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於101年5月14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C10105110012)檢舉車號2798-YN號自用小客車車牌疑似裝置旋轉架違規案,經本署責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答復如下:
有關汽、機車使用牌照旋轉架規避交通違規取締,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為維護本市交通秩序,本大隊業已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通知車號2798-YN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參加車輛臨時檢驗,另本大隊當持續協同轄區各分局加強攔查該車輛,以防制駕駛人僥倖違規之心態。
本案聯絡人員:警員周日聰
聯絡電話:02-232146665轉2322
Wintex wrote:
那是警方的回覆問題,誰知道他們是這麼草率~~~
您於101年5月14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C10105110012)檢舉車號2798-YN號自用小客車車牌疑似裝置旋轉架違規案,經本署責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答復如下:
有關汽、機車使用牌照旋轉架規避交通違規取締,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為維護本市交通秩序,本大隊業已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通知車號2798-YN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參加車輛臨時檢驗,另本大隊當持續協同轄區各分局加強攔查該車輛,以防制駕駛人僥倖違規之心態。
本案聯絡人員:警員周日聰
聯絡電話:02-232146665轉2322
"已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通知車號2798-YN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參加車輛臨時檢驗"
這樣有什麼用? 先拆掉再檢驗, 過了再裝回, 又是一尾活龍!
這麼明顯的違規都不開罰, 這那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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