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觀察這些留言,我提出我一些看法
網路世界大家不需面對面溝通,因此言詞往往也比較不客氣,
甚至於抓到一個點就猛打.
樓主不對在先,所以大家都針對這點猛打,事出必有因,都是他的三寶行為在先.....報應也是剛好之類...
我覺得很多人的言行好像讓我以為置身在美國西部拓荒時代裡,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總之開端那個就不對,所以即使遭人10倍報復也咎由自取⋯⋯
這些話,想必也只敢躲在銀幕後面講,不過這就是網路世界的美妙啊,不是嗎
大家是否都壓力太大了,要找發洩的出口?
在我看來樓主不應該這樣去剪遊覽車的線而且還不自知,
而遊覽車的報復行為更不可取,已危害到更多人的安全(已經高速行駛中)
事實不就是如此而已?
zensusv wrote:
先說我對於樓主的行為也極度認同他就是一個三寶無誤,
但是觀察這些留言,我提出我一些看法
網路世界大家不需面對面溝通,因此言詞往往也比較不客氣,
甚至於抓到一個點就猛打.
樓主不對在先,所以大家都針對這點猛打,事出必有因,都是他的三寶行為在先.....報應也是剛好之類...
我覺得很多人的言行好像讓我以為置身在美國西部拓荒時代裡,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總之開端那個就不對,所以即使遭人10倍報復也咎由自取⋯⋯
這些話,想必也只敢躲在銀幕後面講,不過這就是網路世界的美妙啊,不是嗎
大家是否都壓力太大了,要找發洩的出口?
在我看來樓主不應該這樣去剪遊覽車的線而且還不自知,
而遊覽車的報復行為更不可取,已危害到更多人的安全(已經高速行駛中)
事實不就是如此而已?
+1
大家喜歡砲開樓
但遊覽車司機是拿著一車人的性命安全來去做報復的危險行為
應該要砲更大聲才對,怎都沒看到人出聲
殺破狼~丹 wrote:
個人猜測
樓主因無「惡意」逼車犯意,比較有可能被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遊覽車司機比較有可能被判違反你說的第43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俗稱:惡意逼車條款)
如果警方認定兩造都是惡意逼車,那就嚴重了,變成第43條第二項: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這個可能性比較低)
樓主可以辯說因為2道併一道,所以逼車不成立
但遊覽車前方無車,逼車一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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