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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佔停車位還嗆人


ovonel wrote:
現在這個文明社會當強盜都是有理的~~XD


對路霸講理,如同對牛彈琴,不如對妹談情還比較實在。
NorthStar wrote:
我都明列條文好幾次了,條文沒禁人幫車占車位!
官員,新聞,警察,都各自解釋,反正不是你我說了算。
所以,屁這麼多法律該遵守Bla Bla Bla,然後從路邊吵到論壇,
活生生不就是你們人云亦云的自大誤解引起的紛爭嗎?

要是大家都接受人占車位無違法,繼續找下個停車位,何來紛爭?


講法律明顯說不通了,又要批道德?請問:

為幫朋友,家人,同事而捨身背負"不道德"指責幫留車位,
跟因一次停不到車位而想強制對方取得車位,製造紛爭;
到底從哪個面向能夠說成前者不道德,
後者是哪裡,怎麼看,怎麼解釋能比較有道德?比較高教育?


前一頁有人貼了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常見問題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
網址: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269&p=10&f=6

一)路霸的定義:
1、路霸認定標準: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2、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就是路霸嘛,雖無法可罰,不代表就是合法。

停車格就是停車用,用人佔住該位置,致使他人無法使用(有車先到的不能用,要讓後車晚到的用?)

路霸哪裡有道德可言?XD

國家認證的路霸好棒棒!

道德感低下的教育究竟是如何形成?

怪老師還是怪家長?

無法對自己的行為造成別人困擾有同理心,這樣的人,去到哪裡都是一樣的。

還捨身背負咧!

只要學好中文,你就不會有捨身背負的困擾了!


[要是大家都接受人占車位無違法,繼續找下個停車位,何來紛爭?]

這句真是經典!

搭電梯不要排隊,只要插隊跟硬擠就好了,反正沒違法

要是大家都接受插隊跟硬擠無違法,繼續找下個停車位,何來紛爭?

不插隊不硬擠的,繼續等下一班電梯就好,何來紛爭?真的很敢講!
未依規定停車.一樣可以罰600.我停得比他好就被開過...難道是我的肌肉沒有假劉畊宏大?
小朋友不懂事,版主也別跟他計較~台灣這麽小,那天生意上有往來遇到,在鐺回去就好
NorthStar wrote:
我都明列條文好幾次了,條文沒禁人幫車占車位!
官員,新聞,警察,都各自解釋,反正不是你我說了算。
所以,屁這麼多法律該遵守Bla Bla Bla,然後從路邊吵到論壇,
活生生不就是你們人云亦云的自大誤解引起的紛爭嗎?

要是大家都接受人占車位無違法,繼續找下個停車位,何來紛爭?...(恕刪)


對阿老實說也覺得人家都先找到車位了,可能只是先去迴轉一下就過來,
如果要比先來後到,的確樓主的車是比他的人後到,樓主這樣根本就是網路霸凌哈哈哈

常常也都看到對向有停車格但是雙黃線,如果繼續往前開到路口迴轉,
保證會被直接雙黃線違規迴轉的人先停走,說真的如果不能請乘客先去佔位,
為了遵守交通規則反而會被違規的人停走...只能說無言阿

NorthStar wrote:
我都明列條文好幾次了...(恕刪)


恩 駕照從考吧

BJ4
擋車男紅了
我也贊成不能姑息這種行為,

但..樓主都報警了,
po上來是要幹嗎?

讓他無地自容?
還是想機會教育鄉民?
若是想讓他紅,會不會太咄咄逼人?
若想機會教育大家,是不是該幫他打上馬賽克?

這件事明顯知道肉身擋車男不對,
但樓主對事的容忍度還真低,
事情有分大小,讓他紅對你有什麼好處?

sam0936 wrote:
對阿老實說我也覺得...(恕刪)



那是停車位,又不是小吃攤的座位,跟人比幹嘛!!!只要比他的車早到,就可以比他早停吧!!
2672 wrote:
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這也不是法律OK? 是警政Q&A
 
Q.將車停在私人的土地上也是路霸的行為嗎?(嘉義縣警察局)

(一)路霸的定義:........恕刪


而且結果更慘,若換你所謂路霸解釋文,只能告誡,連三百元都不用罰?

當然言語恐嚇或播壞傷害都該法辦,絕無異議,也都依法有據。

事實就是:沒有法律明文禁止請人臨時先占車位!
而這個認知有助於減少社會紛爭!臨時停車本就找機率,
無論人車遵循先來後到,沒有不公不義不公平。
NorthStar - Mobileholic, Drunkard of 3C - Computer, Cigarette & Cafe

葉梓楓 wrote:
擋車男紅了我也贊成...(恕刪)


樓主就是想要網路霸凌一下也爽,真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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