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911-chen wrote:
謝謝pankang大...(恕刪)
的確,你要擬好說詞,必要時可以演戲。不知道你有何證據在手?人證?物證?假如有,就是應注意未注意比較大條。但這條,如果沒有人能證明你有無注意,你大可信誓旦旦說自己已注意(要有合理的情節,包括你何時開車到路口,放開油門踩了煞車,前方狀況如何,你看左右,有很多車停在紅綠燈,就往前行,沒想到死小孩迅速衝出來等等,你雖然馬上煞住,短短一公尺,但已經無法防止,你已充分盡到注意的責任,而且你向來就很注意減速慢行,行車記錄一向良好,從無超速被罰等......)。
假如對方恫嚇要測謊,你要說沒問題,同時也要求對方測謊。總之不能怕。
記住一點,偵查庭、法庭所言,就是證據。如果沒有物證、人證可以反駁你,你所說的話,就是無可辯駁的證據,更何況你是當事者,更是最直接的證人(當事者也是證人)。沒有人看到的東西,都可任你敘述。就這樣了。不要管律師,律師僅能就訴訟程序、證據瑕疵等等來找縫隙,但他如果沒人證、物證,也無法證明你的話不對,那你的話就是證據。
還有,警方的路口監視影像、現場勘查是證據,但筆錄不是充分的證據,偵查庭可推翻。所以偵查庭所寫的偵查內容,攸關未來法官採證,非常重要,要字字句句看清楚,千萬不要留下任何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總之參酌你所掌握的資料,做好對自己最有利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