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yoni wrote:
車禍發生的主、次要肇因,並不以直接碰撞
為必要條件。
兩造若均為正常行駛,無任何違規行為,其
中一車自己失控,自然和其它車輛無關;若
是其中一造之違規行為,造成他車失控,縱
未直接發生碰撞,亦有相關肇事責任,至於
多少,則是裁判時比例上的問題。
因此,自然不能在肇事後逕自駛離,以刑法
肇事後致人受傷而逃逸之條文來看,縱然無
責,仍不得逕自離去,更何況在此事故係
有違規行為,白車已有觸犯法律之嫌。
以我個人自己去年發生的車禍案例來說,我為避免直接撞上一輛在中間車道臨時右轉的車而自摔,沒有任何碰撞,該汽車也沒有停下查看,我摔倒後立刻起身並將車發動去追那台違規車輛,然後報案。
最後的結果是判他肇事逃逸(我有受傷,縫了幾針),引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誠如isvoni網友所寫的那一段,如果不確定自己是不是肇事車輛,最好還是停下車來,不然到最後如果有肇事責任(那怕是很低的比例),就算是肇事逃逸。
北方孤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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