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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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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4U wrote:
為什麼每隔幾個月就會上來把文章完完整整複製貼上一遍?
我開始懷疑herblee是否某個IT界大老寫的的智能客服?

曾經為了QQ被凍結受其害的我,發現智能客服很會跟你繞圈圈
至今無法釋懷

竟然有人說整篇乾貨滿滿..............
我看是跟SIRI有87趴像,請原諒我讀書少

講一大堆扯一堆路權~簡單問!!!
就算不是超車下,最高限速行駛內線道
哪個警察能罰我,請舉出案例

就算不是超車下,最高限速行駛內線道?
對不起, 您的用詞皆非 "法條上的用語"
(1)法條根本就不是規定 超車 或 不是超車 的那個動作 ←動詞V
高管規則8及標誌 都是寫"超車道" ←這是在劃分車道 , 指定最內(左)的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不再超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2)並沒有 "最高限速"這樣的說法 , 最高速限 是路邊"限5"那面標誌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權! 如果都不依據法條? 都是天馬行空自行創作? 當然變成 『講一大堆扯一堆路權』?
就是不依據,不引用法規 ,才會一再發生錯誤
(A)法條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最高速限", 主管機關能決定速限為單一最高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原本"速限"設定為多少?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現在居然變成 用路人自行決定 "最高速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 ,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 『應』在這裏 !
那來什麼 ﹝駕駛人能選擇『最高限速行駛內線道?』﹞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B)因為這個錯誤會引發『速差V2-V1』
當車流允許速差V2-V1=-a?有負的加速度出現, 引發衝擊波,會造成整體車流擾動, 當少數人得利?受害的卻是所有用路人


官方這個說法完全是錯的, 違反現行諸多法規

有足夠的理由說它是錯的
您認為對? 希望能提出您的理由


但是,這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
國道警察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主管機關執行法律,就是行政行為, "必須依法行政"
此外也限制立法對行政之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以防止行政濫權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1、官方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 誤以為是超車道後車 超 超車道前車
超車道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和超車無關 !

誤以為超車道後車必然超速才能超超車道前車? 錯! 它們都在超"中線車"! 行駛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
這只是最基本 紅燈停綠燈行 的概念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改變速限這件事,這8-1-3但書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2、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速限" 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有任何權利!
怎麼會錯誤說成是路權 ????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職權"改速限"?還放任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匪夷所思?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
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
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比中線慢是如同紅燈, 是喪失"內側車道"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3.於"超車道行駛"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1.路權是相對的
2.相對應在別的車道上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對中外車道超車 ,不是同車道 超車!
不可能超越"路權範圍"外的 內車道前車
超車道的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外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不是權利!
無中線車可超,則"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路權"紅燈,此時,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

4、官方說法誤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錯以為8-1-3只有但書條文?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才發生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規定及罰則】
【規定及罰則】部份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條法規不必遵守嗎?)

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不堵塞 VS 壅塞 ???
8-1-3法規是"不堵塞",這是 F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
堵塞是S車流,不是上述法規之"不堵塞"(F車流),兩者完全混淆, 不知道所指為何 ?????
堵塞(S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弄錯了違規事項為那一種法律事實,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淆? 造成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

就文義解釋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 指車流中發生那裏有車縫那裏鑽的現象 ,即發生"車流擾動"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前車與後車同步)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但前方已不通, 後車不斷堆積上去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最高速限 不引用"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很奇怪 ?
只要引用""高管規則5"就會知道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

亦漏列了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這是對的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也漏列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
"超車"必然有"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時,必然使用"內側車道"!依法不可能使用"中/外車道"
【說明】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知所云
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
超車道本為高速公路上設計用來防止塞車的措施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
【呼籲】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完全錯誤
牴觸了 高管規則6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
Q超負荷運轉"? 卻又定速(V)110 ? 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出乎臆測, 反而是降速才不堵塞吧!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降速反而能拉開車距, 反而不堵塞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讓16台車, 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路隊長有安全車距能離開而不離開,導致車流降等,路隊長就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全都要擠在一起不離開?那麼車流狀況就會由LOS A B C 降等為 LOS D E F
塞車是因為"車距"縮小 , 都擠在一起
無論車速快或車速慢 , 只要讓車距縮小, 分配到的車距不足 , 就會塞車
車距會不會縮小? 根本無關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車距會有變化是因為 速差(V1-V2)
當 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a? 前車快後車慢, 車距就拉開
當 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a?前車慢而後車快, 有負的加速度出現 ,車距就縮小

