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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一直執著在閃黃燈跟有看到三寶到底意義何在?
煞停時間多少
閃黃燈到撞上算一秒好了
以時速40來說
每秒11公尺
請問誰能反應?
誰又能馬上停下來?

只能說該女運氣真的很差
碰到三寶不打緊
還碰到神邏輯的法官
以為每個人都是大聯盟打者
可以在0.14秒做出判斷
然後0.14秒做出反應
車子可以在半秒就停下來


反應時間僅1.84秒!騎士撞死人無罪 網友讚:法官英明

法院審理時,將事故送鑑定,也認為蘇姓婦人小跑步穿越馬路,是肇事原因,逢甲大學事故研究中心也根據錄影畫面分析,當時戴姓男子時速約30-40公里,根據煞停時間計算,時速30公里要2.63秒,40公里要3.01秒,但當時蘇姓婦人闖入車道,戴姓男子只有1.848秒反應,因此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是蘇姓婦人這樣突然穿越馬路的舉動,才會造成意外,戴姓男子不需要負擔過失責任,因此無罪。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43687
應注意未注意帝王條款 凌駕交通法規之上
要不要使用帝王條款 端看法官心情 心證
司法 本來就是一群唸法律的人 在玩的文字遊戲
判決結果 與大眾想法脫節 與社會現實脫節 常有的事
k... wrote:
請問誰能反應?
誰又能馬上停下來?
只能說該女運氣真的很差


k點點大說得有道理
我在懷疑是不是律師太弱了,才不能提出這樣的證明。
交通規則說明,黃燈要快速通過,遇到狀況卻又要一秒內煞停
一點都不合理。
真貼切阿
在台灣騎車開車真的很怕碰到這種情況
剛好在路口附近碰到黃燈
有時衝也不是不衝也不是
只希望判決能回歸科學專業
而不是流於人情世故
這樣只會讓更多人投機取巧

cdyao wrote:
(設計對白)
被告於煞停前一秒有在後視鏡內看見後方機車,但不知道他會加速闖黃燈,
被告不應在來得及通過黃燈時的狀態下停車。

(阿如果這時前方黃網線也有機車咧~~~~~)(恕刪)
這個新聞我一直都有個疑問不懂
因為事故發生當時騎機車的老翁是受傷不是當場身亡
而且7個月後老翁死亡原因是老化自然死亡(醫生開立的死亡證明)
既然死亡原因與7個月前的一場車禍事故無關,那法官判開車的賠1百多萬的理由是什麼?

按此邏輯那以後在路上發生任何事故兩造雙方是不是就要負起對方下半輩子的養育.身故等等族繁不及備載的責任呢?
不賭不知時運到...不滾不知身體好
singfeng3388 wrote:
既然死亡原因與7個月前的一場車禍事故無關,那法官判開車的賠1百多萬的理由是什麼?


終於有人說出重點了!

k... wrote:
一直執著在閃黃燈跟...(恕刪)


這案例跟機車撞死人判無罪的,並無法完全相提並論!!

這案例完全輸在 黃燈亮起時汽車未過停止線~~

以交通法規來講~~黃燈亮起時..未過停止線就得停車!!
但有很多原因可能無法立即停車~~ 所以在交通法規上沒有另訂罰則!!
但...... 只要發生事故!! 這就是判決的依據了!! 黃燈亮起時~~車輛未過停止線!! 就會被定義為闖黃燈!!
搶黃燈時你就是在賭!!! 賭過...沒事!! 沒賭過...車與車碰撞.人沒受傷,沒事!! 沒賭過...車與機車碰撞.人受傷,被提告過失傷害你就出事!!

法律不是1就是2~~它只看事實 它不管你那麼多!!! (被後車撞到...停止時跨越停止線...無法急煞)

另外~~ 過失傷害是(另外)提告... 有沒有發生事故~(有),有沒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有) 這樣過失傷害就成立一半了!!
再來就是看你的過失情節~

雅客山莊 wrote:
這案例跟機車撞死人判...這案例完全輸在 黃燈亮起時汽車未過停止線~~
(恕刪)


同理
紅燈時不得跨越停止線
紅燈亮時跨越停止線將侵害綠燈道路通行權
所以特別訂定罰則及負擔100%肇事責任

當你執著黃燈時
別忘了還有紅燈
ragexyz wrote:
同理紅燈時不得跨越...(恕刪)


我們看得都是道德面~~
但...法律不是給你攪再一起看的!!!

A告B過失傷害來講~~ 事實已明確~ "過失"的主因就是闖黃燈了!!


A他闖不闖紅燈~~已不是這案號的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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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傷害罪來比喻好了~~
A辱罵我...一直罵我!! 我受不打了他~~ A提告傷害!!

上了法院~~我跟法官說~~因為他罵我~~所以我才打他!! 我應該沒罪!! 法官會理你嗎?

那A有沒有犯法~~當然有!公然侮辱對吧!! 那A怎麼沒事?? 但B沒告阿~~ 等換B告他法官才會另外審判A~~

一案歸一案!! 若要全部攪在一起~~那就不用上法院用法律來判了!! 叫公道伯出來就好了!!
雅客山莊 wrote:
我們看得都是道德面~.我們看得都是道德面~~
但...法律不是給你攪再一起看的!!!..(恕刪)

我看的是實務面不是道德面
法律本來就必須客觀從各方面證據來看
而不是先弄結論再來用證據輔佐
Ps,你提的案例邏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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