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陡坡應該在這裏 , 高速公路沒有 ! 坡度 10%險坡 應該指下坡 , 陡坡是上坡陡,峻立也。——《集韵》 台灣的標誌法規,只有『險坡』標誌,包含上下坡坡度7%以上你的資訊全是錯的,別在坳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想當然爾, 只有你.法規根據「車速分流」所 指定/分配/排序 用路!因為車速走錯車道是違規,但還是有他的路權!..(恕刪) 「車速分流」?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依據『最高速限』行駛只會併駛, 不會車速分流!能夠分流, 是因為法規對於"中線車道"路權, 對於指定那些車能利用"中線車道", 寫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所以內/中線車道車速超越外側車道 , 所以 內/中線車道 是因為 "超越"外側車道 而車速分流高管規則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 對 中/外車道 超車是因為"超車",相對車速高於 中/外車道,而車速分流因為車速走錯車道是違規,但還是有他的路權!?車速多少? 法規給予前後多長的車道? 這個路權是 前後方向 !根本不是 左右方向 , 法規指定靠左還是靠右? 左右方向當中,是 內/中/ 外 其中那一個車道 之路權!前後方向 混淆為 左右方向 ? 錯誤是 前後左右不分!只有"自認的路權"可以跨出車道之外? 事實是法規上的路權是不能"跨行車道"的Gullit168 wrote:台灣的標誌法規,只有『險坡』標誌,包含上下坡坡度7%以上你的資訊全是錯的,別在坳了..(恕刪) 原來您才是對的, 法律是錯的處罰條例:47-1-1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寫『陡坡』寫錯了!原來要依據 子法 , 不是依據母法 ?原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的法律位階高於 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來,您貼的不是 三角形警告標誌, 是herblee錯了指鹿為馬 , 而是三義下坡路段的 黃底黑字 告示牌 是 ???是鹿還是馬?《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趙高欲為亂,恐群臣不聽,乃先設驗,持鹿獻於二世,曰:「馬也。」二世笑曰:「丞相誤邪?謂鹿為馬。」問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馬以阿順趙高。二世乃齋於望夷宮,....:二世入內,謂曰:「公何不蚤告我?乃至於此!」宦者曰:「臣不敢言,故得全。使臣蚤言,皆已誅,安得至今?」
herblee wrote:「車速分流」? ...(恕刪) "陡坡"是通稱,在標誌上分為"險昇坡"跟"險降坡",就如同"彎道"也是個通稱,分"左彎"、"右彎"、跟"連續彎路".....維也納公約或許是將陡坡及險坡分開,並分別有制定不同標誌,但......我國沒有如此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