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rdwannabe wrote:內車道為超車道 的告示牌怎麼不遵守勒? 你們好喜歡閒聊我看沒有繼續討論的必要結論一句話: 內道如何使用,罰單為準,其他無意見。我國三內道表速120續行不讓,認為我違法的,叫警察拍我一張吧。否則其他你寫的,都是沒用的。
科學儀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可直接開罰之意 連結網址 抵佳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12454&lno=7-2&ldate=20050205劃重點 劃重點 劃重點*不要違規超車!經常貼近 旁車車頭..急於切入之超車者 敬請務必小心~*切莫打了方向燈 即轉入!*要貼請貼前車車尾 而不是旁車車頭!由於您是主控方;主動介入旁車車道內;您最瞭解您車即將動向(千萬不要 直接切入他車與前車所保持之行車安全距離內)劃重點 劃重點 劃重點重點提要: 最好莫直接造成他車被迫 "為避離而~得急煞或瞬改動向~"..這樣違規狀態 自古到今 我成功檢舉過 至少2起~..情境危急 差點相撞 影響道安; 最嚴重甚至 還可能衍發 該路段連環車禍(吾被迫 於千鈞一髮之際)緊急偏移方向盤 更改行車方向!........................................................................................................................................................................並不是不違規!往昔..長時間佔用內車道,造成道路壅塞;持速,狠lower(低落至不行),且被警方測得持速低於100,可被舉發!=刻意長時間 佔據內車道為己用之行為,行駛速率若未低於"規定速限-10(此速率為最低標),其行為則未俱足達至處罰要件。*譬如 在最高速限110km/hr的路段於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行駛速率未低於110-10;即未低於100km/hr即使該名駕駛員行為,屬於長時間佔據內側,亦妨礙全線道車流,造成道路壅塞,之前法律規範,不會因此受罰。依我爬文,現今這一條規定:“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民眾可以行車紀錄器影音試著舉發 看能不能成立!*自由 不應妨礙他人行駛行使的權利為自由!即日起,視 內車道,總為您專用道的忍者歸,蹲請慢用啊! *新規定條文內所述之科學儀器,也許意謂代表著“警方能以科技(錄影影像)辦案,即可舉發您了。 真心覺得..高速公路那麼危險..為了用路人以及警方安全*警方 可在法規範疇內 酌改執行方針,以保障全體用路人安全為首要之責。*警方 國民保姆*敬請亦多加保重,沒特殊需待援事宜,最好莫經常在高速公路出沒啦,可“科技”辦案OK。*若警方經常出現在高速道路上站崗,是不是 多少將會造成駕駛人們分心或緊張呢?!。
在台灣高速公路,開長程,每隔一個交流道,就會被標示引導到內車道。台灣高速公路,內車道一直都被提醒不是超車用。以下舉幾個例子(其實高速公路全線,每個交流道都是如此)國道三號南下,瑪東系統交流道前,內車道不是超車完回中線國道三號南下,汐止系統交流道前,內車道不是超車完回中線國道三號南下,新台五路交流道前,內車道不是超車完回中線國道三號南下,木柵交流道前,內車道不是超車完回中線....(中略)國道三號南下,竹田系統交流道前,內車道不是超車完回中線國道三號南下,南州交流道前,內車道不是超車完回中線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其實長期佔用公廁.也不違規外面大排長龍等著便便~管他的啊超車道最主要功能就是短暫的超車使用您要長時間自以為最高速霸佔~確實是不違規你自認為你是最高速110~那你怎麼讓別人知道你是110.??你車殼有顯示速度??你聲稱別人比你快的都是超速~那你又沒有警察測速器.你怎能說別人超速?
A辣愛怕跑 wrote:你自認為你是最高速110~那你怎麼讓別人知道你是110.??你車殼有顯示速度??你聲稱別人比你快的都是超速~那你又沒有警察測速器.你怎能說別人超速? 無解前車說:你又沒有警察測速器,你怎能說我未達110?後車說:你又沒有警察測速器,你怎能說我超速?大家各說各話~結論就是都交給警察取締愛龜速的被取締就乖乖繳罰單愛超速的被取締就乖乖繳罰單愛逼車的被檢舉也乖乖繳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