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擋道"的時候可以看肇事汽車行車紀錄器右下角時速在90附近,台68線竹北交流道附近這一段路最高速限就是90。所以畫面一開始內機車/外汽車(第三方車輛)兩車道相當於以最高速限等速並排行駛造成後車無法通過,汽車不爽就貼內線機車貼很近,因為他要過過不了以貼車動作來警告機車讓道。
機車被貼就不爽認為他在內線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不算擋道,所以頻頻回頭看以示被貼車不爽,然後雙方理智斷線,汽車在右邊找到空檔準備在外車道強超(時速111,超速),機車不爽加速檔回來(超速);
汽車又找到一個空檔從內線同車道超回來(時速106,超速)然後持續加速(超速)打算甩開機車;
但機車打算如法炮製一樣從左邊內線同車道反超回來(超速);
汽車駕駛看到這動作不打算讓出,持續加速到124公里(超速)時,發現甩不開機車打算向左關門不給過,但車速太快沒控制好車身動態,方向盤動作太大左後角碰到機車就翻了。
雙方都有超速/危險駕駛行為。不過汽車駕駛報警時說為閃避才碰撞有點避重就輕,影片看起來是爭道關門堵路時發生碰撞。而機車則是同車道超車中犧牲自己安全距離,前車瞬間關門動作向左偏,看到也來不及反應就被碰翻。
以上僅為個人看法...
我個人看法是2邊都有問題.......雙方都有超速及危險駕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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