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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違規在先但對方肇事逃逸(已提告)

Changrr wrote:
當天我為直行左轉車輛...(恕刪)


樓主的心態與觀念真的很無恥,如果那位倒楣的車主找我,我一定無償幫車主把樓主告到脫褲。

還「肇逃是事實」咧?當釋字777是吃角子老虎機嗎?法律會被人民誤解,就是因為這種愛把法律亂用一通的無恥行為。

一萬塊拿去給乞丐都比被樓主騙值得。
Finepix~鋼 wrote:
再來說一下我本身的經...(恕刪)


你遇到照事者不守法
後方撞你的沒保持安全距離

你比較倒霉被追撞
跟摟主不同

維規自摔
luikevin wrote:
樓主,假設所有情況都...(恕刪)


我同事變換車道,機車從後方闖紅燈為了閃我同事的車,先跌倒,滑行撞到我同事車,結果我同事花6萬和解(因為對方告過失傷害).所以建議不管自認為有沒有違規有沒有錯.都不要離開現場,等警察來.
mht208 wrote:
節錄一段給你看:其餘...(恕刪)


你好

所以是從108年5月31日開始執行嗎?

謝謝
台北廚餘 wrote:
內容大概是說,不管有沒有碰撞,都算肇逃....是有刑責的..(恕刪)


幾個月前,某人早上開車帶小孩從林口往泰山泰林路下山,逢上班時間車多,半路前方煞停跟著煞停,跟著他車後方機車煞車自摔無發生碰撞,他下車查看後知道並未撞上他的車,並未留下,逕行離去.不久數日後即收到傳票..原由就是 肇事逃逸.
Changrr wrote:
你好所以是從108年5...(恕刪)


應該是,他上面寫「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殺破狼~丹 wrote:
或是樓主的狀況,對方無肇責,所以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應該不會成立;但只要法官認定與樓主摔車受傷是為了閃避對方(有因果關係),且對方未報警或協助送醫,刑法第 185-4 條的肇事逃逸就很難躲過。
...(恕刪)


要有因果關系才行,這牽扯到有沒有責任,鑑定沒責任的話,汽車車主只要表示,我正常行駛,對方忽然自摔,跟我有什麼關係?看到就算閃避嗎?
國道龜速被罰3千…內車道開90公里 駕駛:見警才減速
跟這則新聞是一樣的道理,要有責任才會牽扯到後續,沒責任哪來的因果,看到就有因果關係嗎?
Changrr wrote:
當天我為直行左轉車輛(機車)對方從巷子駛出(汽車),

我左轉的時候有吃到對向車道(跨線逆向)並稍微靠左(對方出來的車道)...(恕刪)


如果你沒吃到對方的線,你會因為嚇到而自摔嗎???

這部份會是主因,

如果不會,那你要告什麼???
tt_koupe wrote:
幾個月前,某人早上開...(恕刪)


所以嘍,自己有沒有違規是一回事
只要牽扯到車禍,記得都不要烙跑.
跑了原本沒事也變有事.
台北廚餘 wrote:
我同事變換車道,機車...(恕刪)

那是有碰撞

不要說碰

摸到就有事



跟樓主不同不一樣
他自摔到人前面

沒碰撞
也没摸到

路上超跑不能摸
摸到有細纹

要賠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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