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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 已達最高速限者, 得行使於內車道

nxwo wrote:
所以高公局請駕駛人培養「由內而外是由快而慢」、「左側超車」的觀念
但至少目前而言,在高速公路右側超車,並不違法
再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在57年訂定
當時全台第一條高速公路「麥帥公路」也只是雙向2車道
全台第一條高速公路「麥帥公路」
一直到民國66年,4線道的中山高興建通車後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右側超車問題才逐漸浮現出來
所以才會有71年的函釋吧?

40就是這樣

函釋和高公局的回覆也寫的很清楚

但好像文盲很多?

連01交通版都這樣了

外面一般人更不用說


還有01網友搞不清楚幾線道是怎定義

像函釋中寫的雙車道
前面就有人以為是單向雙車道

函釋中的四車道就更不用說了
單向四車道那雙向不就八車道?

請問民國71年哪個地方有八車道的?


連基本概念都不知道 是要怎樣跟人討論右側超車合不合法?
右車超車違規?

那剛好遇到一台車速比較慢的開在內車道

又碰巧開在中線的我表速在速限內但時速又比對方快

該死為了不牴觸這條....我指有兩個選項

一、開在中線跟他平行前進...因為不能超車

二、切到內車道...學學頭文字D技巧把前車頂開後超車....因為要從左側超車

大家來練碰碰車好嚕^_____^

看來之前休旅車裝的大型鐵製保桿應該會大賣XD

商機無限阿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台灣交通亂, 不是沒有原因

看完所有國外的法規, 就會發現, 台灣的法規是東抄一段, 西補一段
都是抄別人的,但是沒抄完全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很明顯,雙層公車,雙節式大客車, 就是抄別人的.

國外的法規,是先有車輛的定義, 車道的定義, 行車的規定, 違反之後才有罰則

我們是先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要處罰時,才發現沒有定義
例如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何謂"道路"? 如何"管制"?
於是在最後急忙加上一句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這樣才有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但是好笑的是, 它的
第1條 寫的是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但是,33條第六項規定卻是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兩者完全不相關, 不知所云
(明明應該是33條第一項,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卻寫成第六項)

又例如
第九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訂定)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要罰人家, 卻發現沒有規定,什麼是車輛,...何謂"行駛規定" ....

於是才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作為 "名詞釋義"

"超車道"的規定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而"超車"這個行為的規定只有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而罰則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在高速公路行駛,就沒有"右側超車"的罰則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依其他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因此, 高速公路為"公路"
既然為公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名詞釋義)名詞釋義所規定之 "道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
依其他法律規定
於"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 自然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
依其他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也有說明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超車不走超車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高速公路於兩兩交流道入口下游中央分隔帶內側設置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告示牌。
如果在這些路段,右側超車是,未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之指示行車


在下面案例當中


Toyta Camry 前方無車,車速只和中線車相當, 卻佔用內側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Nissan X-trail, 離 Camry 有5,6 輛車安全的距離, 中線無車, 卻佔用內側車道,同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Suzuki Solio , 因為前方Camry ,X-Trail 堵塞超車道行車, 所以右側超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未使用超車道超車。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最後這台 Ford Focus
依據下面規定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不過也有錯, 它違反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這是有因果關係的, 前面三台車也都違規, 依照台灣的叢林法則, 卻是無責任的.

由此可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後半段
有多大的問題.
拍謝, 其實第六項是...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1)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3)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4)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5)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6)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CCL wrote:
拍謝, 其實第六項是...(恕刪)

感謝更正
原來如此, 小弟參考的是法務部網頁的條文, 並沒有在前方再標上編號
如下圖

herblee wrote:
台灣交通亂, 不是沒...(恕刪)

不要又在那邊自己想像和亂連接各規則

回正題
連101條為何規定在前車左側超車的原因你都不曉得了

函釋也寫的清清楚楚
你是在挑戰法規是錯誤的嗎?

高公局都說右側超車不違規了
你長篇大論也改變不了40


另外
台灣有過雙層公車
你不知道嗎?

還有
如果高快速公路單純就是公路
那也不會另外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最後問你一個簡單的問題
你就知道你的說法哪裡矛盾

在四線道的道路
我開在內側 前方有一速度較我車慢的車輛
請問我要用哪種方式超車才不違規?

阿盛1205 wrote:
沒辦法

只能說駕照真的太好考了

台灣交通會亂不是沒原因的

在說你自己?
t3629655 wrote:
都守法時請尊重前面者...(恕刪)

都守法時前擋路者...請尊重後面一堆堵塞車。

郭采潔 wrote:
不要又在那邊自己想像..
連101條為何規定在前車左側超車的原因你都不曉得了
函釋也寫的清清楚楚
你是在挑戰法規嗎?
.(恕刪)



超車的規定就在 101條
何來"挑戰法規"?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也說的很清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101條的規定適用於雙車道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規定就是"左側超車"

上面寫的很清楚, 描述何謂"超車" .
"超車"是要由前車左側(1)"變換車道",(2) 超過前車,(3)再駛入原行路線

再回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左側,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右側超車" 就是違反條例

問題還是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就沒有超車道了.

此時,高公局教你不要超車, 乖乖跟在後面塞車就好了
不過它又有一條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問題又來了
它沒有定義"何謂交通壅塞" ?

不過,上面影片中的例子,車道都很空, 應該不稱為"壅塞"
herblee wrote:
國外的法規,是先有車輛的定義, 車道的定義, 行車的規定, 違反之後才有罰則
我們是先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要處罰時,才發現沒有定義
例如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何謂"道路"? 如何"管制"?
於是在最後急忙加上一句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這樣才有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拜託不要亂掰了

名  稱: 公路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1.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臺總字第四0三六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六十條
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五日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五日交通部(57)交參字第 5704-0251 號令、
內政部(57)台內警字第 26952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2 月 05 日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68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五十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名  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0 日
herblee wrote: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右側超車" 就是違反條例

你知道啥是雙車道嗎?


我說:在雙車道"右側超車" 就是違反條例


另外
這個問題還是請你回答一下:

在四線道的道路
我開在內側 前方有一速度較我車慢的車輛
請問我要用哪種方式超車才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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