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lus wrote:網路上爬來的...不...(恕刪) 上圖的來源應該是: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778312863747&set=o.187438474604657應該是樓下這個假蕭明禮回應的……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1202306750疑似網友再開的~假蕭明禮?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167620978最早用MSN帳號,發現的蕭明禮
轉貼自AUTONET救護車鳴笛要不要讓?台灣博士生明知故犯!社會事件層出不窮,身為汽車專業媒體的我只要看到汽車相關產業新聞,絕對是一頭栽進去,最近就有一則讓大眾撻伐的事件,那就是國立大學博士生故意擋在鳴笛的救護車前,甚至還比出中指,結果讓救護車上的病患延遲就醫不治,這種行徑讓我直覺台灣教育很失敗,但聽到他父親護子心切卻完全不認錯,只能說太溺愛,回到原點,到底救護車鳴笛時其他車輛要不要讓?廢話!幼稚園小朋友都知道,怎麼堂堂博士生都不曉得,我敢斷言這肯定是明知故犯…耍帥!其實交通部最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2010年9月30日的修正版中都有明確規定,關於碰到警車、救護車、消防車鳴笛時駕駛人應該如何駕車回應,以下就是AutoNet汽車日報所擷取的相關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 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而犯法違規的博士生父親為了替兒子辯解,居然說兒子精神壓力過大,去看醫生,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製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 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好了!如此清楚的道路安全規則相信沒有人有意見,聽聞救護車鳴笛本來就該讓,這好像是幼稚園生就該知道的事情,孰知一介國立大學博士生居然明知故犯,害得一位老太太就這樣喪命,更可惡的是博士生的父親,竟然袒護兒子拿出一大堆理由辯解,正因為這樣的家長才會教育出這種年輕人,也難怪路上「自以為是」、「自私自利」的駕駛人如此多,如果真要檢討,應該說台灣駕照太容易考,千年不變的筆試題目,完全靠背公式的封閉場地考照,沒有嚴刑重罰的執法者,太多關說壓力者,以致於道路危機四伏。建議考駕照必須增加實際道路駕駛,包含市區與高速公路,並對考取駕照者先給予1-2年的臨時駕照,若沒有重大違規方可核准正式駕照。或許你我本身也違規過,但我碰到救護車、消防車與警車鳴笛時一定會讓路(靠路邊停或想盡辦法擠出空間),試想萬一上頭是你的親友,而你又擋在前頭還挑釁延誤就醫時間,後果可是怨不得人,博士生的父親護兒心切情由可原,但似乎護得過頭些,至於那個博士生,我只能說執法單位必須殺雞儆猴,否則這種情況必將不斷上演。條文都寫這麼清楚了~~不殺雞儆猴真的這些白目仔都不知自己犯了啥錯!!!
其實這件事,有另外的陰謀論就是出手比中指擋救護車的可能是弟弟但是因為剛好哥哥有病史...所以由哥哥去扛也因為這樣,弟弟是家中第一個跳出來道歉,ptt上也有人這樣質疑,但是弟弟辯解可以能家中附近便利商店的錄影帶證實他在便利商店買東西可是依照人的記憶,不可能那樣詳細,去便利商店買東西頂多10~20分鐘且離家又近,也不能證明那段時間是否為弟弟開車另去便利商店又是稀鬆平常的事情,以人的記憶來說是會自動忽略的舉例來說,你會記得妳昨天晚上7:10 ~ 7:20 在哪裡,做什麼?(若是開車下班的,你會記得在哪路段?)而且以全家行為最反常的弟弟來說,這也不無可能喔!以上皆為鄉民們的假設
『殺一個惡人,等於行一個大善。』希望法官對他從重量刑有自殺的勇氣,拿來道歉不是很好真誠的對受害家屬道歉讓家屬感受你的誠意有能力上台大,程度一定也不會差到哪裡去勇敢出來面對,也不可能躲一輩子還有不要再開車了就是有這種人,社會及交通才會愈來愈亂禁止他永遠不能開車算是幫大家一個大忙!
真相比限量還要殘酷 wrote:http://zh....(恕刪) 並且在歷史學界有名到不行,騷擾學姐, 偷拍學妹,什麼事都幹過~~大家避之惟恐不及......家住新店市北新路一段293號19樓之10;手機:0927- 983-361維基還有他們家的地址耶,跟電話。不知道是真的還假的我看到這個影片真是氣憤,好希望在路上路到他!!!有其父必有其子,一樣不負責任。強詞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