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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強行押走待轉騎士 台灣回到戒嚴時代了嗎

每次經過忠孝橋跟台北橋時看到警察取締酒駕的機車.每台都攔下來聞有沒有酒味.
汽車從來不檢查.暢通無阻.
想想這社會是否生病了.
酒駕撞死人的幾乎都是開車的.要就都攔檢.不要選擇性.
社會有動亂就是有不公不義的事情發生才會讓人民起來抗爭.
希望台灣能越來越好.共勉之.
真的一堆人4輪嘴臉 老是無限跳針
看看計程車和遊覽車這樣怎麼不去拆車牌吊銷駕照
警察幹的好....發揮公權力,自由不代表可以亂來,不代表想怎樣就可以怎樣....影響別人就不叫自由了
警察幹的好....發揮公權力,自由不代表可以亂來 + 1
「大法官535號釋憲」
與本案直接關聯的有幾點

1.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停在待轉區可以被認為發生危害?
,方仰寧都可以以把白狼糾眾到立法院認定是路過,不是集會遊行。


2.臨檢應告知事由......

依影片,警察有告知事由嗎? 至少影片沒看到警察告知事由即直接叫人停路邊, 用路人認為他停在待轉區合法代轉,警察不與理會用路人提出的異議也不告知事由就直接將用騎士拖下車。


3.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用路人向執法人員提出異議是憲法層級的權利保障, 警察亦應告知事由。

現在就看被拖下的騎士是否向警察要求載名臨檢過程之書面。

既然當事人申張憲法層次的權利,請警察說明臨檢事由被拒,被警察強行拖下車過程受傷,後續讓法院處理吧。

phantasie2 wrote:
每次經過忠孝橋跟台...(恕刪)

你這句[汽車從來不檢查.暢通無阻]~
你怎麼知道的?你有統計過還是每天24小時去盯著看?好奇?

我上交流道處就常被攔被檢啊!
不能因為你沒看到就說警察沒檢查!
這不叫合法待轉
機車轉入待轉區後是要直行的
在那轉圈圈根本是擾亂交通
這事件我挺警察~

不挺屁孩~

警察加油~不要怕這些假人權路權為藉口,結果卻只是為了滿足私慾的屁孩~

胭脂拉鍊 wrote:
這不叫合法待轉機車...(恕刪)

機車不能像汽車一樣迴轉,
要迴轉就是兩次待轉,
這樣算違規嗎?
沒事別得罪警察.....警察可沒你想的那麼單純.知道嗎?小朋友.乖~

你不知道現在是黑道都最怕警察的年代嗎?

戒嚴.....差遠了! 樓主~知道台灣跟各國比已經算不錯了嗎?.還給你有大小聲的機會.

不過在10幾年後....台灣會變亞洲西西里島~你才會知道可怕!!!可能連大小聲的機會都沒.

現在.......到未來! 台灣不會再有公僕這兩個字.一路好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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