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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ragexyz wrote:
我看的是實務面不是...(恕刪)


好吧~~你要認為邏輯不通也好!!
你就當我瞎掰~~

等你上過法院~~你就會知道法律的現實面!!

A辣愛怕跑 wrote:
應注意未注意帝王條...(恕刪)


宣導一下,是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

縱向車道是紅燈的狀況下,正常人的常識是上面行駛的車輛會停下來等紅燈,而不是車輛都準備闖紅燈要隨時準備閃避,可是看來以後常識要改了。
雅客山莊 wrote:
這案例跟機車撞死人判...(恕刪)


搶黃燈是在賭,但黃燈前急煞不也是在賭?這套交通規則根本有問題。
搶黃燈雖然不太對
但是要看搶多少
總不可能剛好在停止線前幾公尺看到變黃燈
你要瞬間停下來吧

黃燈設計的本意就是題醒你 將要換成其他方向車輛行駛了
請盡速離開路口 或是黃燈結束前過不去路口就請停止

台灣黃燈時間長短是依照該路段標準速限通過路口的時間長短
而下去定訂的黃燈秒數,不是亂設定的

另外闖紅燈的不是應該更嚴重才對
怎麼現在變成反過來了
搶黃燈比闖紅燈更嚴重........

那以後是綠燈要停,紅燈要衝才對呀............鬼島邏輯

另外黃燈完變紅燈後,再過1-2秒,另一向車道才會由紅燈轉綠燈
有緩衝時間的
監理所的文章
裡面也只說到黃燈是用來警告
沒說不能過吧

如果這案例闖黃燈
結果在未為全過完馬路就變紅燈
三寶綠燈直行被撞
我覺得判決合理

但該女還是處於有通行路權
三寶連通行路權都沒被撞
結果用黃燈未停止來解讀
不是正確的吧

還有黃燈沒過一定得停止這哪邊可以查呢?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行
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
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
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
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
綠燈皆禁止通行。
查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只看到對於闖紅燈的處罰
倒是沒看到闖黃燈部分
這塊就真的是自由心證?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cdyao wrote:
搶黃燈是在賭,但黃...(恕刪)


我是不知道你講的急煞是到什麼程度~~ 煞到ABS作動? 輪胎冒煙?


自己搶黃燈是在賭自己會不會過失!!!
黃燈前急煞...是後面的過失~~ 不是自己的過失!!


方向盤油門剎車都操之在手~~ 如何應變~得靠自己的智慧!!
k... wrote:
監理所的文章裡面也...(恕刪)


搶黃燈因有太多不得已之因素~~所以在"交通處罰條例"裡面沒有另訂罰則!!
用以警告的意味濃厚!! 就是要很注意車前狀況!!
但.................如果發生事故...扯上""過失"" 兩字!! 就很難脫身了~

再者...法官又把黃燈分開解釋(這有好有壞)!! 有過停止線跟沒過停止線!! 這又會導致判決不同~~
沒辦法...汽車駕駛就比較雖~~ 黃燈亮起未過停止線~被認為闖黃燈!!
如果他今天好運~~過停止線才轉黃燈~~ 那我相信結果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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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所的文章是號誌設置規則~~

另外解釋~~是在認識號誌裡面~



雅客山莊 wrote:
我們看得都是道德面...(恕刪)


不要講一些自相矛盾的話

既然法律不講道德面

那就請問

闖法燈在法律上有錯嗎?

答案是沒錯

既然沒錯是在過失個屁

我覺得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會變成台灣的惡法

主因在原法官根本不懂

法律不該強人所難


Tom_Deng wrote:
我覺得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會變成台灣的惡法


這法條本身立意可以理解,關鍵在太多法官將各種狀況自行如入"應注意",可能是考試考多了,只習慣注意眼前的試卷;今天的案例說從這個方向來的車是你"應注意",下次同樣的案例,三寶從另一個方向闖紅燈+逆向,承審法官用同樣的邏輯也說"應注意",於是兩個案子加起來,左右都是應注意,前方更是應注意,誰能同時盯著三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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