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ershung wrote:
講理講法規的駕駛
都說內線是超車用的
高速公路佔著內線也不換的也是一堆
反正目前也沒罰則,也沒說不行
)
高速公路除了為超車道~~還允許高速限行駛之小型車
超過最高速限+10KM/H有超速罰則
低於最高速限也會開罰
不懂什麼叫沒有罰則?
請輸入30個字 wrote:
到我這邊就好了! ...(恕刪)
KuanCheng wrote:
我有因為車禍擦撞跟人家對簿公堂過,但是沒有像這次那麼嚴重啦..
不過因為不服,所以還特地去研究了一下部分判例
隱約感覺目前法官會以致死原因,優先來判斷那邊肇事責任該負比較多
這件事情致死原因機率最大就是車速過快(所以警察筆錄和醫師診斷很重要)
因為如果車速不那麼快就不會死人(衝擊力道加上反應時間)
toyota不讓直行車這件事情而造成死亡的證據力其實薄弱,因為何謂不讓..他轉過去時候有無看到bmw
或是bmw還很遠..所以這點,bmw要說服法官是因為這點造成死亡很難說得過去
而車速過快最可能是致死的主因,因為如果bmw保持正常速度理論上是有能力反應的..
因此bmw幾乎要負大部分責任了..(恕刪)
tnt2 wrote:
對這事件我個人意見...(恕刪)
最高紀錄 3個綠燈才轉進巷口
為什麼?
1.沒同理心
2.直行車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