塞車主因 是因為 車多,因道路容量有限而擠在一起 , 都不離開當然車多
並不是車速快就不會塞 ? 車速慢才會塞 ? 完全錯誤 !
正確答案是無關 或 負相關( 車多還開快車? 就是壓縮車距, 反而會造成塞車 )

任何一台車, 只要佔用車道, 就會讓 "車道空間變少"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不足了
車少 LOS A ←→LOS F 車多擠在一起

次要原因是因為 車流擾動 (壓迫換車道插入別人的車距當中, 造成車距縮小)及道路瓶頸(道路空間變小,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縮小了)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55m", 都擠在一起不離開?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原本 "車距"不足就堵塞了 !
但是台灣會以"壓縮車距"的方式去 保持 『最高速限 』行駛 , 硬是不降速 !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是誰說的?始作甬者是誰?

原本法規一共有三處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1).處罰條例33條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罰則, 説的是何種行為是錯的, 要處罰的!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不是不罰就是對的! 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 應該遵守的規則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2).高管規則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但書是遵守義務! 無關車道之使用!
(3).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依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路權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由於裁罰基準表也是錯誤的 , 根本漏了這一條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這是錯誤運用反面解釋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這是『違反速限』的問題! 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違反者是處罰"違反速限"!
在超車道上"違反速限",若屬於低於最高速限,必然同時"相對速度"慢於中線車道, 則違反超車道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並不是把條文倒過來講, 以為"最高速度"就能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把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依速限行駛"! 錯誤解釋為只要”最高速度”就能行駛?就取得路權??,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問題在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錯寫為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警察還要去查有沒有達到最高速度?
然後回函說, 提供之資料不足, 查無實據
其實,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也是擅改法條 !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法律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是" 超車後
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超車道的範圍",劃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發生的時間是"正在超車"!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擁有路權正在超車 !
超車後是喪失路權 !已經離開這個車道了! 怎麼會發生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兩者發生的時間點, 地點完全不同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不能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把時序不同的條文還混加在一起? 排列組合成一個新條文?
這是錯上加錯!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這是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代入後
胡亂倒推最後就變出C:人是狗?的結論
CcCManCcC wrote:
高不高尚我不知道
但我合法用路,後面自己想違規的覺得是妨礙,但我覺得是使用
所以想要違規的請自行繞道,想要違規又不想動動手打個燈打個方向盤,那還真的愛莫能助
當然你要走路敞開雙手也是你的事...我看到也會繞道笑
然後內心想著怪怪的

樓上herblee說了
超速和佔道是兩回事
超車道和超速道也是兩回事
我的問題是
"走路把手臂敞開妨礙他人用路有違法嗎?"
我不是在問是不是我的事的問題
你是看不懂嗎?
既然你被擋路會覺得別人怪怪的
那你擋別人的路就不覺得自己怪怪的?
這是雙標仔的概念嗎?


CcCManCcC wrote:
我的時間廉不廉價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我的命很值錢
那些人命很廉價笑
我才碰到高速連續雙黃線逆向超車的砂石車,連超了我前面好幾輛貨櫃車..拖板車,還好沒撞到對向遊覽車。
可見這些人..命有多廉價連命都不顧了
難怪濱海卡車事故一堆

你不知道你的時間廉不廉價所以我正在告訴你啊
你的時間就是這麼廉價
還是你要我說, 你的命其實也很廉價??
既然知道自己的命廉不廉價, 又怎會不知道自己的時間廉不廉價?
裝聾作啞, 不敢回答的問題以為用不知道輕輕帶過就行了?
這樣還好意思要人別挑戰你?
砂石車超車就是認為別人的命很廉價才超車啊
如果你真的認為自己的命不廉價, 你就不該讓砂石車認為你的命廉價
你刻意擋車, 就是讓別人認為你的命很廉價, 不怕死, 不明白為何嗎?
你讓別人冒著風險超你的車, 你以為你就能百分百置身事外嗎?
把自己往危險的地方送, 你說你的命還能不廉價嗎?


