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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 國道三號北上84.4K Lexus RX350 任意變換車道 逼車翻滾 肇逃

看完整串只有一個感想!
一堆鍵盤車手!
證明01培養太多嘴炮了,這些反應及智商過人的網友,請報出車號以後路上看到要離你們遠一點!
同意樓上的!

太多事後諸葛~
如果是我.....會....


但是想想....這就是公共論壇好玩的地方
看這些嘴砲, 筆戰....哈哈哈..
陪我打發過下雨天無聊的連假


回正題, 我只想知道白色車主的後續發展......
聽聽他本人的說詞


大家在這邊瞎猜,....真是一點意義也沒有

yangjech wrote:
開車的人別以為車子有4個(8個,10個也一樣)輪子就可以大幅度轉方向盤來避開危險,這是錯誤的觀念。開車和騎機車其實是差不多的,都要保持一定的平衡,亂轉方向盤的結果就是會失去平衡,造成更大的災難!)


完全同意

我開車並不怕人家來撞我,我最怕我掌控不了車子造成失控


這種車對車要擠同一車道或他人快速撇我或剪我車的情況,其實你只要高速(120-140)一趟台北高雄,你就會碰到好幾次 沒什麼好緊張與擔心的

抓好方向盤該慢就慢該微動方向盤輕閃就閃 即可,這種速度下方向盤大力扯=甩車或失控

好可惡的L車

Cckao88 wrote:
2013/4/3 國...(恕刪)
Cckao88 wrote:
2013/4/3 國道三號北上84.4K Lexus RX350 任意變換車道 逼車翻滾 肇逃
車號 3959-KD ( or -AD)。,目擊車主已通報國道警察

危險駕駛
昨天好像有看到新聞說該白色休旅車,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罰個幾千元而已…不知是否正確…

雖然不看後照鏡任意變換方向造成意外是元兇
但從影片來看 車主根本不需要打方向盤
通常按喇叭 他們就會退回原車道了
要閃只要閃一點點角度就夠了
不必驚嚇過度
deapblue wrote:
從外車道切到中間車道...(恕刪)

isyoni wrote:
車禍發生的主、次要肇因,並不以直接碰撞

為必要條件。

兩造若均為正常行駛,無任何違規行為,其

中一車自己失控,自然和其它車輛無關;若

是其中一造之違規行為,造成他車失控,縱

未直接發生碰撞,亦有相關肇事責任,至於

多少,則是裁判時比例上的問題。

因此,自然不能在肇事後逕自駛離,以刑法

肇事後致人受傷而逃逸之條文來看,縱然無

責,仍不得逕自離去,更何況在此事故係

有違規行為,白車已有觸犯法律之嫌。


以我個人自己去年發生的車禍案例來說,我為避免直接撞上一輛在中間車道臨時右轉的車而自摔,沒有任何碰撞,該汽車也沒有停下查看,我摔倒後立刻起身並將車發動去追那台違規車輛,然後報案。
最後的結果是判他肇事逃逸(我有受傷,縫了幾針),引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誠如isvoni網友所寫的那一段,如果不確定自己是不是肇事車輛,最好還是停下車來,不然到最後如果有肇事責任(那怕是很低的比例),就算是肇事逃逸。
北方孤雄

lee0916 wrote:
相信你本身一定沒遇到這種狀況!
當旁邊一台車我你的車逼近時,
相信你瞬間的反應是轉動方向盤,
在高速駕駛之下,
這下意識的動作會讓你的方向盤轉的幅度過大,
接下來就是你看到的狀況!
當然,如果你無動於衷,等著讓他撞,方向盤就會連動都不動!




你真的會開車嗎??
開在路上遇到狀況要先踩煞車真的煞不住才打方向盤!!
為什麼會發明ABS??讓你踩死煞車還能轉向!!(這樣是先轉向還是先煞車好好想一下)
遇到狀況不踩煞車直接打方向盤運氣好閃過.運氣不好保證造成更大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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