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這本來就和現實狀況不能完全配合
精確一點
應該是依照該路段的限速去算出可以煞到停的距離有多少
在這個距離以內就要通過路口
以外就要煞停
如果在煞不住的距離下硬要煞住
最後結果只為讓車子停在停止線前甚至路口
造成更大的交通問題
也因為這樣的規定如此模糊
所以無論在國內國外
還沒聽過有人因為黃燈通過停止線而被"開單受罰"的狀況
(有聽過被規勸的,不過那是明顯超出距離有加速衝過路口的行為)
代表這個法規本身有瑕疵
而在實際的事故上
竟然用規範不夠明確的法規來斷定駕駛有責任
負擔的比例還如此之高
實在是讓人覺得有點不可思議
斑馬線上如果有闖紅燈的行人怎麼辦?
答案就是沒辦法
駕駛人僅能注意開在限速內,眼睛盯著前方狀況
如果行人出現在辦法閃避的距離內
那還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不過駕駛說有看到機車個人認為是正確的
如果說沒看到
那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可以直接套用了
Johnny_depp wrote:
看到又怎樣?
人的眼睛可以看到的東西可多了....
Johnny_depp wrote:
蝦咪
您都不知道page 1 就有網友貼出刑事判決書出來了...
page 1 歐
Johnny_depp wrote:想必您一定也看過判決書了。
看等於沒看
就是應注意未注意
沒啥特別的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亦即判斷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路口停止線之準備,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闖黃燈」之情;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被告還不到斑馬線上,眼睛就看到三寶闖紅燈,還注意到三寶已經在黃網線上了,卻認定對方不會穿越十字路口;所以開了過去...
請問:被告坦承在前,刑法第14條在後;您是法官,怎麼判?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iijima_ai wrote:
想必您一定也看過判決書了。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亦即判斷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路口停止線之準備,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闖黃燈」之情;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被告還不到斑馬線上,眼睛就看到三寶闖紅燈,還注意到三寶已經在黃網線上了,卻認定對方不會穿越十字路口;所以開了過去...
請問:被告坦承在前,刑法第14條在後;您是法官,怎麼判?
別傻了,實際狀況先不管 (不管的意思是,停止線前幾公分看到黃燈? 這後面再談)
有沒有搶黃燈/闖黃燈,法官心證,他開心還是可以判罰應注意未注意,完全合法理啊.
就算沒有搶黃燈,法官心證,他開心還是可以判罰應注意未注意,完全合法理啊.
判決書及法院發言您都沒看歐? 應注意未注意.....
再來鬼打牆的二審打一審,雖很少,但也是值得欣慰了
UDN wrote:
一審法官認為,別人違規事實明顯,但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判處2個月徒刑。二審法官則依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和委託交通大學鑑定結果,都顯示騎士闖紅燈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司機無肇事因素,司機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再來回到黃燈,黃燈干對方闖紅燈啥事?
對方搶黃燈干我闖紅單啥事?
還不要去細看餘光看到黃燈時到停止線的距離
就算今天綠燈好了,人還是被撞,還是有可能因注意未注意慢慢賠
稍有點邏輯就知道這類案件,重點就只在於法官心證,還有應注意未注意開心啥什用就用
要說法官不依法判決嗎? 絕對依法判決啊.... 奈他皮條?
AppleDaily wrote:
記者針對此案求證台中地院,院方表示,承審法官是勘驗過事發路口的監視器畫面,並比對承辦員警所製的現場圖、丈量照片,綜合車身長度、刮地痕等跡證後,查出當時游女是在交通號誌轉為黃燈後,才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顯然游女是在看到黃燈號誌後,未減速也未注意車前可能發生狀況下通過馬路、撞擊郭男,致郭男受重傷。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莊深淵表示,對於刑事案件過失的認定,不能僅看有無路權,或因為對方闖紅燈,就可以不用盡注意義務,或是免除被告應負的刑事過失責任和民事責任,也因此法官並沒有採納鑑定書的意見的意見
判決書都寫啦
同一秒:黃燈停止線前尚未通過
同一秒"末".... 對! 同一秒的"末"端 : 停止線後撞擊
黃燈? 只能說笑話了....

iijima_ai wrote: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被告還不到斑馬線上,眼睛就看到三寶闖紅燈,還注意到三寶已經在黃網線上了,卻認定對方不會穿越十字路口;所以開了過去...
請問:被告坦承在前,刑法第14條在後;您是法官,怎麼判?
誰跟您說這樣就無法判無過失?
法官要判無過失太簡單了,不用應注意未注意的判例也有 (只是不多,台灣離先進法治尚有距離)
被告怎麼看....老師前面不是也有講了嗎?
描述看到又如何? 偶們在一般道路行駛可以會看的東西太多了,同時預測各種道路用路人的運動狀態還要做出預防,部分人可行,大部分案例也都可行. 但不是所有案例及所有人都適用.
後面筆錄所回憶描述的狀況,沒受過訓練的人,絕大部分描述的都有落差 (科學實驗證明)
這種案例也太多了,驚嚇後,一般人描述的事實,是片段放大? 還是片段聯想? 還是被暗示? 連當事人都不一定搞得清.
您不懂偶也沒辦法了...
Joson Wu wrote:
對方路口號誌也有「可能己經損壞」
路口號誌故障(例如雙邊都綠燈)造成車禍,應該是政府100%全責才合理
怎麼會要民眾承擔這風險
交通怎麼都不能實行信賴保護原則 (我方是綠燈,可以假設沒有人會闖紅燈,車禍不會有肇事責任)
老是來個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我方是綠燈,要隨時注意有人闖紅燈,車禍會有肇事責任)
交通規劃的那麼爛,交通教育也做得那麼差,所有責任推給人民,特別是活著的人民,
要求注意東注意西的
(以下有薩利機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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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薩利機長",不知道這種觀念能不能用在交通判決。
片中機長駕駛的飛機,在起飛後不久遭到鳥擊,兩具引擎都失效,
機長判定來不及回機場降落,只好迫降在河面上,很厲害的無人死亡,
但飛機報廢了,事後聽證會用駕駛員多次模擬飛行的方式證明,
是來得及回到機場的,反而向機長追究責任。
但後來發現這些模擬都是事後諸葛,
這些模擬飛行員都早知道引擎會失效,也需練習了數十次,才能成功
也就表示正常駕駛第一次遇到此狀況,根本不可能來得及反應,將飛機開回機場。
這種判決跟我們的法官一樣,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看影片看起來應該來得及反應
但是正常人突然遇到這狀況,真的能正確判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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