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doffy wrote:感謝!
停車位的數量,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的第59條~62條有提到
看得有點煩,改天再翻來看看,看是否能有什麼點子。
當然是有可能的 但是它裡面出現的bug 會被修正或刪除那麼,經過幾年會被修正完了,而永遠不需再修正呢?
你所謂的基本人權並不是只有你個人應有基本人權 別人也應該有基本人權哈哈,你還在提這個。
所以我儘可能以正反兩方面來討論有關於地下室停車場是否適合停機車這件事情
但是綜觀各項法條來說 由於地下室停車場雖部分區域屬於個人購買之專有或約定專用空間未必如此。通常為了保有私人權益,國家是不該干涉的。
但是其出入口及其連接數個專有或專用區域之車道應屬社區全體出資購買之物件而非國家出資購買之物件
故無法以國家的力量介入其社區對於其利用上的使用權
而這使用權應如何規範我也在很多篇類似文章重複說明但是別人說的你都沒在聽。
須經合法有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合法有效之決議其效力範圍社區規範其實是非常低階的。透徹一點,就是國家在法律上很難處理時,就交給民眾自己廝殺,殺贏的來跟政府談。
而這做出來的使用規範 是社區全體均應該遵守之事項 而非針對單獨少數人之規範 故並沒有違反母法的問題存在
也就是說 雖然你擁有社區內的一個或數個專有部分 但是在利用共用部分的時候還是需要遵守社區規約
所謂社區規約的權威性就在於此
由於你合法的利用專有區域時某些行為(例如:噪音.震動. 寵物)會影響到他人之專有區域 或著社區的共用部分噪音.震動會影響到他人健康,跟什麼他人之專有區域沒有關係,你誤會大了,什麼都去跟專有區域連在一起,你的師父教錯了。
故可以利用社區規約對部分利用專有區域之行為做限縮或裁罰
(例如社區全體禁養寵物或是鄰居不堪噪音之擾 請主關機關裁罰通知限期改善與開立罰單)
如果經過討論 大家訂下了一個規定卻又依個人見解而不願意遵守 那麼民主法治的社會可以說徹底瓦解你也太誇張了!
米咖 wrote:
我們社區:
管委會...(恕刪)
gmtmkm wrote:
我真的很想平淡一點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