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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發生事故請問白車是否算闖紅燈?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731/1401662

綠燈卡在路口來不及轉彎

紅燈了絕對不能轉,

紅燈轉了絕對是闖紅燈!

今天新聞可以證實,說闖紅燈的絕不是草包

新聞來源 20180731 蘋果新聞網頁

婦開車撞死騎士 竟要索賠稱對方闖紅燈
出版時間:2018/07/31 14:29

(新增:內容、影片)

開車闖紅燈撞死人,竟還稱對方違規!台北市大同區鄭州路、塔城街口,今天上午9時許,發生一起死亡車禍。許姓老婦人(71歲)駕駛進口休旅車,從鄭州路往東行駛,經過塔城街口時,疑為搶快闖過剛轉換號誌的紅燈,直接撞上綠燈起步的王姓騎士(32歲),王男當場頭部著地、右腿骨折,緊急送醫,仍因傷重不治。許婦一開始還直說是王男闖紅燈,更稱要索賠,直到警方告知是許婦闖紅燈、王男更因傷重而不治,許婦才閉嘴。

警方調查,許姓婦人稱當時開在內車道,準備要去醫院,右側車道前方有2輛公車,擋住她的視線,才會沒看見騎士,而當時號誌已經轉為紅燈,鄭州路一方則變換綠燈,王姓騎士剛起步,就遭許婦撞上,警方目前正調閱監視器畫面釐清事發經過。

警方表示,死者是一名工程師,當時騎機車準備拜訪客戶。肇事婦人於偵訊時,竟問警方「他(指王男)做筆錄沒?」還說是對方闖紅燈,打算索賠,直到警方說是她自己闖紅燈,且王男已往生,許婦也才回「是喔!」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https://tw...(恕刪)

新聞說的很明白, 就是闖紅燈肇事,
看不出來跟樓主的案子有何相關,

不是說有幾百篇判決書, 怎麼不先貼個一篇出來看看?
誰跟你說迴轉一定是2個左轉????

你不會右迴轉嗎??

駕照去換回雞腿吧.
判決書來囉,

法官說,紅燈亮起,路口中央(來不及轉)的車輛就是要停止,

只要硬轉就是闖紅燈。

所以樓主影片中,白車就是闖紅燈,一堆人說不是闖紅燈,好好笑。

此判決中之違規者,也是主張綠燈就在路口,紅燈才轉不是闖紅燈,還虎爛過去有這樣判決(藍字)。

法院不認同,因為法規就是說這樣是闖紅燈呀。(紅字)

所以說這樣是闖紅燈者,絕不是草包。說不是闖紅燈者,多看判決書吧!



【裁判字號】 107,交,14
【裁判日期】 1070614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徐X賢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X哲
訴訟代理人 蔡XX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6年12月29日中市
裁字第68-S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於106年10月30日下午6時7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北區長榮路與開
元路口,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行
為,因民眾於106年11月6日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經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單位)警員逕行舉發。嗣
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
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6年12月26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原告不服,爰提起本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當日沿長榮路4段往北行駛至開元路欲左轉,因正值
下班時間,交通繁忙,直行車不斷,致無法左轉,待紅燈
亮無直行車時方能左轉。
(二)由錄影採證資料可見當時原告車輛已進入路口,前面有兩
部待轉車停在人行前,後輪已在交通桿前面。原告曾詢問
舉發單位承辦人,當時情況原告應如何處理,經回覆為「
停留原地」,如依此說法,是否仍會構成紅燈越線阻礙交
通之違規行為?原告既係合法進入路口等待左轉,並無闖
紅燈情事,造成闖紅燈實應檢討交通號誌設計,讓用路人
有左轉機會,究責用路人實屬無理。
(三)法院曾有判例認為,駕駛人於綠燈時進入路口尚未通過即
轉紅燈之情形,不構成闖紅燈情事而免罰。原告接獲罰單
後亦曾請教附近派出所及巡邏警員,皆表示本案甚具爭議
性,如果是他們就不會開單等語。

