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路口的肇事責任認定,
一定先看有無燈號,
閃紅燈方就是要等沒有車才通過呀,
管你算幾秒,就是要等閃黃燈方沒有車才通過。
真要認定的話,
閃黃燈方行經時也應該"減速慢行"。
在這點上,雙方都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
但是其中一方是死亡,另一方是無照駕駛還超速。
真要認定肇責比例,不見得會是機車方比較高喔。
高雄貝克漢 wrote:...後續發展.......抱歉很悲觀地這麼講...不會有”後續”的;家長擺明了就是護短到底,富少屌過身就過,風頭過了誰還嘴,根本沒義務配合鄉民歹戲拖棚,即使要演虛偽的爛戲也是為了配合訴訟需求,不會公開讓他”丟人現眼”的;應該律師早就請好準備由他代理”出面解決”;

然後另一句話恐怕更難以入耳...”撞死了大不了就賠錢嘛”,有那種父母富少這麼想很”正常”,尤其就現實面來看,萬一要被撞死寧願是個有錢的也別碰上窮鬼一枚;裝龜孫子演假戲不用一毛錢,只是一旦走到實質談賠償就原形畢露,判了也不見得有用丶原告還搞到心力交瘁;

女騎士方面的肇責過失沒那麼clear-cut,富少沒前科也未酒駕...只要和解金額漂亮,既使無照也”不會拿他怎樣”;他們家早評估過了;至於社會觀感惡劣至極會不會讓富少”真心改過”?人間凶器還在,只能各自小心閃著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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