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月亮 wrote:
照你的推論,三台紅斑...(恕刪)
本樓案例>>>兩台警車留中間車到當緩衝用!車禍前車如果真的停不下可以從中間穿過可是沒有正當理由恐怕有妨礙公務之嫌,後車緊跟前車煞車不及撞上則是未保持安全車距所致!老實說按照行車記錄器後車應該也有看到警示燈.只是前車衝這麼快他也沒警戒心跟得很緊不撞前車也會撞到其他車不過可能沒這麼大力!!
>>>開車要看遠一點,還有明知道有狀況幹嘛非得到最後一秒才急減速??
不用為了幾台紅斑馬辯論,在美國一台就夠用了台灣要用到三台不怕被笑話?
apapaps123 wrote:
完全沒有改善空間
要的是守法~看見巡邏車閃警示燈先守法減速~
避免自己也避免其他人危險
而後再去討論 不要理直氣壯的去衝撞
而後才大聲嚷嚷的說執法人員錯
警察非神 怎樣的執法都有問題 只有都不執法 等事件發生了再去處理最好...(恕刪)
警察非神,同理,用路人也非神,
我要談的是國道警察應如何正確執勤才能讓用路人一看便知道前方車道(3線)是完全封鎖管制,
或只是一線、兩線管制,如何區分要很明確的傳達給國道用路人知道,
我在前幾樓已經提過,樓主碰到的狀況應減速或保持安全車距我很認同,
但在用路人不超速不違規前提下,
國道有規定看到「紅斑馬」行駛,用路人就只能龜在紅斑馬後面嗎?
這也是為何我認同網友提的若要短時間全線(3線)管制應該三台警車擋三線的看法,
警察若只知剛愎自用的堅持「完全沒有改善空間」,那還討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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