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不會連結網址對不起
依上面的解釋
如果後方有明顯的超速情形
並不是後方來車要超車就一定要讓
因為即使要超車
也是要符合法規限速內
至於大家說超速與否由警方認定
那是否也可以說
我有無依最高限速行使於內車道
也是由警方認定
並不是由你的車速來認定?
但總歸一句
行駛於內車道
如果有適當安全距離
還是開回原車道
別認真,開玩笑的......
以前年少的時候,血氣方剛,車子一上路也油門可以踩多重就多重,
現在有了限速器之後,速度就自然被封印了。
在高速公路行駛,雖然會儘量維持在最高速限,但是看到後面有車靠近
的時候,也會自動讓路。這跟有沒有超速無關,而是它比你快多了,你
幹嘛要擋著地球轉。他喜歡超速被開罰單,那也是他家的事情。哪天遇
到個會出暗器的,你不自找麻煩嗎?
不過其實這樣做很累,進進出出的,即便你在最高速限了,還是三不五時的要換車道。
不管你是要讓人還是要超車。
後來就學乖了,儘量利用第二線道。有時候這樣還真的比最內線快,這真是個詭異的
現象,外線比內線快。這些喜歡龜內線的,難道都自我感覺良好?看到你的右側車輛
一台一台比你還快的過去了,難道都沒有自覺的嗎?
還在自我感覺良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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