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螺絲 wrote:
台灣就是有人曲解法令.法規,積非成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一個國家在都己制定速限了,還會再容許或是鼓勵超速行駛,
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就法規來論完全合法,後車以更高速行駛,前車要不要讓只有道德問題.
法規最前面都已經定義內側為超車道了,當然是超車專用
就像高雄端有的車道是大貨車專用道,你開上去就是違規
專道專用,超車道超車用。不是給龜車擋車用的。
你在內側超車道開最高速限,當然可以,但是既然是超車道,自然是超車使用
他允許的是你在進行超車時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可以持續佔用行駛內側超車道
超車後如果原車道安全距離內是OK的就要回原車道
法規說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沒有說得以"持續"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要你超完車就回原車道。
車流順暢不塞車時,超完車就讓道吧.
真的遇到在飆車的,請附駕打110 他們會告訴你當地高速公路警察局的電話,
接著直接打電話, 他們會派附近的警網去攔/開罰.
我真的覺得在台灣開車非常累,
道路狀況太多了....還要時不時與人爭論適法性.
如果像20~30年前大家都能互相一點,交通絕對會順暢很多,大家開起車來也更安全更愉快.
再不然就是跟國外一樣重罰,無論開太快,開太慢,違反路權的都重罰, 這樣交通也會順暢很多.
只可惜無論哪方面,在這民主自由人權掛帥媒體與網民治國的國度內, 一切都無解.
Uber輸入介紹碼5120b搭車享優惠. https://www.uber.com/invite/5120b
應天翔 wrote:
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要講道德,超速不是更容易造成車禍導致他人跟自己受傷?這就有道德?
超速是你判定還是警察判定?
後方來車或是其他車道有沒有超速,駕駛人沒有判定資格
當然也沒有資格擋住私自認為的後方來車
"我認為你超速" "我認為我是最高速限"
但這個"我"都沒有相關身分可以認證超速,也沒有國家標準的機器可以認證超速
這樣的行為,跟路邊那種"你看我,你在瞪我,所以我揍你"的人,其實沒兩樣
都只是自己私自主觀認為而進行後續動作
就像有人認為就算讓了後方來車,他也只會往前持續開,才不會超車後切換到中間車道啦!之類的小劇場
到底是誰可以評斷別人在未來的下一步是否如他所想那樣?而且百分百都是正確無誤的?
而路邊那個人可能只是眼睛不舒服或是他有陰陽眼,看到有某種東西在你肩膀而已...
那不合法還想講合理不就是說笑話?
很多人執著超車道這三個字,他是明寫著超車兩個字沒錯,
問題法規上他就是允許最高速限行駛阿,高速公路休息站的標語沒看過?
到目前為止佔據內線車道開單的新聞不少,
你看到哪一條不是因為車輛未達最高速限而開?而是貨真價實就是占據內車道?
因為法規就是明定可以最高速限行駛,他就是沒違規,這點各大討論區都有警察
親身回覆過了,就算你覺得不合理,抱歉,他就是合法.
超車道不是飆車道,你想要以不合法的速度超過以最高限速開在內車道的車,
以目前法律來說就是你站不住腳,
這麼堅持超車道就是只能超車,那就要求修法阿,
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的這條修掉,不然在這之前,
超速就是違法,還沒聽過違法的行為去檢討合法的行為的,
老話一句,法律上站不住腳之前,沒資格要求合理的對待,
"除非修法"
PS.我是贊成修法,規定內車道就是超車道,不過沒有狂熱到"要求"的地步,
只是看不慣遵守法規的人還被違規的人叫三寶而已,我自己開不慢,
但是我自己知道理虧,但是這種速度比較快就比較優先的想法,
就跟誰拳頭大誰就大聲一樣,這種行為我做不出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