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國光客運惡意逼車意圖蓄意謀殺

轉彎車本來就要禮讓直行車
除非交通規則改掉 或是這個道路設計更改
不然客運本來就應該要等直行的車停下來或走完再右轉
直行的機車不停 就表示他沒有想讓你
那你轉彎的客運就要讓直行的機車才對


Black Ocean wrote:
其實可以想想看是什...(恕刪)
這不是故意甚麼是故意
雅客山莊 wrote:
台灣人的玻璃自尊心...(恕刪)
機車那什嘴臉..........可憐

大客車方向燈都打那麼久了,還在那邊硬要擠,找死

雅客山莊 wrote:
台灣人的玻璃自尊心真的都要拿命去拼回來!!!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台灣人的玻璃自尊心也開始回報刪文囉~~~

對錯小弟是不曉得啦
但在這種情況下,還敢超車
不是勇者無畏是甚麼呢?
國光客運 李國雄 這樣開車真夠北爛的
仗著自己大車,切車頭吃小車
方向燈打了就這樣換車道的!
爛人~駕照麻煩燒掉不要再開車害人
路上三寶很多, 可以從這篇的回應文章略之一二,

XDDDDDDDDDDDDDDDD .
Kao0911 wrote:
台灣人的玻璃自尊心...(恕刪)


老樣子...不意外!!!

只想看自己想看的~~會碰破玻璃的文就回報~~

呆灣郎..卡堅強耶喔!!
Latios_JP wrote:
國光客運車號 647...(恕刪)

其實可報肇逃...影片最後他也沒停車處理跑了
就算被撞到後照鏡沒停車處理也算喔......因為也是車的一部份.....
很多人都不知道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國光客運惡意逼車意圖蓄意謀殺


說意圖蓄意謀殺言重了,
想蓄意謀殺就不會打方向燈了,
明明見前車打方向燈靠右,而就是不願避讓,應該是想蓄意自殺。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