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rr wrote:
當天我為直行左轉車輛...(恕刪)
樓主的心態與觀念真的很無恥,如果那位倒楣的車主找我,我一定無償幫車主把樓主告到脫褲。
還「肇逃是事實」咧?當釋字777是吃角子老虎機嗎?法律會被人民誤解,就是因為這種愛把法律亂用一通的無恥行為。
一萬塊拿去給乞丐都比被樓主騙值得。
殺破狼~丹 wrote:
或是樓主的狀況,對方無肇責,所以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應該不會成立;但只要法官認定與樓主摔車受傷是為了閃避對方(有因果關係),且對方未報警或協助送醫,刑法第 185-4 條的肇事逃逸就很難躲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