車影響到他 這也是對的 請問這個情況你要怎麼下判決?

不要自我感覺良好的說一堆什麼 我騎機車礙到誰之類的 總之就是你確實有這個行為動作通過共用部分

至於是否防礙到人 那是由其他住戶來認定並非你來認定

管委會與管理員只是執行機關 並沒有未經授權的決策權與裁罰權

所以當住戶違反規定的時候也只能請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若未改善再進行裁罰

我也重複再說明 社區規約的效力基本上管不到專有區域 但是只要在共用區域上面就有他的效力在

高速公路中也有你或你的父祖輩的那麼一點點點的稅金在裡面 憑什麼禁止你騎重機上路否則就開罰單?

社區大廳禁止騎車是對的 社區中庭禁止騎車是對的 地下室停車場禁止機車通行是錯的?

老實說要怎麼利用共用區域就是由你們社區規約來決定的 如果規約同意的話 中庭與大廳也可騎車或開車進入

我不認為這三者在地點屬性上有何差異性

事實上大叔也看過附有地下停車場但中庭因尚有足夠的共用空間 故有額外劃定停車格的社區

如果今天社區認為中庭不適合汽車駛入 那麼在區全會上面合法通過中庭停車格只能停機車 這也是對的

而且回歸到最終 你的說法並不能夠支持你騎機車上高速公路時收到罰單可以讓你申訴成功

就算你有出資在社區的地下室停車場 但是你一樣有繳稅 政府才得以建設與養護高速公路

為何政府有權利禁止機車行駛高速公路? 因為是政府所以是對的? 還是因為多數人約定賦予給政府有管轄權?

我個人反請問你 騎機車上高速能夠造成多大傷害? 特別是你說的 因為里長是公務體系...這之類的看法我很不認同

公務體系又怎樣? 是社會地位比較高嗎? 不是因為多數人賦予政府與公務體系有管轄權所以才能夠有管轄權嗎?

你的看法認為 既然是法律 或是公務體系的裁罰 就屬於無法違抗的項目 而私人集團對其私有物利用之規定就無效?

如果今天不是因為有多數人民支持某一候選人 那麼那一個候選人有資格當上總統 市長 或著立委議員民代....等等

難道公務體系是天生當皇帝嗎? 我們是活在一個封建世代 天生當皇帝的人說的我們都無法反抗?

由於地下室停車場 並不是所有的區域都是屬於你個人獨有的私有物 所以其利用權並非你個人獨有

你騎機車進出是否會影響到別人 是由他人來感受 而非你個人之感受 既然社區多數人是認同騎機車進出或停放不妥

並且經過合法有效的情況訂下規約以後 你也必須要遵守這個規約 因為地下室停車場並非你個人獨有的所有物
很多人還是不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才會有這麼多的分歧意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制定規章並經由1/2或2/3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整體社區住戶必須遵守並執行.
管理委員會--確實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所有條文,並無自行規定條文的權力.
若有侵犯到任何住戶的權利時,必需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討論,並當場投票後決定規則條文,並交由管委會徹底執行.
例如:每坪管理費的調漲,公共設施的維修,中庭花園的改建,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這些都是屬社區所有住戶共同持有的,只要所有權人通過的規定事項,住戶有違約行為可經由管委會討論後並請總幹事向法院提出告訴,經判決後由相關機關會同警察強行介入拆除或移除,此時被告者不得有異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的事項, 管委會只能執行不能否決與不執行, 除非再招開一次區大否則!

最近幾次機車停車問題的案例管委會都敗訴


通常都是欺負住戶沒有那麼多的美國時間研究法律與上法院!

社區一般都嘛在爭暗盤, 誰在爭這些無聊的事情, 有錢賺嗎?

不然當委員要幹啥?


無聊!




對講機已經爛到不行了, 區大也通過2~3次了, 管委會就是不執行!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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