(四)原告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
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
,並予記點:……。3、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或
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對於違反
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
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
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第4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
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
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
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第4項)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
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7
條之1、第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
定:1、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
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
揮為準。……。」、「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
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及第
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亦有明文規定。
(三)再按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有關「闖
紅燈」之認定略以:「(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
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
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
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
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三)無繪設路口
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
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
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
(四)依舉發單位檢附之光碟內容,確認2017/10/30 18:07:21
時檢舉民眾騎乘機車行駛於臺南市北區開元路249巷往東
南方向行駛,行近開元路、長榮路4段及長榮路5段路口(
「非常XX車」店前)停等紅燈,畫面顯示當時長榮路4
段往南方向號誌顯示為黃燈,長榮路4段進向直行車輛仍
通行中,系爭車輛(即淺棕色小客車)於長榮路4段往北
方向與開元路口近端號誌處待轉,18:07:23長榮路4段往
南方向號誌轉為紅燈,畫面顯示系爭車輛仍於長榮路4段
往北方向與開元路口近端號誌處待轉,18:07:26至18:07:
39檢舉人行向號誌轉為綠燈,檢舉人即左轉開元路,此時
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牌號碼為7002-QK)跟隨前方黑色
小客車紅燈左轉開元路,侵害檢舉民眾車輛路權,險與檢
舉人車輛對撞等情。復依GOOGLE地圖確認系爭車輛行向(
長榮路4段往北方向)為三時向號誌,雙方號誌係同步運
作,當開元路249巷往東南方向開放通行時,長榮路4段雙
向則禁止通行,並無路權衝突之情事。
(五)原告主張其係於綠燈時進入路口待轉,並無闖紅燈云云,
難認可採。蓋依前揭函釋,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不論係
面對近端圓形紅燈或遠端圓形紅燈,均不得逕行左轉穿越
路口。自上揭資料顯示,系爭車輛於長榮路4段號誌顯示
為黃燈時,因直行車輛較多,仍無法通行,而於路口待轉
,之後行向號誌轉為紅燈,並非不能繼續依誌指示於原地
停等紅燈,竟於號誌顯示為紅燈禁止通行時,仍左轉開元
路,險與檢舉人車輛對撞,嚴重危害用路人之安全,顯有
故意過失,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
構成要件,自應予以處罰。又原告為系爭車輛所有人,其
未於到案期限前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
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
項規定,推定原告有過失,據以裁處並無違誤。
(六)至原告如認系爭路之標線標誌設置不當,應循正當途徑向
主管機關反應,促其通盤檢討改善,惟於該等設置未依法
定程序變更前,所有用路口仍有遵守現行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義務,以建立行車秩序及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
,不得僅憑一己主觀之判斷,遽以該標誌、標線或誌設置
不當為由,解免其違規之責任,否則道路上所設置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公信力,及交通安全秩序將無從建立;其他
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亦將失去保障(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七)被告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
陳述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1月22日南市警交
字第S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6年12月5日線上申辦陳述交通違規
案件申請書(填表人:徐博賢)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106年12月5日南市警五交字第1060627137號函影本、臺南市
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舉發交通違規遭民眾申訴案件答辯書(
答辯人:警員黃宗明)影本、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6年
12月7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101414號函影本、臺中市交通
事件裁決處106年12月29日中市裁字第68-SK0000000號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影本、臺中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106年12月21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104202號函影本
、錄影採證光碟1片及畫面靜態擷取照片4張、汽車車籍查詢
表等附於本院卷可稽,洵堪認定。本件爭點為:1、原告是
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駕車行經燈光號
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2、本件舉發程序
是否合於法律規定?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
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
,並予記點:……。3、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或
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
下列規定:1、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為準。……。13、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
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
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
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4、
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
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5、圓形紅燈 (
1)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
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
款、第13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
項及第206條第4款、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復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
條第2項業於104年8月15日修正施行,其修正後明文規定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
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前項稽查,查獲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1、當場舉發:違反
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2、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7條
之2規定之舉發。3、職權舉發:依第6條第2項規定之舉發
。4、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
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
舉發。5、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7條之1規定
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其立法
理由略以:「……2、本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之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
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惟現行本細則並無對職權舉發、肇
事舉發、民眾檢舉舉發等舉發方式之規定,致部分行政法
院法官認為違反處罰條例之舉發方式僅有當場舉發與逕行
舉發2類,對於其他舉發方式(如交通事故經分析研判或
鑑定後發現違規)之舉發以程序不完備為由撤銷免罰。3
、為使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稽查時,其
舉發方式及法令依據能更趨周延,爰於本細則明定各種舉
發方式及法令依據,俾使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舉
發時能明確遵循。……。」。據此,本件原告違規行為之
舉發方式,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之「
民眾檢舉舉發」,而非同條例第7條之2規定之「逕行舉發
」,應予辨明。是以,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
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
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
予舉發。」、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
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
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
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
日起算。」。
(三)經本院檢視卷內民眾檢舉影片之靜態擷取照片4張(本院
卷第54頁至第55頁),可見系爭路口號誌於畫面時間「
2017/10/30 18:07:22」許顯示為圓形黃燈,原告車輛自
長榮路4段內側車道欲左轉開元路,其車身前半部已伸越
長榮路4段路口之停止線,跟隨一輛黑色自小客車暫停於
行人穿越道上待轉;畫面時間「2017/10/30 18:07:23」
許系爭路口號誌已轉換為圓形紅燈,原告車輛卻未停留於
該處,猶逕行左轉穿越路口進入開元路,顯見原告客觀上
確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行經
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又上開
錄影採證照片已清楚顯示違規車輛之車牌號碼及外觀,其
顯示之場景、光影、色澤等,均屬自然呈現,已足資證明
原告之違規事實存在,依其拍攝時間亦可知前揭違規行為
係於106年10月30日成立,而舉發單位於106年11月6日接
獲民眾檢舉,檢舉日期尚未逾前揭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
規定之檢舉時效,舉發單位經查證屬實後,即於106年11
月22日予以舉發,亦與舉發期限3個月之要求相符,舉發
程序核無違誤。
(四)末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則不論違規行為
人係故意或過失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法上
義務,均應予處罰。人民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
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
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
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
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
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參照)。原告
雖主張當時其已進入路口準備左轉,因交通繁忙,僅能待
紅燈啟亮無直行車後方能完成左轉云云,惟依前揭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行至有號誌之交岔
路口,遇有前往或轉彎之車道交通壅塞時,本即應在路口
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原告為合法考
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對相關道路交通規則自應
知之甚詳,原告未確實遵守前揭規定,自陷於闖越紅燈與
停滯於路口阻礙交通之兩難困境,最終並選擇於系爭路口
號誌已轉換為圓形紅燈之際仍逕行通過路口,主觀上顯具
有違規之故意,本件並無不可歸責之事由,自應予以處罰

