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
我並沒說警方吃案,...(恕刪)
你舉的例子,言下之意就是被吃案
檢舉失敗還進一步申訴到首長信箱,也真的是有決心有毅力
到底是寬鬆還是嚴苛需要介定,畢竟百姓不是執法人員
而百姓標準比執法人員還嚴苛?
對執法人員的判定有意見,你可以投訴首長信箱
但我想說的是...不成案的背後是不是還有其他值得省思的地方?
1我不認同私刑
2我不反對檢舉
3我也沒鼓勵違規
但如此誇張的件數與耗費多時的檢舉時間
用「常理」來看,就是一般人與魔人的區別不是嗎?
cricketpage wrote:
用法理情來辦你我保...(恕刪)
ryan00014875 wrote:
我不會唉唉叫,要叫也是愛違規的先叫
叫完之後政府還是順意大多數違規人的民意,(微罪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