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還沒有向汽車駕駛提出賠償金額要求,
一堆人認為碰瓷要賠償,
一般碰瓷就是提刑事傷害,
要求提高民事賠償金額,
現在刑事一審已經判決,
打臉一票碰瓷賠償看法,
54樓有給判決書網址,
判決主文
范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三位法官認為逃逸比較嚴重,
被告以為請了二個律師會比較有用,
結果法官認為被告否認犯行,
所以判6個月,
過失傷害比較輕微,
拘役20日,
可易科罰金。
台灣有二個院是不能讓你隨心所欲的,
一個是醫院,
另一個是法院,
對醫院檢查結果有疑問,
就換一家醫院檢查,
對於法院判決有意見,
就上訴換上一級法院處理,
能不能平反?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來看看法官到底哪裡恐龍?
被告於上開時間,駕駛A 車沿中和街441 巷南往北方向行駛欲左轉中和街時,適有告訴人騎乘B 機車,沿中和街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時摔車倒地,並受有前述傷害,告訴人自地上爬起上前拍打A 車C 柱,被告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或為其他必要措施,即駕車離開現場等情,為被告自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102 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北投分隊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現場照片、監視錄影擷圖、受傷部位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足信為真實。
有沒有肇事?
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佐證
有沒有逃逸?
有,被告自己承認自己離開現場
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當我看到B機車由西往東騎行中和街過來時,接著B 機車就在我的左側還有一段距離自己跌倒,當我要離去時,告訴人重重地敲我的車廂,我就趕緊離開等語(見偵卷一第7 頁、第8 頁);於本院供稱:告訴人摔車後我沒下車查看,因為當時疫情這麼嚴重,我們通常會在車上處理,不會做下車的動作,因為我是女生,我看到告訴人摔車後,我很緊張擔心告訴人,擔心他的傷勢是否需要叫救護車,我離開告訴人摔車地點後去我弟弟家,跟他們說好好笑,今天碰到一個奇怪的事等語...
白車自己說要車上處理不下車 然後馬上開走?????
白車說擔心機車傷勢不知道要不要叫救護車 然後馬上開走?????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經審酌相關情節後,業已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度
肇責是警察事故調查說明的,逃逸是白車自己承認的
罪證確鑿,而肇逃最輕一年,法官輕判六個月
請問到底恐龍在哪?
pcian wrote:
白車並未承認「逃逸」 他只是離開
他不認為機車倒地與他有關 為何要逗留?
何況還被拍車窗 沒碰到人還被拍窗 你不跑?
若每個人都供稱不認為事故跟自己有關
就都可以自行離開嗎 那這個法律還有意義嗎
拍窗部分
被告於本院供稱:告訴人摔車後我沒下車查看,因為當時疫情這麼嚴重,我們通常會在車上處理..
這段口供說明被告知道可以在車上叫警察處理,但卻離開現場?
況且騎士除了大喊+拍窗 還有什麼辦法可以留住汽車?
pcian wrote:
法官只看報告 有看影片嗎? 有現場了解嗎?
十分存疑
法官看看別人寫的報告 自己沒有實地清查 就可以決定民眾的權益
不只恐龍 還好恐怖
請問「實地」清查是法官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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