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wrote: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你認為高公局會認同這種無視最高限速的解釋嗎?
你要不要一路180KM直接台北高雄跑一遍,展示一下卓越的超車跑法?
zack326 wrote:
nxwo,我想請問你的第二項"處罰條例33-2"是引用哪一條法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果是的話,這法條已經有修改過如果是的話,這法條已經有修改過,所以你所闡述的內容並不在法條內。如果不是的話,請糾正我(我也很想知道),謝謝。我知道之前在PTT(> 文章連結)有一篇文章有分享過類似的法例討論,但是那似乎有點過時,與現行法條有些不同。如果現在要討論的話,我是覺得要以現行法例為準,免得有些朋友會找不到相關資訊,或是混淆視聽
nxwo wrote:
其實你又陷入表速的死...(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