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薩藍 wrote:你說的沒錯, 但是發生事故時還是以法律為基準美國法官不會因為你說其他人也都超速而判你無罪反而會認為你無知, 加重判刑, 案例很多 電視也常有 ???為什麼我說的會有這個結論??我說的是我在當地的警察執法狀況我沒有說法官要怎麼判依你的衍伸我比較認為美國法官不會因為你說其他人超速,而龜在內道算無罪
sck1011 wrote:???為什麼我說的會...(恕刪) 但是不會因為你守法而判你罪, 國賠很高的也很多律師很喜歡這種案子喔我在討論串不只提供法律聯結了, 同時也請教了執法員警(剛好住附近)論點都是內車道是可以行駛的
海薩藍 wrote:法規? 你看懂法規了...(恕刪) 很不想針對一個人但是你真的是為戰鬥而戰鬥我PO一下台灣法規好了PS:就算有法律規範也不代表你當下沒犯法就是受害者或者你當下犯法你就是肇事者因為要判斷一件事情誰責任較大並不是靠法律法律不過是個依據是種解釋那些懂法律想玩法律你玩不過他們!首先翻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連結如下: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如果覺得有誤請直接上交通部>交通法規>搜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往下拉先看第二條第五項: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先讓你知道什麼是內側車道)再往下拉看到第八條第三項: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邊就看你怎麼解釋了 我是這樣解釋的:小型車可以保持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不得造成交通堵塞當然你可以有另外的解釋 只是最終還是看採納了誰的解釋囉!!再來我們看處罰的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結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直接往下拉至第33條處先看第一項 這是超速跟龜速被舉證需要面對的!!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超速跟龜速解釋相信我不用多加說明再來就是如果上面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解釋與舉證是成立的占用內側車道即為超車道需要面對的處罰條例則為:33條尾所提及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或法外開恩的第三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的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得不得連續處罰這我就不清楚了以上個人淺見~!!
海薩藍 wrote:就到這為止, 法律面...(恕刪) 佔用與行駛不一樣請針對問題吧~超速違規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是違規的這件事好像很多人都不知道所以你的論點到底是不是可以"合法長時間以該駕駛人自以為的最高車速佔用"?
kecon2300873 wrote:佔用與行駛不一樣請針...(恕刪) 只要當地法規有明文規定可以合法行駛內車道, 那就可以長時間行時至於表速快與慢,只有人民賦予的執法者有權力判斷若是認為執法者不夠盡責, 請依法申訴但是你沒有權利判斷前車是否達到最高速, 你可以記錄並申訴但是你無權逼他讓道, 因為他的速表或是你的速表可能有人的是不准時間與生命哪個重要就要由個人自行判斷我已經回答完了