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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唷

jimmy.wugu wrote:
使用者付費(由住戶決定費用)
停多少台車輛就繳多少的管理費
這樣最合理
個人覺得
雖然停車位是私有財產,但進入地下停車場的道路算公設,必須養護與管理

我家有兩部車w停在同一個停車格上,但我家只有我會開車,所以永遠會有一部車停在同一個停車格內,永遠只有一部車會離開停車格,我對車道與停車場大門的使用率,會比其他有兩部車,又會同時離開停車位的住戶多嗎?

當車輛脫離私有、專用區域後,使用率才是問題,而不是車輛的數量!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ushiboy wrote:
本來就是可以停機車、...(恕刪)


這部份是有違反建築物使用執照上限的問題 地下室停車場空間 通常都會規定限停汽車 xx部 機車 xx部 的規定

(不要講說什麼機車也是汽車之類的鑽漏洞法律語言 依習慣來說 汽車指的就是小型車 機車指的是機械腳踏車)

這個部份是政府依建築法 替地下室停車場設限的最大停車上限 故建商也是拼命想辦法獲得獎勵停車位 來增加上限

故每個區分所有權人依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或 購買約定專用之停車位 來做其使用

如果要增加停車位的數量 就必須向主管機關爭取變更

由於通常建商已經儘可能將空間利用率壓縮到最大 故一般社區內不會有足額的共同空間可以轉成停車位

要增加機車停車位的話 就必須要將原本的汽車停車位分割並以此登記為新增的機車停車位

所以很多社區以建築物使用執照上限數來規定 每戶停車格需一位一停 是有道理的
蔥油餅大叔 wrote:
不要講說什麼機車也是汽車之類的鑽漏洞法律語言 依習慣來說 汽車指的就是小型車 機車指的是機械腳踏車

你的習慣不代表是政府的習慣,政府執法就是依法行事

法律上小型車、機車的地位就是相同的,不然在你的機車駕照上,中華民國下方寫的11個大字是什麼?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Nazier wrote:
唉...你說的很有道...(恕刪)

下面八個是我聽過的理由...

1.機車太吵...
2.機車排氣汙染嚴重...造成地下室空氣不好...
3.機車速度太快危險...
4.機車大多由塑膠殼裝...易著火危險...
5.機車出入太多...鐵捲門用電量太大...容易損壞...且浪費電...
6.機車管理困難...
7.地下室擺放機車會妨礙觀瞻...造成房價跌...
8.反正老子沒機車...就是不爽讓別人停... 大四輪心態...

裡面除了第八個...都是有可能實際發生的啊...你說要不要禁...

但是,並不是有可能實際發生,就一定要禁止。(如果是飛航安全方面的意外有 "可能" 發生,那就一定要禁止)
1,機車太吵。
是否只要是機車,就一定「很吵」呢?
吵不吵,現在,已經有國家標準了,測量一下,規勸、開罰,就可以了。不需要限制所有機車的使用。
2,機車排氣汙染嚴重...造成地下室空氣不好
事實上,現在也有空污標準可用,汽車也會超標。大樓地下室的換氣系統可以時常保養以利機器正常值勤。
3,機車速度太快危險
前陣子的「婦人罰 30 萬」的判例有提到:汽車殺傷力更大。
在停車場,機車撞到和汽車撞到,我猜,汽車撞到的傷害應該較嚴重吧。
實際上我這棟大樓停車場,從沒聽說有在停車場撞到人的,不論汽車機車。
不知道全台灣有多少案例?我想,客觀上來說,機汽車混合停車場內,「機車很容易撞傷人」的客觀事實應不成立吧?
4,機車大多由塑膠殼裝...易著火危險
這點應該是笑話。
我常聽說汽車開到冒煙,卻沒聽過台灣有機車騎到冒火的。(雖然我常常跑拉力訓練場跑到我心裡冒火,但不是機車)
5,機車出入太多...鐵捲門用電量太大...容易損壞...且浪費電
這種理由,唯一可以計較的,就是停車管理費而已。如此計較的話,管理費可以更細分來收取。
我們大樓平時(早上6點前,晚上 11 點後)是用一根升降桿(升降欄),這升降欄杆和鐵捲門是同一個遙控裝置。
這種小理由要來限制個人產物的使用,未免好笑,太不知輕重了。
6,機車管理困難
這點我無法理解。應該是管委會太笨了,無法勝任。
7,地下室擺放機車會妨礙觀瞻...造成房價跌
我猜,這棟大樓應該是「豪宅」,如果真是豪宅,我倒是覺得住戶要有豪門風範,不要騎一般機車。會讓人恥笑。
但是 500 c.c. 以上機車,目前算高級用品,應不會造成貧民印象。
如果不是豪宅,應該要認清:機車在台灣是一般日常生活器具,停車場提供機車車位是很正常的。而且應該提供三倍於汽車位以上,排列整齊,善加管理, 以免 "堆" 到一般道路與人行道,造成市容不雅以及妨礙交通。
8,反正老子沒機車...就是不爽讓別人停... 大四輪心態
這點在台面上(法院)不管如何措辭,都是無效的。

明明可以用正常管道解決的,卻要用一些手段造成普遍傷害,來達成一點小小的私慾。
這就是這幾十年來訓練出來的台灣國民。

蔥油餅大叔 wrote:
(不要講說什麼機車也是汽車之類的鑽漏洞法律語言 依習慣來說 汽車指的就是小型車 機車指的是機械腳踏車)

