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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很想問的內側超車道問題!!? 盼高手解答~

Jason wrote: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你認為高公局會認同這種無視最高限速的解釋嗎?

你要不要一路180KM直接台北高雄跑一遍,展示一下卓越的超車跑法?

有人提出了:看有哪個條子敢講,超車時可以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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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伯伯不會這樣說,所以才向超速的用路人開單。但........條伯伯知道有時超車超不過卻是很危險的。
因為超不過表示
一定有兩台車在並排!
一定是有人不讓!
接著就會有很高的機會〝擦槍走火〞
再來他們又得冒著生命危險去處理交通事故!
再來又被用路人罵到臭頭,因為→大塞車了!
終歸一句:就是有上來堅持不讓的用路人,才
影響了國家競爭力還不自知!
國外是如何規範了,為何還上來辯?
慢速車擋道的罰則,我沒記錯的話是罰的很高的!(比3000高)
接下來
還是有人上來辯
這跟人民水準有關嗎?還是...
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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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被罰→是超速!!是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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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道被罰→是影響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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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超速,也不一定超速,但你該讓還是要讓。
就是我!

zack326 wrote:
nxwo,我想請問你的第二項"處罰條例33-2"是引用哪一條法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果是的話,這法條已經有修改過如果是的話,這法條已經有修改過,所以你所闡述的內容並不在法條內。如果不是的話,請糾正我(我也很想知道),謝謝。我知道之前在PTT(> 文章連結)有一篇文章有分享過類似的法例討論,但是那似乎有點過時,與現行法條有些不同。如果現在要討論的話,我是覺得要以現行法例為準,免得有些朋友會找不到相關資訊,或是混淆視聽


對不起
謝謝你的指正
我是直接引用我2010年討論串所寫的資料
所以沒注意到
其中"處罰條例33-2"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但第33條從95年以後就未修改過
至於我所闡述的內容是引用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網頁的資料(如箭頭所示)
但現在已經不在了



另外大家可以看看國道高速公路局的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它也特別提醒: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沒辦法
總是有些人拿著偏差的想法去糾正別人
所以才會有超速無罪
以最高速"佔用"內車道卻是罪該萬死的歪理
不過
如果當時三or四線道只有你一臺車
然後前後又沒什麼慢車
即使你開超過120
還是悠哉的開在中線車道吧
至於什麼有急事的就好笑了
平常等紅燈,如果後面的叭你
應該不會有讓吧?
每台車的表速不一定一樣
就算用GPS測速也不代表你現在的速度就一定正確
同樣的狀況
後方來車可以說他現在的表速沒超速
是你的速度太慢...

總之,後方來車要超
就請讓路
不用把問題看得太複雜
講了一堆理由,列了一堆法條
為自己不讓出超車道佔用超車道解釋
一堆人握了方向盤,就以為自己天上地下唯我獨尊

不想讓,不過就是心理因素作祟
自卑感作祟,讓個路好像身分地位啥的都沒了
路上開車,每個人的目的地都不一樣
趕不趕時間是各自的事
讓個路,行車順暢最重要
不需要咒罵對方
那只是降低自己的格調

nxwo wrote:
另外大家可以看看國道高速公路局的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它也特別提醒: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重點是你的表速要是正確的啊!!
如果是錯的呢??

所以不管怎樣
後車要超車,前車就讓開
不必爭執誰超速誰佔用
吵來吵去
會讓的就是會讓, 不會讓的就是不會讓
你們只是在訓練口才及打字速度罷了
樓主呀樓主, 你應該很後悔問了這個問題吧? 畢竟你也沒得到答案
jeffchung1220 wrote:
重點是你的表速要是正確的啊!!
如果是錯的呢??

所以不管怎樣
後車要超車,前車就讓開
不必爭執誰超速誰佔用
...(恕刪)


已經有人說得很清楚, 要談法律遊戲規則, 就要基於大家都是守法的心態.
後車要超, 前車就必須讓.

但是如果只堅持前車讓後車, 速限不管, 逼車應該, 那就談叢林法則就
可以, 不用在法律規定上打轉.

jeffchung1220 wrote:
重點是你的表速要是正確的啊!!
如果是錯的呢??

所以不管怎樣
後車要超車,前車就讓開
不必爭執誰超速誰佔用


其實你又陷入表速的死胡同了
就如我之前講的
你不用去管你前、後車的表速
也不用管國道高速公路的測速
也不用管所有用路駕駛人的車輛上時速表的表速是否一致
或是跟高速公路上的測速器一致
那都不是重點
你只要顧好你自己車上的表速就好
當你是後車的時候
前車的速度已經夠讓你「自己車上」的表速維持在最高速限時
你就不要超車

除非前車的速度已經無法讓你維持在最高速限(例如110公里)
你才請求前車讓你超車


nxwo wrote:
其實你又陷入表速的死...(恕刪)

這就是為何我會跟你說,不要提到"時速"、"速度"、"速限"之類的詞,因為總是會有人會把焦點模糊掉。只要能把當前法條修改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第八條之第三項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第33條 >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清楚明瞭!大家也不會再有速度上的迷思。

至於"守法的心態"固然重要,但以台灣人的惰性來說,只有執法者嚴格且落實的逕行取締權責,否則民眾永遠只會是"避避風頭就過去"的鴕鳥心態。尤其現行許多交通相關的罰則與罰鍰都太輕,如果能加重十倍,我相信台灣民眾會比現在更為守法。這就像是爸媽一直叫小孩子不要去摸熱水壺,如果那熱水壺的溫度只有50度,小孩子可能覺得有點燙手,但也還好。如果今天是直接摸到90度的熱水,我想那小孩一定是哭爹喊娘的知道痛,以後一定會極為小心,更加謹慎、聽話。
.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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