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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隨手「舉報」只是撕裂社會製造仇恨

Mr. Cold wrote:
好問題,我也不知道欸(恕刪)

你口口聲聲違規成性,什麼是違規成性?
一上路就違規到底,沒這種人吧!
大多是視情況偶而為之吧!
不是每個人違規都會成性的。
我就是。
一病不起 wrote:
舉報人的出發點絕對是...(恕刪)

我之前有去檢舉過別人看是真的不是因為仇恨,純粹只是因為時間多且無聊🥱,現在比較忙我就不會再檢舉
看樣子~~
樓主你心中的怨念很大。XD
gv179x wrote:
你口口聲聲違規成性,什麼是違規成性?
一上路就違規到底,沒這種人吧!
大多是視情況偶而為之吧!
不是每個人違規都會成性的。
我就是。


違規成性的用路人指的就是你,你不是覺得一堆交通規則不合理不想遵守?那不是違規成性不然是什麼?結果現在又說你視情況?視什麼情況?像是前車太慢所以你只好違規超車這種情況?

你嫌前車太慢你要超車沒什麼問題,就算你要違規超車也是你的事,但麻煩不要牽拖是因為前車太慢所以你不得已只好違規,要不要違規是你可以決定的,既然要違規就不要找一推理由和藉口,理由伯喔?有駕照可以上路了,都幾歲了還一堆理由

有一部分違規成性的人並不一定是刻意要違規,八成都是不在乎自己的用路行為是否違規和是否影響到他人的人;另一部份的就是那種上路就便宜行事所以違規的人,例如在雙黃線直接迴轉、有雙白線區隔的左轉專用道執行。第二種人的心態是反正只要沒有被抓到或沒出事都沒事,爽爽違規當個「聰明」的用路人,至於其他守規矩的就像你口中的「愚民」。你的言論完整突顯了台灣人用路的情況,守規矩的都被當白痴,不守規矩的最「聰明」,既然要享受「聰明」用路,付出一些被檢舉的風險和代價,總合理吧?
Mr. Cold wrote:
違規成性的用路人指的(恕刪)

警察都要公開執法了,憑什麼你們可以偷拍。
你們沒那種權力。
被警察抓心甘情願,被你們偷拍就是不高興啦!
gv179x wrote:
警察都要公開執法了,憑什麼你們可以偷拍。
你們沒那種權力。
被警察抓心甘情願,被你們偷拍就是不高興啦!


現行法律就是賦予人民權力檢舉交通違規,你覺得檢舉人沒有權力也改變不了既定事實,而且在公開場所或公共道路上拍照、攝影不算偷拍喔

不高興也是你的事,那你不會不要違規就好了?你可以爽爽違規,別人不能不爽檢舉你?既然要違規就得承擔相對應的風險和代價,想爽卻不想負責,連這點風險和代價都不想付出只想拿違規好處的人實在是不知道這價值觀到底怎麼建立出來的

最可笑的是還說自己不是違規成性的人,一個平常不太會違規的人哪會有這麼多理由和不爽,因為根本沒有什麼機會被檢舉
Mr. Cold wrote:
現行法律就是賦予人民(恕刪)

對,這就是惡法。
你有看過警車用行車記錄器舉證的嗎?
政府只是利用你們便宜行事。
我的行為不是你說了算。
gv179x wrote:
對,這就是惡法。
你有看過警車用行車記錄器舉證的嗎?
政府只是利用你們便宜行事。
我的行為不是你說了算。


警方會不會用行車記錄器舉證用路人違規和一般民眾檢舉用路人違規的關聯在哪?你的邏輯又死了嗎?警察不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一般民眾就不能檢舉喔?

呵呵,對你不利的就是惡法?憑什麼你可以違規享受違規的好處,別人卻不能檢舉你?違規雙標仔喔?只想拿好處,不想付代價,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好嗎?

就算政府是利用民眾便宜行事又如何?沒有買賣沒有傷害有沒有聽過?沒有違規就沒有違規檢舉,這種簡單的道理都不懂,你的論述基礎就是你不爽就覺得不合理,只有警察可以抓你,其他人不可以檢舉你,那交通規則通通都廢掉,讓你恣意妄為胡亂用路是不是更好?

你的行為當然不是我說了算,你違規的行為被檢舉後會分派到該轄區的警察單位,由警察說了算,要不要開罰是由警察決定
gv179x wrote:
對,這就是惡法。

才怪!
發生車禍
被害人死亡跟受傷
哪一種情況比較嚴重?
一般人會認定死亡比較嚴重
但是民事賠償時
被害人死亡依法只需賠償喪葬費
一般不會超過60萬
被害人受傷癱瘓時
依法判決要賠償醫療費
看護費等等
按被害人餘命計算
費用可能超過一千萬
法律規定死亡賠錢比癱瘓來得少
這才是惡法吧?

台南小黃司機撞癱機車騎士 法官判賠1974萬元
2020-09-10 10:23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李姓計程車司機3年前5月23日清晨駕車沿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永福路閃光黃燈交岔路口超速通過,與當年25歲黃姓機車騎士沿永福路一段由南往北行駛經過時發生車禍,致黃重創多次急救才救回,也因癱瘓終生須躺在病榻上,求償3118萬多元,李主張黃喝酒,法官認李應負75%過失責任,與車行連帶賠償黃1974萬元及其父母各100萬元精神賠償金。

檢警調查,李受雇於汽車行擔任計程車司機,2017年5月23日上午5 時26分,駕駛車計程車,沿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永福路口設有閃光黃燈的交岔路口時,竟貿然駕車超速通過,剛好黃姓男子騎機車,沿永福路一段由南往北行駛,見狀閃避不及,雙方發生車禍。

黃頸椎、胸椎、肋骨多處骨折及神經損傷,右掌骨折及右臂神經叢損傷,並致右手、雙下肢及膀胱功能已完全喪失,達到重度殘障的重傷害。經過多次急救開刀,住院達1個月,才救回一條命,但也因此癱瘓。

他和父母提告求償,包括醫療費用21萬多元;現為28歲,平均餘命為49.7年,預估需支出醫療費用168萬多元;已支出看護費用42萬多元;因癱瘓終生需2名看護照顧費1702萬多元;其他增加生活之需要費用7萬多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害775萬多元;精神慰撫金400萬元,合計3118萬多元。父母則求償精神慰撫金各200萬元。

李及辯護人主張,黃在事故發生前有飲用酒精,且經過主幹道並無停車查看,認過失比例黃應占六成,他占四成。李表示,事故發生前以開計程車為業,收入並不穩定,又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對方主張精神慰撫金過高。

車行謝姓老闆指出,李2016年10月24日向車行承租該車時,即要求李詳加閱讀租賃契約書後親筆簽名,交車前也特別提醒於租用期間必須遵守一切交通規則並小心駕駛,並在契約書註明,卻仍發生此事故,車行認對此事件已盡責任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不應與李連帶負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依黃所提出醫療收據、看護費、外勞薪資、交通費、醫療用品收據、薪資證明影本佐證,認黃請求精神賠償應以200萬元較適當,因車禍所受損害金額合計為2918萬多元,另黃父母請求精神賠償應各以100萬元較適當。

台南地院指出,李在市區道路以90公里時速通過應減速的閃光黃燈交岔路口,駕駛行為甚為魯莽,應由李負擔較重的過失責任(75%),依此計算,黃得請求賠償金額為2189萬多元,扣除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214萬多元,判賠1974萬多元
眼觀耳聽 wrote:
最常被檢舉的就是違停...(恕刪)
你可是聖人捏,我還能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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