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lside wrote:
準你的說法
該文也只是「儘量」不占用內車道
也沒說違法、違規呀
因我們的高速公路特殊,所以開放可以最高速限開在最內車道,只要不堵車。
其旨意是盡量維持超車道的功能,不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最內車道且沒堵車」是違法違規的
不辯自明。
我覺得你背錯法條了。原法條是:
「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車」跟「不堵塞行車」意思不一樣。
你的意思會變成「只要路況不堵車,我就可以開內車道」。但問題是,既然路況不堵車,表示路況良好,那你為什麼又要犯賤卡在超車車道?
「不堵塞行車」簡單說,就是小型車要開內車道可以,但是遇到後方要超車的時候,你要讓。
而且,原法條前面有「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才可以這樣。換句話說,快速道路(非高速公路)沒有限定說內車道是超車車道的時候,才可以這樣做。如果是高速公路(現在都規定內車道是超車車道了)就不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參考: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