(五)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
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
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
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陳述,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
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XX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
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X

geoguide wrote:
誰跟你說迴轉一定是2...(恕刪)


台灣道路設定靠路線右側行駛

同一條路上迴轉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向左迴轉

至於同一條路線(像山路上就常有)右轉角度大、或是轉至幾乎平行的另一條道路,那不叫右迴轉,那就是右轉
判決書寫的很清楚阿
車身前半段已經越線
但後半後還沒阿
不要只看自己想看的好嗎?
硬拗真的不好看啦
拿著雞毛就想當令箭?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判決書來囉,法官說...(恕刪)


反正是不是闖紅燈,

這種駕駛都是遲早被撞或是撞別人,

不要撞我就好。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婦開車撞死騎士 竟要索賠稱對方闖紅燈...(恕刪)

這個新聞是單純的闖紅燈
跟樓主所說的情況不同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判決書來囉,法官說...(恕刪)

這個判決書是『檢舉人行向號誌轉為綠燈,檢舉人即左轉開元路,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牌號碼為7002-QK)跟隨前方黑色小客車紅燈左轉開元路』(路況極複雜,雙方都是左轉,必須參照監視影片才能完全明瞭)
而樓主的情況是「原行進方向」紅燈+「左轉向」綠燈時左轉(對向車闖紅燈)
這兩者也不相同
這不就是前面網友貼過的重點部份?

路口壅塞時須在停止線前暫停,避免燈號轉換後已超過停止線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這台車完全符合該回文意旨(其實不轉也不會被罰,紅燈越線一樣是要證明紅燈亮起後

才超越停止線,以該車狀況,停下不會被罰),被罰是正常的

若要符合您所提的觀點,則是要看該車前面那台車有沒有被開闖紅燈,那台車才是

已經進入路口待轉的車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判決書來囉,法官說...(恕刪)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反正是不是闖紅燈,
這種駕駛都是遲早被撞或是撞別人,
不要撞我就好。

想請教你都是如何左轉的?
以上所述的"這種駕駛" 包不包含自己???

CC大跟你都是版上有名的檢舉者, 綠燈在路口中間待左轉, 等到燈號變換"全紅時間"再左轉的駕駛, 多的是, 馬路上並不難見, 請問你們有檢舉"闖紅燈"成功過????

一般駕駛要檢舉此種違規確實有困難, 但如果你跟CC大都是會乖乖的停止線後方待左轉的, 相信檢舉起來一定易如反掌.
要是能提供一、兩個檢舉成功案例, 那也不用在此多作爭論.

紅燈停, 綠燈行, 是世界通行的法則, 個人只在日本/美國自駕過, 5,6個國家旅行過, 見少識不廣, 真的沒聽過在"非時相綠燈"車要在停止線後待左轉的.

綠燈前方無其他待左轉車還堅持停在停止線後, 是妨礙交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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