CcCManCcC wrote:
你覺得怎樣就怎樣
例不例外我很清楚
交通工具宗旨是縮短移動距離
道路交通法規宗旨是保障用路安全
連火車有絕對路權的都必須遵守法規和號誌笑
所以使用交通工具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你有何好糾結?笑
連警廣都拼命播報安全是回家最快的道路笑
別和我提環保拉,我很早就擺明我不環保拉笑

哈哈, 又來了, 這招對我沒用好嗎
你說你是例外不會有人相信, 就像阿扁說他沒貪污一樣
要別人相信, 請拿證明出來, 不是用嘴巴

道路交通法規宗旨是保障用路安全??
不用轉移話題啦, 開快飆快就是心浮氣燥? 怎麼不敢否認?
很多人都知道要防禦駕駛, 防禦駕駛也是在保障用路安全, 怎麼不寫進法規裡?
例如過路口就算有號誌也要放慢速度, 為的就是怕有人闖紅燈, 或不看來車左轉
但法規有這樣要求你嗎?
所以你是不是要法規告訴你要讓你才肯讓, 像讓救護車, 消防車一樣?
人家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 所以說你這是在秀道德下限啊
不環保也很正常, 因為你們的道德就是如此低落
不好意思, 又在用道德綁架你們了


CcCManCcC wrote:
台灣法規就是有規定上限,所以無上限的議題是假議題,歡迎找立委修完法後再來談這問題
從很早我就宣導請去立委服務處要求取消"得以最高速使用"這段話,這樣就變成"超車專用道",沒人想去提
沒人要提倡那就認栽...想要的權益不去爭取...那沒辦法

無上限並不是假議題, 就是因為有太多你們這種人
所以最高速限無法提高
我前面也說過了, 不需要無上限, 上限只要提高你們論點就會撐不住了
你不知道法規"得以最高速使用"這段話的用意?
那只是為了提高車道的使用效率
當中外線車多時, 得以最高速使用超車道
但如果中外線不擁塞, 可以回中外線
你還佔著最內線的超車道, 你自己說, 可以嗎?
我知道你們的道德下限
所以也不用等你回答, 以你們的道德觀應該是認為可以的
foxmask wrote:
不是阿, 我就沒有說你違規阿~
因為在我們雙方就無法確認對方是否有速限違規呀~

只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還有一條規定,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那這時, 我們是不是應該讓出內線讓後面的車輛超車通過阿~?
ivan0613
法規這麼規定,是應該要讓,但這條文很爛,徒增駕駛變換車道帶來的風險。如要保留,我認為應該再加一些但書,前車車速接近速限時,"減速靠邊表示允讓"為非必要。


我國法規 "減速靠邊表示允讓" 源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因為我國簽署過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且承諾過我國 交通法規 在實質上符合『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現在卻變成, 法條是照抄下來了, 卻自行做出違反法規的解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通過正常引用法規 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減速靠邊
是將 超車 這項 "法律事實" 通過"涵攝" , 去"該當" 第 101 條 之"構成要件" , 讓該法條產生法律效果 。

安全規則 第 101 條白紙黑字, 要求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英俄中法西五種語言, 有和101條完全相同的說法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當查到英文版本時才發現
這個中文翻譯成的"靠邊" 指的是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往包含三個車道的整個車行道的路緣靠邊
這個中文翻譯成的"減速" 指的就是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避免去加速


一開始也是看不懂 第 101 條 的 "前行車 減速靠邊" 是在說什麼?
到了歐洲才發現,歐盟全都是簽約國, 原來國外有同樣的法規 , "減速靠邊" 就發生了! 就辦到了 !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紅車正在超車 , 露營車同樣壓線表示允讓 , 讓出車道左邊極大的空間

公約的法律位階,是高於安全規則的

看不懂安全規則"減速"的意思, 應該依據位階更高的公約第11條,意思是避免加速, 不要因為別人要超車,就故意加速去併駛! 而且,依照公約,一定要讓 ,是相互禮讓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就表示允讓了!
隧道內也一樣 , 每台車都讓, 沒有不讓的
隧道內可以超車, 隧道內也壓在路面邊線上, 表示"減速靠邊" "禮讓後車"

