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4825 wrote:
這個案子一年了~ 不...(恕刪)
這是個很好的實際案例,但可惜沒有下文~~
這個事件跟樓主po的不太一樣,雖然都是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正在開車
若以新聞上的文字看來,吳男黃女被打混血是血的跳上車之後,黃女還被拖下車繼續打
沒錯,吳男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此時他能做的就是踩下油門,避免命喪當場
結果蘇男被撞死了,這個殺人罪一定該當,因為如果那時不撞他,接下來自已非死即傷,
所以吳男是「故意」撞上去的,即該當「故意殺人罪」~~~~~~到這裡都沒有問題
重點在當時蘇男擋在車上不給離去,如果吳男不踩油門撞下去的話…接著會發生什麼事?
可想而知嘛,如果不撞下去接下來死的可能就是自已,所以別~~
「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反擊,加上這個危難單純是別人找麻煩,不是自招的」,
所以吳男可以主張正常防衛,這個絕對沒有問題~~~但這還是有點疑慮
對方的律師可能會主張「蘇男只是擋住你,沒有要殺你,想修理你的是其他人,所以你防衛過當」
但蘇男只知道他們全是一夥的,法律不能去苛責他要先去分請楚是哪一個不會想殺他
刑法三階論:
一、構成要件
二、違法性
三、責任
吳男在構成要件一定該當,因為他「故意」把人給撞死了,先不管是殺人罪或是傷害致人於死罪,
總之蘇男被吳男給「故意撞上而死」,所以警方一定要依殺人罪將其移送,
但到了開庭時,在故意殺人罪的部份幾乎可以說會被第二階的違法性就被吃掉了,因為以當時的情況來說正當防衛幾乎可說沒什麼爭議(除非有足以影嚮案情的細節沒被報導出來),然後既然在違法性的部份就結束了,第三階的責任根本不必去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