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w3688 wrote:認定危險駕駛有一定的法條,你說的只是叫未保持安全車距的違規,還不能算危險駕駛 1. 交通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什麼是危險駕駛很多縣市警局有說明,但內容有差異...2. 就算是你轉貼的文章,本樓大型車的駕駛有可能符合其中幾項!
chiashin wrote:只能說你的邏輯不好!(恕刪) 檢舉危險駕駛不會過,頂多算未保持安全距離,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會過,理由是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認定與檢舉人車輛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andrew3688 wrote:我連危險駕駛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法規都貼出來給你看了 唬爛!1. 交通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什麼是危險駕駛你貼的法規,只說下列這些會【當場禁止駕駛】,不一定等於【危險駕駛】例如拿掉消音器會被當場禁止駕駛,但這叫危險駕駛嗎?另外常見的酒駕,居然沒有明文規定在危險駕駛之內?2. 就算是你轉貼的文章,本樓大型車的駕駛有可能符合其中幾項!
jokey10240 wrote:檢舉危險駕駛不會過,頂多算未保持安全距離,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會過,理由是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認定與檢舉人車輛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1. 我沒說要檢舉危險駕駛,只說砂石車駕駛是危險駕駛2. 這個案例比較極端行車速率可由車道分隔線和行車紀錄器的秒數判斷90公尺和15公尺差距很大,也可以判斷
從樓主的行車記錄器車速顯示(gps),完全在合法速限內(中線中道80~110km/h之間),本來就有權利在該車道行駛後方的卡車在樓主車速110km/h左右時還嘗試超車,應該算是違規在先了不過台灣的民情開車擋到超速行駛車輛,通常會被躂伐得比超速行駛的還要兇,尤其是在01
禮讓要使用在危急時刻,例如救護救援。什麼你讓我使用一下會少塊肉嗎?什麼避免引起衝突,所以禮讓一下合理。請問你們有那種寬宏的度量把你家禮讓我或其他陌生人每天登門洗澡吃飯睡覺嗎?禮讓我插你隊搶發財金?禮讓我孩子肚子餓去搶你孩子食物吃?台灣部分人都太容易容忍,為何有霸凌?好好思考你遇到不公不義或被無法無理要求禮讓時,你是什麼心態。怕生事,怕麻煩,消極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