重機沒有擠縫隙左右開弓的, 每台一定都像一台汽車一樣換車道超車, 也一定是左側超越!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寫黑字 !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其法律位階是等同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 還高於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就是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有完全一樣的條文

公約 對於 前後車 都同時給予 權利 並要求義務
一方面要求前車要先表示"允讓", 後車始得"超越", 一方面要求前車一定要允讓
因為道路空間要分配給公眾使用
擁有路權者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者 就有禮讓的義務 !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所以立法院在民國57年立"處罰條例"之時 , 法制人員就會制止 一些天馬行空, 不符公約的說法 , 這都有議事紀錄可查


處罰條例當然是 自應配合 "維也納道交公約"

並不是照後鏡有更高速車逼近就要讓? 而是後車必須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 不可能逼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正在超車 當然擁有 "超車道" 路權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 指定那一個車道 ? 做什麼事? ←車道之路權
是所有在這個車道上的車, 都在對其路權範圍內的右邊車道上的車→超車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超車定義為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道為車流之"疏洪道" , 是一條左側繞道 bypass
"疏洪道"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行至安全距離 , 因為法規要求離開!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 都有法律所授權使用之"路權範圍" , 安全規則第 94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若有它車闖入這個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後車就煞不住了! 因此這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構成每台車前方的"路權範圍" , 由法律授權提供給後車能使用這一段車道 。

各自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是不可能有路權衝突
這樣遵守路權 , 井水不犯河水 , 為何會碰撞 ? 為何會有危險 ?

安全車距 之外非路權 , 法規要求離開 , 這就 喪失路權了 , 不能再超車下去了!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A車是對 1車超車(安全車距內) , B車是對 2,3,4 車超車(安全車距內)
B車依法要保持安全車距 ! 所以, 1車和A車都在B車的安全車距之外!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如圖, 超車擁有超車道之路權,無安全車距,完全切不出去,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車!超下一台車!
我曾經這樣連續行駛超越2km的貨車車陣, 2km 後才回到外車道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依照法規 ,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而"最高速限"依法 , 為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使用 ,非超車讓離 ! 並非什麼『最高速限專用』能佔了不離開 ?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這是因為明明有多條法規 ,都指定了超車道路權 , 有法律卻不執法?
明明法規說"速限"是限制, 是遵守義務 , 卻有人當成"使用道路之權利"?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依照法規 ,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官方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即符合規定』錯誤說法,才造成了路權衝突!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而"最高速限"依法 , 為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就是超車"使用的車道, 法規沒有其它"車道"的說法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使用 ,非超車讓離 !
並非什麼權利義務不分說成『最高速限專用』能佔了不離開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路人39 wrote:
樓上herblee說(恕刪)


那位老拿歐美範例來套台灣的早就被我封鎖了。

台灣走的法律又不是那些國家,連看的價值都沒有

遵守道路規則駕駛,和手張開在路上走路比較呦,這兩種前者你要覺得比後者怪那我也沒辦法,尊重你的選擇,反正別人的想法對我來說也沒差。


Ps.砂石車是從我後面逆向超車,不用讓呦


沒修法前都是假議題啊,現在又不是和你談「未來」願景,而是「當下」法律允許的用路方式。要談未來願景去找立委辦公處呦,請他們提案修成你們想要的願景。


得以使用這段話的解釋是你自己在解釋,等你是大法官這段解釋才有意義。

目前國道公路警察局已經在FB解釋過了,他們的定義就是那樣。有本事用最高速行駛就可以使用不會被罰,後車禁止超速/逼車。咱小百姓聽有執法權的就好了。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下限沒錯,那代表不遵守法律要超速的連道德最低下限都沒有,超可憐的

