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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公路拓寬,106年通車,可是...


althewind wrote:
另外很抱歉要讓你不爽了,
機車等同於汽車是法規說的不是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恕刪)

bull5444 wrote:
這段文字裏我可沒看到"等同"這兩個字,可以告訴我,在哪裏出現嗎??

althewind wrote:
"包含"兩個字的意義你不懂嗎?????

bull5444 wrote:
天啊,看法條要看完整好嗎,
這法條明明在定義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為:原動力車輛、人力車輛、獸力車輛,
原動力的車輛又分為汽車及機器腳踏車,

法規說的是機車與汽車使用的是原動力,
這樣的法規是在說機車等同汽車嗎??

"包括"兩個字的意義你不懂嗎?????



沒看過別的法條,就能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看出交通部把機車也定義成汽車,那才是神人了,我可不會因為這個法條就承認機車就是汽車,

但是現在我承認機車就是汽車的一種,是因為別的法條寫的清清楚楚(他寫的汽車就是我講的原動力車輛,只是不架線或不在軌道上跑)...

問題是,別的法條是此次爭論的焦點嗎??

你們,
若沒別的旁證,敢說我的邏輯有問題嗎??

米咖把這條當寶,據此發展而成的訴求,我還真不知道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咖,
找althewind吧
另外你們都說機車是汽車了,怎麼都在講汽車怎樣,機車怎樣,
你們到底想怎樣??

bull5444 wrote:
沒看過別的法條,就能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看出交通部把機車也定義成汽車,那才是神人了,我可不會因為這個法條就承認機車就是汽車,

但是現在我承認機車就是汽車的一種,是因為別的法條寫的清清楚楚(他寫的汽車就是我講的原動力車輛,只是不架線或不在軌道上跑)...

問題是,別的法條是此次爭論的焦點嗎??

你們,
若沒別的旁證,敢說我的邏輯有問題嗎??

不用看別的法條啊。
一開始那幾條就是為後面所提到的名詞作定義。
機器腳踏車這個名詞是為了做例外的規定才衍生出來的名詞。
如果後面的規定,二輪跟四輪以上車輛都適用相同規定。
那麼就不會特別提到"四輪以上"或是"機器腳踏車",
一概都用"汽車"來規定。
bull5444 wrote:
沒看過別的法條,就能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看出交通部把機車也定義成汽車,那才是神人了,我可不會因為這個法條就承認機車就是汽車,

但是現在我承認機車就是汽車的一種,是因為別的法條寫的清清楚楚(他寫的汽車就是我講的原動力車輛,只是不架線或不在軌道上跑)...

問題是,別的法條是此次爭論的焦點嗎??

你們,
若沒別的旁證,敢說我的邏輯有問題嗎??

米咖把這條當寶,據此發展而成的訴求,我還真不知道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咖,
找althewind吧...(恕刪)



bull5444 wrote:
另外你們都說機車是汽車了,怎麼都在講汽車怎樣,機車怎樣,
你們到底想怎樣??...(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1-1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2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
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總章節只有分汽車&慢車&行人, 在行政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才有細分汽機車應該如何遵守與行駛(雖然總章節沒有機器腳踏車, 但規則內有重要的99條限制機器腳踏車路權)

您看不懂法律條文沒關係, 我們教您就可以了!

要專心聽教喔!


原則開放例外禁止(99條就是例外)



另外 : 我個人總是覺得臉是自己丟的!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另外 : 我個人總是覺得臉是自己丟的!...(恕刪)

呵,我還蠻讚同你這句話的,

你列的那些法條,是爭議中的法條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居然有人看不懂中文的還上來跟人543...

真懷疑不知所受教育為何...

ddonm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居然有人看不懂中文的還上來跟人543...

真懷疑不知所受教育為何......(恕刪)

我真的很佩服他的勇氣!

辯論機車能否行駛南迴是一回事, 看不懂法律條文又是一回事, 自己看不懂然後又指責別人看不懂...!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我真的很佩服他的勇氣...(恕刪)


米咖~

套句這裡的行話
跟他認真就輸了

所以,讓他去吧~~
bull5444 wrote:
呵,我還蠻讚同你這句...(恕刪)

其實台灣的交通法規在制訂時是沒在分什麼汽機車的,
汽車等於機車,機車也等於汽車,都只是運具而已,
既然都是運具,那在道路行駛上都是一樣的,
所以法規開宗明義就都是汽車了,適用的法條也都一樣,
但自作聰明的政府官員獨創世界第一的汽機車分流,
自以為先進,為了貫徹禁行機車政策,
開始增修法條弄的四不像,一下汽車一下又機器腳踏車,
嫌說明不夠精確又加上四輪以上汽車用以也是汽車的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做分別,
用99條限制也是汽車的機車的路權,
,再用99-1條解除550cc以上重機在禁行機車道的路權,
然後用只能四輪以上汽車來限制也是汽車的機器腳踏車上高速公路,
但不管怎麼的疊床架屋,只要法規定義的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那機車等於汽車的法律地位是不會變的,
亂搞的是官員而搞亂的是老百姓而已。


bull5444 wrote:
沒看過別的法條,就能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看出交通部把機車也定義成汽車,那才是神人了,我可不會因為這個法條就承認機車就是汽車,

但是現在我承認機車就是汽車的一種,是因為別的法條寫的清清楚楚(他寫的汽車就是我講的原動力車輛,只是不架線或不在軌道上跑)...

我們在討論的是道路上的車輛使用狀況,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是針對上述狀況所設立的管理與規範,
因此自然所有的定義都是以這兩種法規為準,
你提別的法規幹嘛???

啊我都忘了天外飛來一筆是你的專長,
連討論南迴都可以把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的砂石車專用道扯進來比較,
這樣放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管而去扯別的法規就不足為奇了,哈哈!



bull5444 wrote:
問題是,別的法條是此次爭論的焦點嗎??
你們,
若沒別的旁證,敢說我的邏輯有問題嗎??

別的法規當然不是爭論的焦點,
我們在討論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你扯別的法規來作為你反駁的依據,
這不是邏輯有問題是什麼????
真是笑掉人家大牙了~



bull5444 wrote:
米咖把這條當寶,據此發展而成的訴求,我還真不知道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咖,
找althewind吧

這條法規確確實實凸顯政府交通規劃及立法上的不足與誤謬,
對要爭取路權的我們當然要把它當寶了,
這還用說嗎???

你再繼續凹嘛,
我很期待你還能變出什麼花樣讓大夥兒開心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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