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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三寶爸爸 wrote:
最近有些人在內線開93km...(恕刪)


在最內線只開120很難超車吧

這們慢的速度有辦法超車?
看海成花 wrote:
沒辦法,日本高道德所(恕刪)


這樣講也真是了不起...

別人不讓道叫做低道德?那超速或者抓著微罪不罰的理由開到120就是高道德???
laiway wrote:
在最內線只開120很(恕刪)


只開120很難超車?所以準備要超的車都開130、140?是誰有問題呢???
在內車道開110時,
等你在被時速180的頂到車禍,你還會下車跟那個人說對不起嗎?,都是我開太慢的錯?
法規沒規定要讓道,不讓道也不會被罰..龜速/超速才會被罰
警察都說最高限速可行駛超車道,為甚麼一堆人亂用法條,法條是違規在用的沒違規哪來法條引用。奇怪了是哪裡有問題?? 後面有車就要讓車??等你超過去我在切到你後面麻煩你再讓我是不是?? 莫名其妙 最高限速讓怎樣。 奇怪外車道也沒車為甚麼你要跟著人家開在超車道還說人家占用還要人家讓奇怪。 你能用人家不能用?? 有無違規讓警察去看就可以,明明看到警車都面小龜龜了還敢說要讓道。有本事就給警車閃燈叫他讓超速超過他,這樣沒問題我以後也可以比照辦裡,開快車沒啥了不起,誰都可以開快只要警察說超車道可以超速誰都會開快車。
Freshness wrote:
超速十公里以上就很好(恕刪)

對於那些喜歡超速飆車的,我還真不想慣著他們!除非是救護車?當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還有人要超車,有本事你就飛過去?這就是為什麼要區間測速,讓這些妖魔鬼怪無所遁形?速度要快可以,去建議交通部提高速限!否則為了安全,還是用最高速限加10行駛內線車道!
gogotaiwan wrote:


這樣講也真是了不...(恕刪)


早就說了,
是以車流順暢跟安全。

使他人不安全 很有道德嗎?
使車流不順暢 很有道德嗎?
shadowjon wrote:

反正愛超速就超吧
...(恕刪)



可是你們就很使他人晚7天回家的機率提高欸!
而且超速一直都不是高速公路車禍前幾名主因餒!
是任意變換車道才是車禍主因。

而~~~非超車勿佔用超車道,
有效降低變換車道頻率。
佔用超車道-提高變換車道頻率。

所以囉!
為了車流順暢,為了他人及自身安全,
不要佔用超車道哦!

以下為高公局所說:

愛情性奴隸 wrote:
就算你在內線開到速限(恕刪)


GPS時速=速限+10km
測速槍打到都不會被開罰單

只開到錶速=速限+10km還太慢
名稱想不出來 wrote:
一堆人亂引用法條。換個方式說,當有後車要超車前車禮讓後,那候車前方就無車若依據占用說法後車也要一同離開內車道因為前方無車。

完全錯誤 , 同車道 依法要 "保持安全車距" , 前車和後車有55m長的車距, 不可能發生 同車道 後車超前車

法規是"超車道" 三個字 , 是法規劃出 一個一個 的車道(高管規則2)
車到劃好之後 , 法規再指定 內/中/外 三個車道當中, 最內側的 "內側車道" 為超車道 ,
"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超車
超車的對象在 "中線車道" 上
依法 高管規則 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法
要有一台 "中線車道" 的車 待超 , 而且車速要比它快 , 這樣才取得 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 才能使用內側車道。

如圖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A不必離開!

但是比中線慢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這55m外的內側車道,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法規給予超車者多少長度範圍的"內側車道"? ← 最多只有55m+5m車長
除非前方55m又出現一台中線車待超 , 則在超車道 繼續超越中線車

如圖,完全切不出去, 我曾經這樣連續行駛超越2km的貨車車陣, 2km 後才回到外車道

名稱想不出來 wrote:
另一種當後方超車後前車變在後方那是不是變成超車後就變成前車無車占用,要馬上在禮讓後方車輛通行,然後無限循環??? 所以不要亂用法條。 警察已經說過 超車道可行駛在高速限沒有占用問題,不須禮讓。警察看到也換先做測速候車有無超速前車有無最高限速,若候車超速就是後車違規不是前車占用。開罰後車。

喪失 路權就要離開了
沒有法律依據的 是誰 ?
能說出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不負責任的話嗎?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空間有限 ! 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容納16台110km的車行駛
高管規則6-2 ,明文訂有"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能夠只要 V(車速)? 就完全不管D(密度/車距) 和 Q車流量 為多少 ???
錯誤1牴觸法規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定速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也早就牴觸法規了 !

錯誤2牴觸法規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法規來源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權利和義務不分?
豈有拿"遵守速限"?去侵害超車道路權?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不是車在中線, 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無路權而侵入內側車道之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根本尚未發生!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樣說是 "時間前後"次序不分 和"空間"迷航 !

錯誤3自相矛盾
2017/ 05/ 07 14:37聯合報 wrote:
怪罪前車龜速 他依速限行駛國道這原因挨罰
台南市謝姓男子以時速108公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因與前車距離僅16公尺,安全距離不足,被國道警察拍照取締,開罰3000元。謝男認為,他依速限行駛,是因前車龜速,才導致兩車距離愈來愈近。他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前車速度慢,和謝男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是兩回事,駁回謝男之訴,仍可上訴。

這原告的理由顯然也是被錯誤的函釋所誤導
高管規則6, 對於車速和車距, 明訂有 2:1 的比例
車距 16m 車速只能是 32km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容量有限!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對於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都是有限制的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卻無視"安全車距"規定? 去侵入他人的路權範圍?

錯誤4自相矛盾
2019-06-02 15:18聯合報 wrote:
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張姓女子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內側車道因車速低於速限時速110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罰鍰,但她蒐集資料證明行經的南下165公里處傍晚下班尖峰時間,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認為已構成「阻卻責任事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事實是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 其它車不得侵入這個範圍;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由17車/公里只能是107km/h ,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路權是法律所授予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律給予每一台車的路權都相同
用路人的義務 是遵重它人的路權 , 不是將自己的路權膨脹到無限大?
怎麼拿自以為的"遵守義務" , 任意剝奪它人的路權? 那麼? 別人會遵重你的路權嗎 ?
車一上路, 旁邊就都是別人的車 , "禮讓" 是當然!
有使用車道的權利, 就有禮讓出車道的義務!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和眾人一起使用!
法律授予每台車都有各自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不得侵入!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放任"遵守義務"去侵害"使用權利" ?

事實是 , 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 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擠在一起的 LOS F 是沒有車距 , 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沒有擠在一起的 LOS A,B,C , 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辦得到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 不成立 !

法院也是這樣判決 ! 並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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