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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提供給方法給大家試試

如果先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第三款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一般行車記錄器可以錄二單喇叭聲,同時口說記錄. 閃光只合適晚上.
在執行後錄上一分鐘.

再引用 交通法罰第四十七條第五款.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同時也要記錄其前方沒有車..

而內車道自己是否達到速度上限,則屬於告發後自己舉証
就像是大家說的,警察說了算..
而非想要使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來舉發.

如果這樣可以,那就快樂了...
我有路隊長幫我加持我的時速一定不會快,後面的車看到我慢自然就會慢,就沒有你說的內車道比較快的問題,但外側車道卻不一樣,為側車道通常都是最快的車車道因為沒有路隊長,所以連結車那些大型車輛通常時速也會比較快,所以不要再相信那些你以為是的是
8924132 wrote:


所以,保持兩秒的...(恕刪)
三寶爸爸 wrote:
我有路隊長幫我加持...(恕刪)

誰在自以為是安全呢?
這個跟路隊長隊怎麼一點關係都沒有,你試下不到我的
8924132 wrote:

誰在自以為是安全呢...(恕刪)
各位車友,不用跟他廢話了,
後照鏡折起來是嗎?
來來來,告訴我你的車號,
我們來試試這招有沒有用 😁
三寶爸爸 wrote:
真的不好意思,這種...(恕刪)
Message me, if you need me.
啦啦啦啦啦啦,我是沒有車號的,請問應該如何處理呢?
HolyStaff wrote:
各位車友,不用跟他廢...(恕刪)

三寶爸爸 wrote:
啦啦啦啦啦啦,我是...(恕刪)

車牌無法辨識
您確定沒問題?
我是沒有車牌的,有些事情是你不會懂得
8924132 wrote:


車牌無法辨識
您...(恕刪)
三寶爸爸 wrote:
我跟你講開不到1公里就會遇到一個路隊長90公里的速度,今天我為了全家人的安全我一定要開在內線車道,
...(恕刪)

法規白紙黑字 "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非車速多少公里 !
這些車都要離開! 您也應該離開 !
這不是依法使用車道 ! 這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您不依據現行法規? 卻拿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 躲在"不執法"的漏洞來開車???
您跟著90公里路隊長一起跟車? 您同樣也是路隊的成員 , 要怎麼加速到 120km?只要不離開? 還是一名 路隊長

為了安全是離開內側車道, 才不會造成連環追撞
這種自認為最有利的開車法? 反而是最危險的! 你這樣是置家人於危險之中!

三寶爸爸 wrote:
荷蘭關我們什麼事,
...(恕刪)

車上儀表上的導航, 上面就有寫 E55 autobahn
E55不在荷蘭 ! 是在我國法規的來源地, 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簽約的地方!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一再重申, 依 標誌 ,標線,號誌 指示 ←這句話同樣抄錄在我國法規當中

您根本沒看法規, 也根本沒看標誌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差別在那裏?
E55 autobahn 路邊只有”最高速限”標誌!

但是當法規 8-1-3但書, 法規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此時排除最低速限了!)
此時就和 E55一樣,就只有一個速限標誌!
關我們什麼事? 這表示這就是同樣一件事!同樣只有"最高速限"了!
8-1-3但書以文字排除『最低速限』標誌!
怎麼會誤以為內側車道遵守"最高速限"標誌? 就可以不必禮讓離開 ???? ←任何速限都不是"路權"!
回頭去看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此一行駛是路權嗎? 這是遵守義務! 不是權利!

這稱為『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並非內側車道路權!這是遵守義務! 不是使用權利!
您沒有路權必須離開!
不是遵守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就能去闖紅燈?

三寶爸爸 wrote:
在台灣你超速20公里就算你在超車車 道還是一樣照樣開發開罰單,我開車為什麼要這麼累為什麼要去擔心說在中線車道會有大車,我就在內線車道又不累又輕鬆爽爽開,重點是十幾年來我就是沒有被開過罰單?我覺得你應該是要去告訴那些路隊長要開快一點,我只是副隊長而已責任都不在我身上好嗎
herblee wrote:

『速限』無關路權 ...(恕刪)
...(恕刪)
道路本來就是公用/共用!為何不能和大車共用中線車道? 一定要自己一條車道? 共用車道是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才不會追撞
只有大車才會追撞? 小車就不會追撞你嗎? 此種佔用內車道的理由是怎麼回事?
車距和密度(有幾台車擠在一起) 有關

不是的,依法,每公里只能容納16台車110km行駛! 只有16台車! 開再快都是路隊長, 而且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增加要拉更長 , 空間會變更少, 120km?每公里內只能有15台車, 容納的車變更少, 空間變更小。
您能輕鬆爽開?是因為您享用無限長的前方車距, 這是你前面的車沒有佔用禮讓給你用的 !
後面的車有嗎? 沒有!
為何只有你能享用車道+別人讓出來的車距? 卻沒有禮讓它人的義務?
只享權利? 不盡義務 ?
別人都讓給你使用了, 你不超車卻可以不必讓?????
路隊長開快一點? 還是路隊長, 車一樣多,密度沒有降低。這樣做是無效的
必須離開 , 只要離開一台車就多出60m長的車道,給後面的車使用!

『速限』無關路權 ., 無關的東西一直拿出來講?還是沒有路權
台灣開車為何這麼累? 就是不依據法規所指定的車道行駛! 完全是叢林法則, 先搶先贏 ? 他搶你的車距, 頭過身就過???? 你要防搶?隨時煞車防追撞, 怎麼會不亂?怎麼不累?
禮讓才不會這麼累 !
誰能使用?是依法 ,擁有路權使用! 喪失路權離開!
道路是公用,不是您一台車所 "專用", 超車道輪替使用! 禮讓是每一台車都有責任

嘿吃你的回文都是一堆,我的回文就是簡單有力,你覺得大家會跟著我還是會聽你的,你好好加油吧
herblee wrote:

法規白紙黑字 "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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