未必是在鑽法律語言漏洞,事實上,定法規的,常常不會(不需)考慮到這種地步,而在很多時候,僅需使用「汽車」來通用即可。

這個部份是政府依建築法 替地下室停車場設限的最大停車上限 故建商也是拼命想辦法獲得獎勵停車位 來增加上限
故每個區分所有權人依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或 購買約定專用之停車位 來做其使用
如果要增加停車位的數量 就必須向主管機關爭取變更
由於通常建商已經儘可能將空間利用率壓縮到最大 故一般社區內不會有足額的共同空間可以轉成停車位
要增加機車停車位的話 就必須要將原本的汽車停車位分割並以此登記為新增的機車停車位

所以很多社區以建築物使用執照上限數來規定 每戶停車格需一位一停 是有道理的
這樣對社區內必須「一位一停」是可以接受的。
不過,我很想知道「地下室停車場設限的最大停車上限」的原理為何。
gmtmkm wrote:
未必是在鑽法...(恕刪)


建築法的部份 因為大叔不是建築公司也不是地政士所以可以說是完全不了解

但是確實是有規定地下室停車場空間限停幾輛車的 有位版友的案例來說

注意附圖1 這是一份台北市工務局的正式文件 文章中間偏後的部分有一份列表是限停車輛種類與數量

你會發現到這是一份正式的使用執照的文件 但是在書寫時也是寫上"汽車" 故汽車就習慣上可代表小型車應無疑義

如果將機車也視為"汽車"的話 這份文件在書寫的時候並不用特別將機車獨立出來寫出車輛數與所佔面積

我想這部份是依地下室停車場實際面積來控管停車輛數 要怎麼計算這方面我也不懂

獎勵停車位的部份則是社區在建築時將騎樓或社區中庭提供給市政府作為公用地使用才能夠換取到的增額停車位

要怎麼計算老實說 大叔完全不懂~ 但是是有這規定的

蔥油餅大叔 wrote:
首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法源上沒有問題 他不可能違法違憲 如果有觸犯其他法條也不可能從民國84年活到現在
其實是有可能的。
初訂的法規常常有 bug, 甚至為了某些方便而完全不考慮基礎原則(通常人家不會去質疑到過於高遠的憲法或其他非直系的法律,只會去比對其母法)。

社區規約之法律效力源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也就是說未違反其他法令的情況下 社區規約之法律有效性不容質疑
這其實是白說了,實質意義空泛。你只是在塑造社區規約的權威性而已。
如果違反基本人權,或某些「法律準則」呢?在你思想中何者重要?

蔥油餅大叔 wrote:
我想這部份是依地下室停車場實際面積來控管停車輛數
我的猜想:
控管車輛數是要有一定的空間可以做為車道,避免為了多增車位而犧牲行車安全以及方便,另有避難空間的考慮。
如果原理真的如上,那麼,現在已經有「小汽車」的時代來說,這「一車一位」其實是可以質疑的。
如果小車停入車位可以停兩輛,那就不會違背當初定「一車一位」的初衷了。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gmtmkm wrote:
其實是有可能的。...(恕刪)


當然是有可能的 但是它裡面出現的bug 會被修正或刪除

你所謂的基本人權並不是只有你個人應有基本人權 別人也應該有基本人權

所以我儘可能以正反兩方面來討論有關於地下室停車場是否適合停機車這件事情

但是綜觀各項法條來說 由於地下室停車場雖部分區域屬於個人購買之專有或約定專用空間

但是其出入口及其連接數個專有或專用區域之車道應屬社區全體出資購買之物件而非國家出資購買之物件

故無法以國家的力量介入其社區對於其利用上的使用權 而這使用權應如何規範我也在很多篇類似文章重複說明

須經合法有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合法有效之決議其效力範圍

而這做出來的使用規範 是社區全體均應該遵守之事項 而非針對單獨少數人之規範 故並沒有違反母法的問題存在

也就是說 雖然你擁有社區內的一個或數個專有部分 但是在利用共用部分的時候還是需要遵守社區規約

所謂社區規約的權威性就在於此 甚至於

由於你合法的利用專有區域時某些行為(例如:噪音.震動. 寵物)會影響到他人之專有區域 或著社區的共用部分

故可以利用社區規約對部分利用專有區域之行為做限縮或裁罰

(例如社區全體禁養寵物或是鄰居不堪噪音之擾 請主關機關裁罰通知限期改善與開立罰單)

如果經過討論 大家訂下了一個規定卻又依個人見解而不願意遵守 那麼民主法治的社會可以說徹底瓦解

就像我前面所說的例子 得票率較少的候選人也主張自己擁有當選資格故可以進入市府執政

這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是不可能也不應該發生的

以地下室停車場是否適合停放或通行機車來說

一輛汽車停車格的面積大約是5輛機車的面積 如果住戶將停車格分割改申請為機車停車格並且分租給社區外人時

其對於共用路面的破壞力雖然不至於到達5倍 但是也比僅一輛汽車通行時還要高

如果是社區是採用車用電梯出入的話則是增加了5倍的操作量 其養護時程也必須跟著縮短壽命

且由於分租給外人為5個 增加社區內出入份子之複雜度增加使得安全性降低也是一項社區住戶會考慮而支持禁停機車決議的具正當性的理由

(並非每個社區都有磁卡控管樓層 且若外人改走安全梯上樓根本就擋不住 安全逃生門依法不可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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