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hewind wrote:
另外很抱歉要讓你不爽了,
機車等同於汽車是法規說的不是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恕刪)
bull5444 wrote:
這段文字裏我可沒看到"等同"這兩個字,可以告訴我,在哪裏出現嗎??
althewind wrote:
"包含"兩個字的意義你不懂嗎?????
bull5444 wrote:
天啊,看法條要看完整好嗎,
這法條明明在定義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為:原動力車輛、人力車輛、獸力車輛,
原動力的車輛又分為汽車及機器腳踏車,
法規說的是機車與汽車使用的是原動力,
這樣的法規是在說機車等同汽車嗎??
"包括"兩個字的意義你不懂嗎?????
沒看過別的法條,就能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看出交通部把機車也定義成汽車,那才是神人了,我可不會因為這個法條就承認機車就是汽車,
但是現在我承認機車就是汽車的一種,是因為別的法條寫的清清楚楚(他寫的汽車就是我講的原動力車輛,只是不架線或不在軌道上跑)...
問題是,別的法條是此次爭論的焦點嗎??
你們,
若沒別的旁證,敢說我的邏輯有問題嗎??
米咖把這條當寶,據此發展而成的訴求,我還真不知道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咖,
找althewind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