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案直接關聯的有幾點
1.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停在待轉區可以被認為發生危害?
,方仰寧都可以以把白狼糾眾到立法院認定是路過,不是集會遊行。
2.臨檢應告知事由......
依影片,警察有告知事由嗎? 至少影片沒看到警察告知事由即直接叫人停路邊, 用路人認為他停在待轉區合法代轉,警察不與理會用路人提出的異議也不告知事由就直接將用騎士拖下車。
3.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用路人向執法人員提出異議是憲法層級的權利保障, 警察亦應告知事由。
現在就看被拖下的騎士是否向警察要求載名臨檢過程之書面。
既然當事人申張憲法層次的權利,請警察說明臨檢事由被拒,被警察強行拖下車過程受傷,後續讓法院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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