網路上key老半天
用大家還是合法用路警察開不了單
後面想超速超車還是氣半死
這就是現實啊
我根本不理會內線比我慢的,都嘛自行想辦法超車~~~
CcCManCcC wrote:
那位老拿歐美範例來套台灣的早就被我封鎖了。
台灣走的法律又不是那些國家,連看的價值都沒有
遵守道路規則駕駛,和手張開在路上走路比較呦,這兩種前者你要覺得比後者怪那我也沒辦法,尊重你的選擇,反正別人的想法對我來說也沒差。
Ps.砂石車是從我後面逆向超車,不用讓呦
沒修法前都是假議題啊,現在又不是和你談「未來」願景,而是「當下」法律允許的用路方式。要談未來願景去找立委辦公處呦,請他們提案修成你們想要的願景。
得以使用這段話的解釋是你自己在解釋,等你是大法官這段解釋才有意義。
目前國道公路警察局已經在FB解釋過了,他們的定義就是那樣。有本事用最高速行駛就可以使用不會被罰,後車禁止超速/逼車。咱小百姓聽有執法權的就好了。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下限沒錯,那代表不遵守法律要超速的連道德最低下限都沒有,超可憐的
網路上key老半天
用大家還是合法用路警察開不了單
後面想超速超車還是氣半死
這就是現實啊

我封鎖人基本是對方不想講理只想吵架歪樓才封鎖
他只是在跟你講理你卻封鎖他?
那不就證明你對他根本就理虧?

拿歐美範例來套台灣為何不行?
難道出國自駕還要在當地還要再考一次駕照嗎?
還是說你是玩雙標那一套?
國外一套, 國內一套
國外比較嚴要遵守, 國內比較鬆就不需要道德

當下是嗎?
剛好有人po了個血淋淋的例子

不想讓車就不要讓吧
我也不是在逼你們, 而是在建議你們, 教你們保命的觀念
建議你也可以多燒香拜佛免得上了社會新聞成為讓鄉民療癒的對象
這就是現實


所以你還是不敢正面回答手張開在路上走路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奇怪,
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這有很難嗎?
你大概覺得這是陷阱題, 沒錯, 這是陷阱
但你既然知道這是陷阱不敢正面回答, 這表示你自知自己的觀點有缺陷無法接受挑戰啊
就像下棋不用下完你心裡就已經先認輸了
還在嘴硬啊?
herblee

CcCManCcC: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公約的法律位階是等同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這就是本國法律!

2022-10-16 12:20
劉奕兒612

記得開中外線,尤其是外線,你也要讓道嘿,血淋淋的例子[嚇到吃手手]

2022-10-16 15:10
路人39 wrote:
剛好有人po了個血淋淋的例子


這感覺是逼車故意的吧, 還有其他車道能開, 卻緊跟在重機後, 明顯故意致人於死
看別人不順眼, 是自己修為不夠
路人39 wrote:
我封鎖人基本是對方不(恕刪)


講理?在台灣套國外法律是講理?
那我們要不要用共產黨的法律.
是講理還是歪理自己想想...

當開始無窮迴圈的在台灣這土地套用國外法律,就可以封鎖了。

就說喜歡國外法律歡迎移民

去某些國家搞不好好還能多討幾個老婆這樣


很多東西爭老半天也沒意義啊
你喜歡手張開就張開,沒違法啊,我不是說了我自己會繞道嗎

至於別人要覺得手張開走路和內側保持最高速開誰比較像.....有問題,那讓別人去覺得我管不著

真的不需要法律面爭不過自己挖這種奇怪比喻的坑跳




國道現實就是..法律允許..我就這樣開

後車自己不打方向盤變換車道超車,在車內氣的像對穿腸吐幾斤血,我在那邊開著也不痛不癢的,警察也不會理我。

在網路爭個一千篇一萬篇,法律沒改我還是那樣開,生氣的還是自己在那生悶氣,這才是現實


Ps..
這邊明明在談開車國道內側讓不讓,居然貼個重機讓不讓
反正就是大家看自己的錶就好,自己都知道自己超速了,就不能逼前車讓道,自己都知道自己要違規超速了,反正你都不在乎超速違法了,那你就滾去偷跑路肩吧

那如果你才開80就被擋了,你要抗議就隨便你

那些說什麼沒要超車的就不要“佔用內線”,你確定你保證每超一台車就回中線,如果不是,你只想自己在內線暢飆不想被擋,那你自己也是“佔用內線”
derhundkampfer

就飆仔牽拖一堆理由來正當化自己而已

2022-10-1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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