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
越是不懂的
通常講話越大聲
你以為自己站得位置很高, 要舒服的打人?
先看看你自己的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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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大隊分析106至107年大重機事故特性發現,大重機騎士死傷年齡層以30-39歲占27.9%最高,性別以男性占97.4%最高,並公布易肇事路段為市民高架道、大度路3段、竹子湖路、基隆路2段、民權東路6段、環東大道等,主要肇事原因則為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失控、駕駛失控等。
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大重機操控性能及車身結構均較普通機車優良,但死亡率異常飆高,關鍵因素即為行駛「速度」,台北市警將持續加強易肇事路段超速取締,並透過區間測速科技執法,遏止超速危險駕駛,以降低事故傷亡,保障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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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當時自小客車與重機發生碰撞,重機之乘客後因傷重不幸死亡,事故原由乃重機騎士超速(速限50公里,車速90公里)所致
被打到在不開心嗎?



超速失控如果僅有超速沒有失控行為會發生什麼意外嗎???
還特地只反紅超速兩字很會斷章取義

難怪拿新聞報導當信仰,媒體就是惟恐天下不亂
第二則新聞怎麼不自己翻判決書呢? 除了超速有沒有其他肇事原因?
我幫您回憶一下好了:
準高雄市長韓國瑜14年前晚間,開車行經雲林縣西螺鎮一處紅燈交叉路口時,因閃避不及,撞擊閃黃燈方向的機車,造成機車後座白姓乘客被拋飛摔地,送醫不治,韓國瑜和機車駕駛都被依過失致死,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並均緩刑2年。律師李善植認為,在閃燈的交叉路口相撞,原則上兩方都有過失,不過閃光紅燈方向的駕駛,因負有停車再開,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的義務,所以實務上就過失責任的判斷上,閃光紅燈方向的駕駛會要負比較多的責任。不過最後肇事者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法官均判以緩刑,也是情理中事。
我真的不找還好,一找就差點笑死
首先原報導是由中時報導發大財市長的新聞...內容有無偏頗自由心證
找了幾篇各家媒體的報導,發大財市長行駛閃紅燈支線未禮讓閃黃燈主線道才是主因
超速那位則因為無照駕駛加重刑責,要找理由也給力一點...
敢po這種新聞...還是發大財市長的新聞...還是中時的新聞...
對你也是無話可說,我想後續就不浪費時間再跟你討論了~

兩邊都是道路規劃的受害者
今天這條路的人行穿越道隔了多遠??
這條路的速限多少
為什麼這麼大的路幅然後用一個奇怪的速限?
大家戰來戰去最後也不會改變什麼啊
反正哪天遇到有人衝出來希望各位都能停下來
不然你也會變成道路規劃下的受害者
台灣很愛劃沒有意義的標線
沒有意義的速限
配上奇怪的路幅
這路幅的車速絕對都是近百
有去過的人都知道
進城前有一支離開村落還有一支相機
中間只要注意有沒有警察拿三腳架之類的基本上都能閃掉
中間的雙黃網線也沒什麼意義
會轉的人就是會轉
不會違規的人也不會轉
那幹嘛不用水泥護欄隔起來
因偽政府麻總是做一些奇怪的規劃
旁邊的路肩
請問這邊是高速公路嗎?
路肩要做什麼?
讓人停車給居民方便?然後製造更多的死角
不過說這麼多大家還是會繼續吵重機跟小孩
政府也不會有什麼作為
反正我設個區間測速給大家看就好了
畢竟區間治百病嘛
台灣對於行人的權力非常不重視
路權什麼的
這麼寬的路肩不會做成人行道?
旁邊用鐵欄杆圍起來防止行人任意穿梭
特定的地方設置人行穿越道跟人型庇護島
把人要穿越的地方路幅縮小(有點像以前收費站ETC專用車道這種大小)
這樣你敢開100過去我也只能百般佩服
正常人一定都是40確認左右不會擦撞才會開過去
一個村落設置幾座這種人行穿越設施
還可以超速嗎?還有超速的地型嗎?
至於超速撞護欄就是活該死好啊
不過政府會把護欄拆掉跟你說對駕駛很危險
反正這麼簡單的東西都做不到
台北市也根本沒有更不用奢望花蓮的一個村落
反正只要廣設區間測速就治百病囉
大家先一敗再到旁邊休息
離開區間之後繼續當國道行駛
說完了
也不會改變什麼
我認為要整個中華民國消失被其他國家接手才會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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