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FISH2 wrote:
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恕刪)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是右側車道,不一定是中間車道吧
RMFISH2 wrote:
這法規的意思是
行車速度低於上述時速的慢速車 應開在外側車道
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bull5444 wrote:
這是右側車道,不一定是中間車道吧
herblee wrote: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恕刪)
他認為,以現行國道行車法律規範來說,普遍上應該還算是「OK」,假使要更強制規範,則「要不要限從左側超車,右側不能超車」反而更應該受到討論,因為現在很多國家都禁止從右側超車,我國並未規定禁止從右側超車,右側超車除了造成蛇行及前車擋住我車的情形。而若從左側超車,則車輛車速將會愈開愈快,總是有一些缺點,所以不管如何規範,其實主要關鍵還是在於駕駛的道德觀念問題。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佔用轉彎專用車道。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