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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衝出來攔直行車【附影片】

kurokawa079 wrote:
我幫你補充在台灣(恕刪)


在台灣車禍 ,與任何國家法規判例無關 ,這基本常識了
你影片一定沒看到最後 最後面提到的是還可以再上訴
路人Q wrote:
直行車有肇事可能嗎?(恕刪)

真的很衰洨,很多人轉彎 看第一台車轉出去以為沒車 第二台也轉出去,悲劇就這樣發生了...............
我遇過一次還好沒怎樣 只是不爽喇叭常按!!!
uyn wrote:
你影片一定沒看到最後 最後面提到的是還可以再上訴


這法官叫小賀~~~不採納鑑定報告!!!

但~~

【信賴原則】呢?


法院有一個相當著名的判例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

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樓主的案例

【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uyn wrote:
你影片一定沒看到最後(恕刪)

你要用嘴硬爭辯的態度來看這事,我也沒辦法
法官會這麼判是想讓事情能解決
打官司過程除了曠日費時,耗成本,出人命0責任家屬不會善罷干休的
前面我早說了,能避免能注意就盡量,別事後再來打官司
------------------------------------------------------------------------------------------------------
一般單線鄉道速限40,進社區學校還會再慢,無號誌路口幹道地上會有『慢』
沒標示一樣要減速,樓主這案例,除了可能超速,也未減速明顯有過失

END。
曉杯子 wrote:
...但~~
【信賴原則】呢?...

...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恕刪)

所以,居然有判例確認台灣人的駕駛習慣不可信賴!

然後守法的人因為他人的不可信賴要受懲罰...

很悲哀的事實。

fs1013
fs1013 wrote:
所以,居然有判例確認(恕刪)


【信賴原則】~~每個法官解讀又不一樣了!!!



你有去過【法官學院】嗎?

跟你說...我去過....因為就在士林外雙溪旁而已!!!我去找朋友!!!

【法官學院】是幹什麼用的?

法官學院的設立,旨在提供法官有關審判所需的知識,培養法官正大光明的品格、純熟練達的處事能力與豐富的社會知識,以作出符合人民需要的判決。






換句話說~~~

司法院也認為有的法官 不夠 正大光明 ..處事能力不夠純熟練達,社會知識不夠豐富...

判決還需要符合人民需求?

本身就是 矛盾 了!!!
曉杯子 wrote:
...【法官學院】是幹什麼用的?(恕刪)

哈哈哈...
意思是司法院認為法官們也不可信賴。

法院本來就不是拿來伸張正義的,
只是平息紛爭的工具。

fs1013
fs1013 wrote:
哈哈哈...意思是司(恕刪)


【法】永遠是可以信賴的!!!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



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這就需要看【人】怎麼理解了!!!

【正義】不是【仁慈】~~~【仁慈】無法【正義】!!!
沒因重大案件上法院,也看過電影吧~

行賄法官、檢察官不是常有的事?
台灣的新聞都層出不窮,
沒被抓被爆出來的又有多少?

法律對有些人來說真的只是訂好看的,
有錢人根本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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