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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闖紅燈的小飛俠......

撞擊點應該是大七左前方的前葉子板
所以車門看來較無大礙
孤寂之狼 wrote:
不是曾經有遇到過酒駕被判無罪的案例嗎?(恕刪)

您是指刑法第185條之3是吧
刑法第185條之3學界與實務蠻有爭議
有些認為肯定說 有些認為否定說
如果沒記錯那則新聞報導
法官顯然認為行為人刑事免責
不過行為人行政罰部份是有被裁罰

kevin911-chen wrote:
律師的說法是法官是依...(恕刪)


這是啥濫法律阿?????
我要是這各當事人.有錢有閒
一定要去申請請大法官釋憲阿!!!
人民在憲法保護下有免於恐懼的權利
如果這樣判..我天天出門都會怕有白幕來撞我

arenchen65 wrote:
因為後座那位不能只選擇對大七提告...(恕刪)

????
此話怎講???
刑事告訴,係以告訴內容為據,換言之,機車後座那位如果受有傷害,經檢察官查的結果,認為騎車的跟開車的都有過失,也就會變成騎車的跟開車的都是後座那位受傷的原因,那麼整個告訴的犯罪事實就會主動變成:騎車的跟開車的過失傷害我。也因此有了「告訴不可分」這個說法。
而且撤回告訴也不能只選擇其中一位行為人撤告,僅能就全體撤告(除了通姦罪)。
vincent12 wrote:
新竹也不少闖紅燈的 , 不過通常都會減速再過去...(恕刪)
我"每天"上下班都會看到一兩個"完全沒有煞車直接衝過去"的,每次都在想這樣騎總有一天出事!當然,有看一下再出去的就數不完了,曾經在一個路口遇到"沒有一台摩托車"停下來的,短短15秒左右的紅燈總共過了十幾二十台...

arenchen65 wrote:
刑事告訴,係以告訴內...(恕刪)

所以,騎車和開車的就變成共犯囉?!
那....是哪一種共犯類型???教唆??幫助??共正??
kevin911-chen wrote:
謝謝pankang大...(恕刪)

下面是我剛剛在網路上看到的一起判例,給您做點參考

單車闖紅燈在先 貨車撞死人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5/today-so1.htm
〔記者林慶川、羅正明、姚岳宏/綜合報導〕以往發生車禍撞死人,不論死者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檢方通 常大多會祭出「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帝王條款,認定另一方肇事者有過失;但台北地檢署偵辦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致被貨車撞死案,卻認定司機遵守路權規定,且 有緊急煞車,已盡「注意義務」,昨處分不起訴;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謝奇孟指出,若將貨車司機起訴,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形同具文,也違背立法 者欲建立國人正確路權觀念的本意。

撞死人沒事 家屬:離譜

但 死者的丈夫王進國聽說不起訴,直呼「實在太離譜了!」又說「我呷到60歲,頭一拜聽到撞死人的沒代誌!」家屬說,肇事者趁家屬不在,偷偷來上過一次香後, 從此不聞不問,連句道歉也沒有,直說那名駕駛「沒有良心」,死者弟弟也說「檢察官要將心比心!」他說,就算姊姊誤闖紅燈有錯在先,但肇事者看到她,也不應 該就這樣撞過去,肇事者至少要負過失責任。呂姓司機一家人昨天不在家,鄰居說,呂姓司機工作賣力,有責任感,待人也很和氣,這個不起訴是還他一個公道。

檢方不起訴書指出,今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擔任藥品業務代表的呂正道駕駛貨車,沿北市信義區福德街由西往東行駛,經221巷口時,騎單車的陳婦突然由巷口衝出,呂雖然緊急煞車,但右前車頭仍撞到單車,陳婦人車倒地,頭部受創嚴重,緊急送醫仍在3天後不治。

案發後,陳婦的王姓丈夫認為司機有錯,告呂某業務過失致死罪,呂應訊說,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婦人卻騎單車從巷內衝出,因太突然,反應不及才會撞上,目擊的陳姓路人也指證,是單車騎士闖紅燈。

檢方得知肇事路段限速是40公里,因無證據顯示呂超速,於是依「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換算貨車煞車至車停止所需距離。

踩煞車反應時間是4分之3秒,若以時速40公里為基準,換算成煞車反應距離是8.32公尺;同一時速基準下,在乾瀝青路面的煞車距離是7.9至9公尺。兩者合計就是緊急煞車至車停的估算距離「16.22到17.32公尺」。

另 依事故鑑定報告,貨車撞人後的停止點,距肇事路口的中央點「7公尺」,再從路口停等區起算至撞人後的停止點是「14公尺」,兩種算法都未超過「16.22 到17.32公尺」,顯見貨車司機看到單車騎士時,確已盡全力煞車。此外,依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也認為呂無肇事因素,故全案處分不起訴。

感覺上面文章和本篇的影片很像,只差在一個是撞人一個是被撞,若依照上面貨車撞死闖紅燈婦人可判不起訴的話,那被撞的大7若是沒超速、有急煞的話應該會沒事吧?
看你的用語就知道你對一些法律用語很有興趣,
要不要自己去翻翻書?
Leinster wrote:
所以,騎車和開車的就...(恕刪)
你是對的,這個事件中應該沒有不可分的問題,前述我的推論是錯的。

Leinster wrote:
所以,騎車和開車的就...(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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