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Q wrote:直行車有肇事可能嗎?(恕刪) 真的很衰洨,很多人轉彎 看第一台車轉出去以為沒車 第二台也轉出去,悲劇就這樣發生了...............我遇過一次還好沒怎樣 只是不爽喇叭常按!!!
uyn wrote:你影片一定沒看到最後 最後面提到的是還可以再上訴 這法官叫小賀~~~不採納鑑定報告!!!但~~【信賴原則】呢?法院有一個相當著名的判例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樓主的案例【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uyn wrote:你影片一定沒看到最後(恕刪) 你要用嘴硬爭辯的態度來看這事,我也沒辦法法官會這麼判是想讓事情能解決打官司過程除了曠日費時,耗成本,出人命0責任家屬不會善罷干休的前面我早說了,能避免能注意就盡量,別事後再來打官司------------------------------------------------------------------------------------------------------一般單線鄉道速限40,進社區學校還會再慢,無號誌路口幹道地上會有『慢』沒標示一樣要減速,樓主這案例,除了可能超速,也未減速明顯有過失END。
曉杯子 wrote:...但~~【信賴原則】呢?......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恕刪) 所以,居然有判例確認台灣人的駕駛習慣不可信賴!然後守法的人因為他人的不可信賴要受懲罰...很悲哀的事實。fs1013
fs1013 wrote:所以,居然有判例確認(恕刪) 【信賴原則】~~每個法官解讀又不一樣了!!!你有去過【法官學院】嗎?跟你說...我去過....因為就在士林外雙溪旁而已!!!我去找朋友!!!【法官學院】是幹什麼用的?法官學院的設立,旨在提供法官有關審判所需的知識,培養法官正大光明的品格、純熟練達的處事能力與豐富的社會知識,以作出符合人民需要的判決。換句話說~~~司法院也認為有的法官 不夠 正大光明 ..處事能力不夠純熟練達,社會知識不夠豐富...判決還需要符合人民需求?本身就是 矛盾 了!!!
fs1013 wrote:哈哈哈...意思是司(恕刪) 【法】永遠是可以信賴的!!!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這就需要看【人】怎麼理解了!!!【正義】不是【仁慈】~~~【仁慈】無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