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飛俠Eric wrote:
第二
痾⋯⋯謬論?
依據96年9月2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新增第99條之1:「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
比照汽車不是我說的是政府跟我說的⋯⋯
建議你要回覆打臉網友訊息儘量查好法規、法條,不然顯得有點尷尬🫢
謬論是指以相同稅金為由要求比照汽車,懂嗎?你指的法條是指相同排氣量,非因繳相同稅金所以比照小型汽車!引用法條打臉自己,痛呀!而且該法條也並未規定重機可行駛高速公路!況且該法條明確要求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而非時而汽車、時而小綿羊!感謝你提出法條打臉一堆小綿羊重機。
完全不尷尬!我不用懂全部法規、法條,但我知道沒有任何法規、法條允許重機上高速公路!這就夠了。況且引用法規、法條打臉自己豈不更尷尬?法規、法條都不允許了,還鬧?要講法就全部依法,不是選擇性講法,只是突顯無理取鬧的行為!
羨慕歐美重機可上高速公路,但歐美重機騎士上高速公路,有多少是如同台灣重機騎士般小綿羊的騎法?不反對法律允許重機可上高速公路,但須規範嚴禁小綿羊騎法,杜絕披著狼皮的羊!而且如有事故發生,一切科學事實判定﹐不得有"應注意未注意"的恐龍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